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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徐显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
主持人: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那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徐显明: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已达239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我国法律部门的构建,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支撑宪法部门的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支撑民法部门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支撑刑法部门的刑法,支撑经济法部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撑行政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法;支撑社会法部门的保险法、教育法;支撑诉讼法部门的三大诉讼法等,它们是在宪法的统领下调整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的基本法律。
三、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我国目前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有六百余件,地方性法规约七千余件。他们共同发挥着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的作用。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判断
主持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的人似乎有保留。有人认为,我国有的重要法律尚未出台,有的社会关系理应由法律调整的,至今还是只有行政法规;有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这些观点,应该怎么看?该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基本判断?
孙国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标志着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对外关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标志着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已基本形成并被确认在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这就为我国今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坚实的法制基础,弥足珍贵。
但我个人认为,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或者“完全形成了”,而应理解为“基本形成了”或者顶多是比“基本形成了”更好一些的状况。正如吴邦国同志在其报告中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理解吴邦国同志这里讲的“形成”,也就是基本形成,所以立法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繁重,只能加强,不可削弱。就是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的问题,也往往与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关。况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制度也还在形成中,似乎也不好说“完全形成了”。拿我国现在的财政金融、土地管理、住房、生态环保等等法律制度来看,确实还有许多不大适合发展要求的、不完善的地方和环节,而且不同地区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所以必须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之继续发展。
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但我认为把这里的“形成”理解为“基本形成”或比“基本形成”更好的一种状态,似更好一些,这丝毫无损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
主持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不是可以说,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苏联法系之外,我们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和两院制;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搞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和西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搞西方的多党制和政治体制,反对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因此,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主持人: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哪些积极意义?
李林: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关键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监督制约公权力,切实保证公权力依法行使;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我国法律体系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肯定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
2、我国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列举规定了20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门类,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了公民享有广泛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我国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我国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制度,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制定大量法律法规,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则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法律体系,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5、我国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圭臬,有利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有利于监督和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和错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6、我国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稳定、惩治腐败、建设法治、保障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经验
主持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哪些成熟的经验?
徐显明:我国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两会”的报告中将最重要的经验概括了五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体言之,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其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
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就越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特点。
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步一步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通过法律,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我们先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之先进行规范,俟经验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国家一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的特点。不同权限的立法权共同形成合力,推动着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形成。这种推进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方式。
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用不同的手段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恰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我国法律体系的趋势,不会走上美国式的“凡事皆可诉”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所发挥的调整优势,是法律体系所不能替代的。
善法之治才是善治
主持人: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善法、善治与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徐显明:并非所有的法治都是善治。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希特勒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形式法治是恶法之治,其本质是人治。在人治观念中,法律只不过是统治手段,而不是目的。故当通过法律达不到目的时,统治者便可抛弃法律,而改用其他手段。
善法之治中的法治,法治就不再是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法治并不只是严格依法办事就足够了,还要看执行的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
法治的观念已经是一个普通化的观念,这次“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十三章中的“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制”重视法律规范建设,且它对应着民主,民主是里,法制是表,民主与法制不能分开建设。法治内容则比法制丰富得多,其含义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其既有立法,也有法治建设,还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建设,也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树立及法律监督等。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拾遗补缺
主持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否意味着长期制约我国法治有效运行的无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的法律实施问题,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在哪些方面着力?
徐显明:首先,我国法律数量尽管已超过了法治历史较悠久的法国、德国和日本,但某些领域中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仍有欠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拾遗补缺。其次,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是不断发展的,适应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发展要求的法律也必须是发展的。在这个意义上,制定新法,应对新情况仍是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再次,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始终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产生着矛盾,这个矛盾的结果即表现为法律的滞后性。因此,已滞后的不相适应的法律应随之被修改。第四,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主体,因不同法律调整时,由于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术性因素,难免使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但法制的本质特征是要求内在统一。因此,消除法律中的矛盾与冲突就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题中之意。
李林: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立法思路方面,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的数量,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的立法,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开会、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李林: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具体来说:(1)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把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实施宪法法律上来,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紧密结合、协调发展。(2)应当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应当切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民主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和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公权力。(4)应当从宪法法律实施效果的角度来检验、评价和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根据法治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宪法法律实施状况,通过“立改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5)应当更加重视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衔接与配合,实现法律体系构建与宪法法律实施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充分发挥宪法法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我国法律体系不仅形成和表达于条文规范的形式之上,而且完善和落实于现实生活的实践之中,真正成为全体公民信仰和遵从的行为规范。
法律体系完善将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新立法项目的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在体系形成的情况下,新立法项目的确定需要更加慎重。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行业规则、道德等规范来调整。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必须是那些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的,涉及普遍的和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从概念出发,为立法而立法,会加大社会成本,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今后的立法工作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一部法律草案,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权利义务如何配置,实践中的难点在哪里,不进行深入的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调研中要尽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使法律真正成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立法一是要使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二是要使立法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现实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期,立法缺乏实践经验,“宜粗不宜细”,有的法律文本长,但规范性条款过少,宣示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少。现在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对法律技术规范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应该把成熟的立法技术固定化,以保证制定的法律严谨周密,切实可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有多少部,而在于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法律秩序,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高度一致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主持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吴邦国同志在2011年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对此如何理解?
徐显明:“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第一层含义是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公民参与立法首先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主立法、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形成中的宝贵经验,依法参与是前提。
第二,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公民的思想、意志、要求、愿望是法律之源。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就是把大家共同的意志概括出来,保证公民有序参与。
第三,公民有序参与需要“有序扩大”。我们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了愿望和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召开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他们的责任就是反映和表达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公民有序参与的趋势是不断扩大的。十届人大以来出台的三十几部法律案,几乎每一部都是通过网络公布后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公民有序参与的有效途径。
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最高形态,其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主持人: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由此,是不是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迈向良好法治的第一步?
徐显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更长,任务也更艰巨。法治体系包括六部分:一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三是构建法治政府;四是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一个都不能少,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运转);五是全社会普遍守法,各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普遍守法;六是实现对法律的有效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保证制定的每部法律都有效发挥作用。
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的,后者比形成法律体系的要求更高。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开始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要完善、发展,它的高级形态就是达到完备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