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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嘉宾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法治、人权和宪政民主等问题研究。20多年来,共出版论著、译著等近30部,发表论文160余篇,撰写内部研究报告60余篇。
【对话背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吴邦国委员长讲话指出,要充分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那么,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别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下一步将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这些话题,本报记者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展开了对话。
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记者:在您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
其次,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实行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指出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为什么说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与别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李林:我国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
记者: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面临着哪些工作?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深入研究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法律体系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文化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环境生态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在立法技术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和各层次法律之间,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种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都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来源: 2011年02月24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