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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因大地震而受损的日本福岛第一原子能发电站开始向海中排放有放射性的水。东京电力公司计划向海中排放11500吨污染程度较轻的水,为污染程度更为严重的水腾出储存空间。
此举引发周边国家的担忧。韩国要求到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的检测;而俄罗斯方面则表示,日本此举将会影响其在西太平洋海域的渔业;中国也表示了关切。4月7日,日本内阁官方长官枝野幸男对外界表示,日本的排放不会马上对周边国家产生污染,也不会有明显的健康威胁。
同时,日本政府还辩解,其排放行为没有违背相关的国际法律。日本官方援引的法律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对此,中国学者持不同观点。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吴慧、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翰灵就日本排放放射性污染水一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经济观察报:对于此次日本的排放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应该如何定性?
吴慧:在国际法的领域,适用法律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第12部分是对整个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共有六节,从第192条到237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多。
这里不仅仅是禁止国家利用船舶来倾废,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尤其是持久不变的物质都不能向海洋倾倒。就日本倾废这一事件本身,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我们有法律依据认为日本是不妥的。
王翰灵:日本将大量核污染废水排放入海的做法,从国际道义上说,是极不负责的。从法律上说,也不符合有关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规定,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管辖海域之外。这条规定的是 “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不论是来自海洋开发、船只、大气,还是各种陆上来源的污染源,毫无疑问是包括核电站排污的,何况是这样有意的大规模排放。
第195条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海水是流动的,日本排放入海的污染水毫无疑问将很快扩散到周边海域,这样日本把原先的核泄漏造成的大气污染,土壤、地下水的污染又扩大为海洋污染。
第198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日本在临近排放时才通知有关国家,显然没有与有关国家充分协商,也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应或反对,因而没有尽到相关的国际法义务。
经济观察报:这件事的后续处理应该采取怎样的原则?周边国家不可避免要受到的影响,比如安全和渔业,又将采取怎样的方式来协商?
吴慧:这件事的处理应该要通过国际组织,也就是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或者通过联合国,通过采取国际合作,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污染。
中国如果真的要有所诉求,需要有证据显示,在中国管辖范围内渔业资源、水资源确实受到污染,再找实施行为者来求偿。
王翰灵:按照国际法,日本应为其核污染废水排放对周边国家和地区造成的渔业、旅游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观察报:作为周边受到影响的国家,比如中国,在国际法律的框架中,应该如何应对?
吴慧:我个人认为,目前的首要任务,是无论如何都要集体协助日本减轻污染。中国作为离日本比较近的国家,污染物有没有进入到中国的管辖海域,对中国的经济主权权利造成了什么影响,应该进行检测,时时关注。所有的数据都要有所掌握,包括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害是多少等。
从道义上来说现在应该帮日本,但不等于就不用维护自身国家利益了。有些东西应该先做准备,等事态缓和了以后,该是我的利益,我有法律依据的仍然可以诉求。
王翰灵:作为受污染影响到的邻国,中国有权利要求日本提交各种相关真实数据、资料及情报,有权要求日本在采取各种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行动及措施前进行事先通报和充分协商,并要求日本在有关污染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上进行合作。
经济观察报:通过这一事件,是否有必要推动形成新的国际行为框架和协商机制?
吴慧:这个事件可能有示范作用。日本这次事件处理以后,产生新公约是有可能的,要看事件的后续发展,这些都应该由主权国家来定。
此次事件中,日本本身可以说是有过错的,本来就处于一个地震带很活跃的地区,核电站一用几十年都不很好地维护。另一个方面,日本的核设施抗震能力只能达到7-8级,现在发生了9级地震,超出了抗震能力。对今后的警示就是,国际社会可能会修改相关的公约,至少核设施的抗震震级有可能达到9级。
王翰灵:这次事故必将促使国际社会对有关核电站及核能和平利用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反思,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的国际、国内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