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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税后片酬”潜规则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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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普遍都拿取“税后片酬”,这可谓中国的一个特色现象,也饱受制作公司诟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明星跟普通工薪层一样,其个人所得税由雇佣公司代扣代缴。理论上讲,每个明星对应的市场身价应该包含其应缴纳的个税,但在实际谈判中,明星普遍处于强势,不但要拿 “行价”,而且个税由出品方自己解决,不然就免谈。

“税后片酬”成行业痼疾

某导演:现在明星都要要求个税“源泉扣缴”,什么意思呢,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品方代扣代缴。比如圈内认可的某明星出场费是多少,这个出场费应该是税前的。一些小演员我们给代扣税也就扣了,但越是大腕越要求这是公司上完税之后实际支付他的数目。从表面上看,明星们是遵纪守法了,实际是转嫁成本、旱涝保收,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的一种陋习。

某电视行业协会负责人:明星“税后片酬”看似常态,实则危害到整个行业。这种“惯例”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制作方成本压力大幅上升,很多影视剧目前闹起“明星荒”,不是因为明星少,而是用不起。所以很多影视剧出现了“二三线演员担纲”、“明星和群众演员搭配”的阵容。

某电视剧导演:目前电视剧制行业的利润空间极度萎缩,明星的片酬占电视剧总投资的比例为60%-70%,整个剧组都在为明星打工。明星纳税意识提高了,却要求旱涝保收,把成本转嫁给制作方。

几种变相逃税的“潜规则”

某业内人士:明星“节约成本”最常规的手法是阴阳合同,明星与商家签订的“阳合同”主要是给税务等部门“准备”的,作为缴税依据之一;私下里再签一份合同,其中明星所得费用等比“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要多得多”,这才是他们之间真正的合同。

所谓“艺人变身员工法”,就是经纪公司把艺人包装成“特别员工”,给他们做工资表;艺人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作为“员工”的艺人,工资表上的酬劳往往没到税收标准,因此无需缴税。倒是经纪公司的部分员工经常“光荣纳税”,明星没有一般经纪人工资高,你信吗?

我们在拍摄广告的时候一般会把邀请明星拍摄纯商业广告的活动申报成“企业形象代言人”活动,科目一变更,这中间就是税率上的大差别。

还有就是现在的税法对一次取得的劳动报酬是越高征的越多,实际上这里也有漏洞可钻,我们可以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加成征收。

税改应重点监控高收入人群

北京大学文化金融研究中心 喻文益:随着影视演艺产业资金投入越来越大,必将驱使机构的合作越来越规范,行业操作者会越来越谨慎,从目前看,一些较大的文化公司纳税已经比较规范,中小公司在这方面进步不大。很多公司正在瞄准上市的目标,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有良好的税务记录。就明星来说,现在单身演员越来越少,通常都有经纪公司,这些专业的公司会在税务问题上代明星先期把关,操作也相对规范。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席月民:源泉扣缴(代扣代缴)是个税征管的重要方法,对明星纳税而言,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方法,而是如何加强其中的管理,督促制片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明星要求支付税后劳务报酬在法律上讲并不违法,其报酬本身是否过高并不是税法问题,而是合同法问题。国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征税,能做的关键在于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结束语: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文化产业界的高收入人群即在此列。正如一些制作人所言,明星拿取高额“税后片酬”已成影响行业发展的潜在危机,明星缴纳个税应由个人直接承担责任。

来源:宁夏日报(20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