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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揭开影视明星变相偷漏个税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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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文化产业界的高收入人群即在此列。与明星“高片酬”一样,明星的“税后片酬”也成了影视制作业界的关注焦点。许多制作人敢怒敢言:明星拿取高额“税后片酬”甚至已成影响行业潜在危机,明星纳个税不应代扣代缴,而应由个人直接承担责任。

“税后片酬”成行业痼疾

记者从行业内了解到,明星、球星普遍都拿取“税后片酬”,这可谓中国的一个特色现象,也饱受制作公司诟病。“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应该由出品方代扣代缴,只有个人自己上税才能担起应负的责任。”一位制作人直陈,行业内常年存在的“税后片酬”是个痼疾。

何谓“税后片酬”?其中又有什么讲究?一位不愿具名的导演介绍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明星跟普通工薪层一样,其个人所得税由雇佣公司代扣代缴。理论上讲,每个明星对应的市场身价应该包含其应缴纳的个税,但在实际谈判中,明星普遍处于强势,不但要拿“行价”,而且个税由出品方自己解决,不然就免谈。“也就是说,比如圈内认可的某明星出场费是多少,这个出场费应该是税前的。一些小演员我们给代扣税也就扣了,但越是大腕越要求这是公司上完税之后实际支付他的数目。”他认为,从表面上看,明星们是遵纪守法了,实际是转嫁成本、旱涝保收,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的一种陋习。

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网站了解到,自2002年起,市地税局就已建立“富人档案”,列入档案的有1000多名高收入者和300多家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这些个人、单位都是个税税收监控的重点对象。而此前毛阿敏、刘晓庆的税务风波还令演艺界记忆犹新,演艺界明星们对于自身的“税务合法”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自从2006年国家实行了重点纳税人上门申报管理办法之后,当年度列入东城区明星纳税档案的47位重点纳税人大多能自行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很多演员和其经纪机构在跟雇佣方签订合同时也懂得索要“完税凭证”了。

但制作方并不这样理解问题。某电视行业协会负责人直接表示,明星“税后片酬”看似常态,实则危害到整个行业。 这种“惯例”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制作方成本压力大幅上升,很多影视剧目前闹起“明星荒”,不是因为明星少,而是用不起。所以很多影视剧出现了“二三线演员担纲”、“明星和群众演员搭配”的阵容。常拍电视剧的一位导演告诉记者,目前电视剧制作业的利润空间极度萎缩。根据常理,一部电视剧的演员片酬不超出总投资的50%,投资压力就不会太大。但事实上这很难做到。前几年的电视剧《一江春水向东流》,剧中汇聚了陈道明、刘嘉玲、胡军等一线明星,在这部制作费用高达6000万元的剧中,演员片酬超出总投资的一半。根据行业机构调查材料显示,1979年,电视剧明星的片酬通常为每集60元,1989年涨到200-300元,而如今动辄10万元以上;明星片酬占电视剧总投资的比例,1979年为15%,1989年为30%,而如今为60%-70%。“整个剧组都在为明星打工。明星纳税意识提高了,却要求旱涝保收,把成本转嫁给制作方。”这位导演表示。

变相逃税的“潜规则”

“明星逃税”的成本反而转移到了企业身上。一些涉及到雇佣明星这些“天价人群”的文化公司具体有没有给明星全部上税、缴了多少,就成了行业的一个谜团。

一些行业人士向记者介绍了几种涉及到雇佣明星“节约成本”的常规手法。常见的有移民、阴阳合同、特别员工等。

而阴阳合同是近年来最流行的一种逃税方式,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明星与商家签订的“阳合同”主要是给税务等部门“准备”的,作为缴税依据之一;私下里再签一份合同,其中明星所得费用等比“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要多得多”,这才是他们之间真正的合同,也即所谓的“阴合同”。 坊间流传“我国偷税者超过纳税人总数的一半、有的纳税大户就是偷税大户”虽无真凭实据,但有的明星偷税数额和他们的“名气”一样大却是业内公认。从现状看起来,明星拿的已经是税后工资,所以未必是他们偷了税,而是雇佣他们的机构逃了税。在此情况下,有的明星是“协同犯罪”,有的则是税法意识缺失,不懂索要机构的完税凭证,而在自以为已经纳税的情况下被查出偷漏税。

“艺人变身员工法”也是娱乐圈逃税的“公开秘密”。不少经纪公司把艺人包装成“特别员工”,给他们做工资表;艺人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作为‘员工’的艺人,工资表上的酬劳往往没到税收标准,因此无需缴税。倒是经纪公司的部分员工经常‘光荣纳税’。”明星没有一般经纪人工资高,你信吗?

在一些大型商业演出中,明星纳税问题解决得较为透明。除去赠票,每张门票上面都会有税务局公章。但拍摄广告却是偷漏税的重灾区。一位业内人士介绍道,明星代言广告跟广告商谈判的要求也普遍是税后收入。也许迫于无奈,一些邀请明星拍摄纯商业广告的公司就把活动申报成“企业形象代言人”活动,这中间就是税率上的大差别。“科目变更这是常规操作手法。”

还有就是一些文化“项目公司”,也就是俗称的“草台班子”。一位行业人士说道,现在要注册一个公司是轻而易举的事,影视剧制作业常有几家合资拼一个班子,甚至不用注册公司,直接“借壳”别人的公司名称。该人士笑称,当年某区地税局就碰到一次头疼事件。地税部门发现某部电视剧没来申报税务状况,税务人员大费周折,询问了很多单位、个人,最终也没搞清电视剧的片商和法人到底是谁。

更常用的一些手法是做高企业成本账。“很多文化公司的账外人看不懂,但归根结底就一条,把成本做高利润做小。首先要把投资人的利润留出来;人力成本上升,该给的都要给到,留给缴税的部分当然就少了。”不过该人士表示,类似情况主要是中小文化企业居多,利润良好的大型公司,即使想漏,票据也抵不了多少。

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加成征收也成了常规操作手段。而明星的加成征收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畸高”的规定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对“劳动报酬畸高”的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改应重点监控高收入人群

针对一些制作机构呼吁的“代扣代缴”不适用于文化产业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席月民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如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明确列入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就是一例。他认为,目前的《个税法》在方法上是没问题的,自2006年以来,要求明星和企业年底分别要进行税务申报,能够比较双方数据是否一致。

席月民进一步解释道,源泉扣缴是个税征管的重要方法,对明星纳税而言,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方法,而是如何加强其中的管理,督促制片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席月民认为,明星要求支付税后劳务报酬在法律上讲并不违法,其报酬本身是否过高并不是税法问题,而是合同法问题。税法可以通过税率高低的调整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税法无法对明星劳务报酬做出法律定价,不同明星收入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市场。国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征税,能做的关键在于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杰也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容易成为官司对象,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怎么缴税肯定会比较敏感。目前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一是因为公司比较好控制,第二也因为个人申报比较麻烦。“明星个税问题,税务收入是不应该变的,只是缴纳主体不同而已。理论上聘用公司就应该计算在内,这是制作公司跟明星怎么进行谈判的问题。现在更应该关注的是高收入群体怎么更好地进行纳税。”

相关资料显示,高收入人群缴纳个税仍是个行业难题。10年前广东地税所一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记录表明,高收入阶层所缴纳的比例仅占2.33%,而从全国范围看,工薪纳税要占到40%-70%,这种比例显示了严重问题。如今,业内人士普遍反映,以眼下正值峰值的文化产业为例,高收入人群纳税额度应该占个税主流,但纳税群体基数却仍然很小。

北京大学文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喻文益总结道,随着影视演艺产业资金投入越来越大,必将驱使机构的合作越来越规范,行业操作者会越来越谨慎,从目前看,一些较大的文化公司纳税已经比较规范,中小公司在这方面进步不大。以影视产业为例,相比前几年,投资主体越来越清晰,通常采用股权合作方式,前期涉及不到利润和税务问题;另外,很多公司正在瞄准上市的目标,不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有良好的税务记录。就明星来说,现在单身演员越来越少,通常都有经纪公司,这些专业的公司会在税务问题上代明星先期把关,操作也相对规范。

相关链接

国家个税法 明确“偷漏税”重罚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了两种缴纳方式: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顾名思义,自己申报纳税。发达国家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因这些国家具有较高的征管水平,纳税人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具有较强的税法意识。我国也提倡自行申报,但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为了控制税源,现在运用更多的是源泉扣缴。源泉扣缴,也叫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支付者,或单位或个人,就将纳税人的税款扣除。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把握税源。

理论上,国家税法已经对明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周密的规定,由单位代缴还是个人缴纳只是手段问题。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也极为详细。《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报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额,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明星税案链接

1989年 歌手毛阿敏遭遇税案风波,随后接二连三的逃税事件闹得全国沸沸扬扬,令毛阿敏的演艺事业一落千丈。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毛阿敏的偷税漏税事件正式立案。

2002年7月24日 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这是我国第一起由警方介入的明星偷税案,从举报、税务部门的介入再到公安部成立专案组,从刘晓庆被拘留到被捕,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来源:2011年3月30日《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