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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左)与梁捷(右) 摄影∶程伟光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WTO后,在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新增加诉前“临时措施”等方面,将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突出的问题。为更好地执行知识产权协议,须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
记者: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领域应加以密切关注?
李顺德:中国在加入WTO之前完成了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加入WTO之后颁布、实施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且还在继续制定或修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新增加的诉前“临时措施”、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等方面,应加以密切关注。
记者:将计算机软件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指的是什么?
李顺德: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和缩小,已将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即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记者:中国是集成电路的消费大国,2001年我国颁布施行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李顺德:该条例已与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行为,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中国每年消费的集成电路约占世界总产量的七分之一,国内的产品仅能满足三分之一,大量要靠进口。进口的产品中,有些属于来路不明的,很可能有侵权嫌疑。国产的产品当中,有相当比例是属于进口芯片加工,其中也不乏侵权芯片存在。对于这样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尽快认识、了解,并付诸实践。
记者:新增加的诉前“临时措施”是怎么回事?如何正确理解、掌握这些新的程序?
李顺德: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按照TRIPs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可以提出申请的只有财产保全,停止侵权的禁令、证据保全等申请必须在诉讼中方可提出。以上三个知识产权法的修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在国内应属于一种新确立的司法程序。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程序并非是必经的司法程序,它的启动是有严格条件的,正确地把握这些条件,恰当地运用这些程序,对于制止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
记者: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个新课题,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加强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作出哪些规定?
李顺德: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得作品和其他信息的传播更为简单、方便,也使得对版权的侵害更加容易、隐蔽和难于察觉。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加强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任何人无权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即上网)。并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主要是指诸如“加密锁”、“防火墙”等加密方式和设置)的行为将被认定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三是增加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