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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减死刑罪名既严惩犯罪者又保障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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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陈泽宪表示,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也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短期废除死刑不可能,但要从减少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

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其威慑力毋庸置疑。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时指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陈泽宪说,这次主要是考虑废止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死刑: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据了解从1997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还有一类是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考虑,不适合规定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

“减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刘明祥认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

对于专家与公众的关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作出明确回应: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