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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共有13家央企在利比亚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企业、私营企业乃至个人在利从事各种投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达数十亿美元。
“我国政府采取行动保护这些财产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刘敬东表示,根据国际法,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在海外财产与保护本国公民生命权一样是主权国家的责任,是外交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可以根据外交惯例,向利比亚外交机构发出照会,声明中国政府保护我公民和企业在利财产的立场和主张,并收集这些财产的所在地点、数额等信息,及时向利方通报,要求现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刘敬东说,“同时,有关部门还可对外发表声明,主张我国政府对我在利财产的外交保护权。采取这些行动不仅是一种权利的主张,更是未来可能开展法律索赔工作的国际法依据。”
刘敬东还建议,我国可推动联合国安理会发表相关声明,要求利比亚冲突各方尽责保护外国公民、企业的财产安全。“尽管此类声明并无法律拘束力,但仍可成为今后可能向利比亚政府索赔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海外投资日益增多,面临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国必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尽快研究并出台长期有效的应急机制,保护我国在海外的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
“首先需要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刘敬东具体介绍说,“这家机构应由我国政府或国有公司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法德英等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地区都分别创设该制度,为本国或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此外,刘敬东还建议,我国政府应加大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合作的力度,利用该机构为我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担保服务。据刘敬东介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内的一个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机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包括东道国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等担保。我国是该机构的第六大股东。
“但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无论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因当地暴力或恐怖主义针对个别企业的袭击所造成的损失均不予赔偿。”刘敬东解释说,“另外,一国政府如果已不能实际控制该国某地区的安全局势,对投资该地区的外国企业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国政府即无义务赔偿。”
刘敬东提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遵守所在国国内法的前提下,由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自身通过雇佣当地武装力量保护我国在海外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完全可行的。
刘敬东表示,在我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形势之下,我国政府应当尽快组织各部门、专家学者研究并出台保护我海外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层面的长效机制。在鼓励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开发能源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我国企业和公民尽最大可能规避海外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来源:《 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