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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通过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工作者和退休者等之间建立一种互助机制,有利于更合理的分配财富,弥补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使社会更加公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对社会法的“角色”做出评价。
1、内容丰富,件件关乎民生
谈到社会法的特殊性,郑功成用“内容极为丰富,件件关乎民生”概括之。作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涉及公民社会权益,尤其注重保障弱者的权益,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其实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法律部门,凡其他六个边界清晰的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法律,均可以纳入社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研究员谢增毅说。
我国社会法框架涵盖四个部分:一是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就业促进法等,它规范着劳动关系,维护着劳动者的就业及相关权益;二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已经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和将要制定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军人保险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它维护的是公民的社会权益;三是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如已经制定的工会法、红十字法和将要制定的一般社会组织法等;四是其他社会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
2、追求公平正义呼声渐强
回顾社会法立法进程,谢增毅说:“改革开放早期,对经济效率的偏重,表现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就是经济立法成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社会立法相对滞后。”
统计数字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的前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
近几年社会立法的力度持续加大,这既是诸多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后,突出社会公平取向的内在要求。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社会法的完善与立法机关的工作密切相关:200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社会法位列其中。同时明确,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2003年4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中,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将“社会法”解释为,“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10年来,我国重视和加强社会立法,多部事关民生、涉及劳动者和广大老百姓利益的支架性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继出台。”谢增毅说。
200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
最近几年,我国社会立法逐渐增多,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至此,社会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3、期待部门立法更多亮点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人们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保险项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开始从长期处于试点状态的试验性阶段进入定型、稳定、持续发展的新阶段。”郑功成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从此能够得到保障,后顾之忧得到化解。”
劳动关系是当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规范决定着劳资双方是否和谐,对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有着重大影响。谢增毅认为,实践中,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上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劳资纠纷大多能够依法采取较为理性的方式加以解决。
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公平、正义、共享正在成为新时代的主流价值取向,人们不仅更加关注自身权益,也更加关注社会公平,这给社会法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对社会立法将提出更高要求。“未来3—5年将是我国社会立法的高峰时期。”郑功成认为,弥补社会法的缺漏,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慈善事业法等法律,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中的过时内容,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来源:人民日报20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