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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参加第35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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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讲 人: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评 议 人: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

          郑爱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博士


论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
——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54期


内容提要: 12月1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法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林嘉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详细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论坛同时邀请到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导师郑爱青副教授和社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副研究员担任嘉宾评议人。


林嘉: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大家来参与我们今晚的活动,我也非常荣幸地在民商法论坛做一个演讲。我今天的报告题目是“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刚刚过去的10月2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的通过,应该说在我们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整个法律制度中,是个很重要的一部立法,可以说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意义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明确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权利法,它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确立了哪些人享有哪些权利,或者说有哪些待遇,那么这些权利和待遇怎么去保障,怎么去救济?作为社会保险法来说,把它看待成一部权利法,是很重要的。社会保障权,它属于基本人权类,属于一种社会权,如果要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保障权,我们可以从庇护人的生存权、人的尊严、人的发展权,这些方面去看待社会保障权,也就是说它从多个维度要求国家、社会必须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如果要从实然的这个角度上去看,它要求国家社会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立法为基础、司法为手段的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讲社会保障权,它是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等等,应该说社会保险利益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涉及到五种基本险种:基本的养老、基本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五个险种,这五个险种,应该说跟每一个公民是相关的,每个人都没有办法去脱离。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利益,是经历了从恩惠到权利的过程。作为社会成员,享有的这种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障利益,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恩惠,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极大的关联性,有极大的相关。如果说是一种权利,那么符合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人,他都有权请求社会保障机构,给予他的待遇,因为他是一种权利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如果说社会保障机构不履行给付义务,他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请求救济,使他的权利得以满足、得以享受;如果说它是一种恩惠的话,那么只能是由有关机关酌情来考虑给不给这样一种利益,给不给这样一种实惠。《社会保险法》很明确把社会保险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惠及每一位公民、每一位老百姓的,所以它确实是权利法。

(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有利于实现公平

公平是当今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年了,经济发展非常快,我们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一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行列。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个统计,人均国民收入如果是从,396美元到11455美元,这一段期间都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其中396到3705元,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3706元到11455元,属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我们国家2009年底人均国民收入是3700美元,到了今年,突破4000美元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行列。而恰恰这一段时间,是各种社会矛盾高发的一个时期。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分配不公、社会不公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总财富,总体分配格局,确实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一种缺陷,体现为社会的总财富并不主要掌握在居民手里,而是由政府来支配、由政府来掌控。所以这些年国富民穷,尽管我们说增长很快,但是一般的老百姓可能并没有感受到改革开放或者经济发展,给他带来很实实在在的这种收益。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不断的增加,2010年中国的财政收入,将会达到8万亿元,这个是预算内的收入,如果再加上预算外的收入,再加上一些土地出让、国有企业未分配的利润,这些加起来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值。现在政府的收入占GDP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一个蛋糕,政府拿走了相当一部分,剩下的分配肯定就要受影响。所以这些年,中国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在下降,1997年是占GDP的53.4% ,2007年占39.7% 。收入这个财富的分配,又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比如说财富在个人之间的这种分配差距是非常大的,比如说城乡差距,现在大概是3.3:1;行业之间的差距也是非常大,比如说垄断行业、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跟一般的这种制造业差距非常大,这种差距有的达到了大概是15:1左右;还有不同群体的收入,像国企、高管的收入和普通员工的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着不公平现象。以前有一句话“劳动致富”,但现在这些年看来,老百姓就是干的多,挣的少。媒体经常冲击我们眼球的,什么官二代、富二代,现在还有穷二代,这个问题很严重,如果说穷都到二代了,就有问题了。以前我们讲穷,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30年前,那个时候能上大学,不管是从哪儿,只要能上大学,肯定我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农村的,把我自己的命运改了,然后把家里的命运也一起改变;而城里的,低收入阶层通过上大学,也可以慢慢的不断的努力,改变自身。而现在,如果说这种社会阶层固化以后,穷一代成穷二代,富一代又变富二代,官一代变官二代,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了。这种社会阶层都固化以后,丧失了一种创造力,丧失了社会公平,没有一种公平的途径,让你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人生的一个目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肯定是制度的问题,是制度出问题了。对各种不公平的现象,我们需要有一个制度做一个改变,我们讲一次分配、工资收入分配,这个分配确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考虑更多,还是二次分配,向公平的方向去发展。二次分配就涉及到一些公共福利,比如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问题、福利、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资源,那么在二次分配中我们需要有一个实现这种社会公平的、一种很好的一种制度设计。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讲实现社会公平确实也源于人与人的平等,这是一种追求。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就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次实现追求社会公平的、一个很好的制度。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要实现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再分配的这种方式;这也就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从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权转移,从健康人群向疾病者残疾者转移,从家庭负担轻的向家庭负担重的转移。那么这种理论基础之一就是建立在社会公平之上的社会保障法,它应当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作为它的价值目标。通过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让全社会人群可以获得这种制度的保障,也就是当你遭受不测的时候、遭受风险的时候可以有一个制度来保障;同时,通过这样的一种不同人群的转移,不同对象的一种转移或者财富的第二次分配的转移,能够实现一种社会的公。

(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拉动内需

这部立法可以说是在我们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建议”出台之时颁布的,那么这个法律的颁布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知道我们目前正处在一种转型期,长期以来投资、消费、出口,这三架马车它们一直是中国的经济的重要拉动因素。那么怎么去看待这种投资、 出口、 消费 ?它的一种排列过去一般都是把投资、出口放在前面,消费放在第三位。比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拿4万个亿来拉动我们的经济,让我们的经济实现“保八”的任务,当然这个4万亿主要是投资。这个投资成为当年拉动经济的一个重要的主导的力量,但它没有一种可持续性。而且现在从中国经济发展来看,我们需要有一个很好的一种经济转型,这种转型就是从投资主导向消费拉动,从规模扩张向品质提升,从要素依赖向创新驱动。这是我们要求的一个转型,确实中国到了改革开放30年,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再平衡,现在欧盟的经济它们也在经历一个再工业化的过程。那么这个给中国的制造业,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目前中国经济,过去靠长期以来的红利要素,比如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这些要素也在逐步逐步的丧失,所以我们现在需要有一个转型。而转型比如拉动内需,这就需要我们的制度来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更加合理的分配,让老百姓工资更多,这一方面我们做的是远远不够的。刚才我们讲工资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而且工资水平也同样是不高的。我们有个数据是说中国的经济30年的发展,类似于日本在战后,它也经历了经济的一个飞速的发展,30年的飞速发展,但是它在这个30年的发展,日本的经济 日本工人的工资赶上美国,它这个发展的同时,就是要老百姓分享发展的成果。但是中国到目前 我们的工资收入,可能跟美国比也就是1/10,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就是国富民穷这种现象。我们的百姓的工资是没有增长,这也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今年在很多地方搞罢工工潮,为什么有罢工的现象?罢工并没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特别要求,就是要求涨工资,就是把涨工资作为它的利益诉求。为什么?因为工资太低了。我们沿海地区10年前的工资和10年后现在的工资比较,排除CPI增长的这个因素,仅仅从绝对数量来比:10年前可能是800元,10年以后现在可能也就1000多元,所以说根本没有太多的增长。因为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徘徊在1000元左右,甚至不到1000元的一个标准,恰恰有很多制造业他给员工定的工资,就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我们这个工资持续的不长,想拉动这个内需消费不太现实;一定要涨工资,另外一个要有一些制度保障。制度保障就是要让老百姓放心去消费,需要增加一些公共福利,给老百姓有更多的公共福利的一些资源:比如养老、医疗、教育。这一类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你必须健全:老了,有制度保障;生病了,有制度保障。那么当我有遇到各种挫折的时候都有制度保障,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得到了这些利益;那么现在有钱,就不会想着老要去存钱。所以现在中国确实是一个储蓄大国,老百姓有钱马上就想到要去存银行,为什么要想到存银行?就是因为预防我未来有各种不测,或者说有各种急需:包括孩子入学教育的问题,生病,老了需要养老……这都是要留一笔钱。所以挣了多少钱,我首先要想着我先要存银行多少钱,然后我可能剩下的我再看看需要那些开支。

这个问题大大影响了人们的这种消费观念:你想这个市场要发展,产品生产出来卖不出去。为什么中国那么多出口产品都跑到欧美去了,我们的制造业我们的产品确实在这里面,国内市场不能满足,它只能卖到国外去,所以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有一个很好的全盘的去考虑,这个制度跟我们的经济发展是有密切的关系,它不仅仅说要政府拿钱来支持这个制度,反过来说 这个制度运作好了,它同样可以使得我们整个经济有效的运行,它是相辅相成的。这一点我们要看到《社会保险法》在这个时候出台,它同样有它非常积极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进度。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大问题——《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的一些制度创新和主要亮点

(一)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确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在这部法律设计里面,基本是以全覆盖或者广覆盖这个标准这个目标去走的。覆盖人群、覆盖范围它涉及到有多少受益人群,就是我们老百姓有多少人从这部法律获得实惠,那么现在的这个制度设计,就是让它能够让百姓,都可以从中获得实惠。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伴随着整个社会保障理念,不断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最早讨论社会保险法的时候,主要是与职业相挂钩,就是社会保险的这几个险种主要与职业新挂钩。当时争议也比较大,究竟是覆盖到全民,还是说仅仅与有职业的劳动者相关。因为这一个社会保险制度,从世界各国来看它也是有不同模式的。比如有些国家,它完全是以职业劳动者作为制度的这种覆盖的面;还有些就是这种全民覆盖,福利国家 全民覆盖。所以我们当初在考虑的时候,虽然当时也有不少人提出,就是与职业相关不要面太广,如果面太广的话是不是会带来财政的负担过重;国家的负担过重而且可能做不到,我们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到这样一个水平跟程度,所以当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们知道这个观念,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尤其我们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让全体百姓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这时这个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发展的理念指导之下,采取的这种全覆盖的这种制度的设计。

我们的社会保险法,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这个制度,按照现在法律设计来看,基本上是有三种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个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个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三项制度一铺开,基本上就把所有人群覆盖进来了:你有职业了,就进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职业的、是城镇的居民,那就到城镇的居民的养老保险;如果是农村居民,就进入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它用一个不同的制度的模式,把人群都装进去:你适合这个你进这个,不适合这个那你就到那个。这样的话确实可以逐步的实现全覆盖的一个目标,那么至于说城镇的一些职工里面,比如没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你可以选择进入到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你没有单位帮你交, 你自己交;或者个体工商自己个体开业的,也可以进去。

确实这个制度把人群都能够覆盖,当然在这里面争议比较大或者现在备受关注的,就是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因为在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大家会注意到公务员实际上是没动的;事业单位人员呢,有一部分也是没动的。那这一部分人群,他未来的方向是怎么样?刚才我讲到公务员很多人都愿意去报考,实际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觉得公务员福利待遇好,不用交保险又有各种保险,也有保障。确实现在公务员怎么做这个问题也是目前很敏感的一个问题,社会保险法出来以后有很多人,很质疑为什么公务员,它要单独来规定,如果当初规定是不是给公务员更好的一些待遇,或者说会带来更多不公平的情况?确实对公务员这个问题,从世界各国来看也有两种模式:一种就是分类的模式,一种是统一的模式。分类的模式就是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独立来规定,统一的模式就是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的融合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一起来规范。这两种模式,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来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第10条第三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个规定来看,一个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这部分养老保险肯定是要保,也是要走养老保险这种方式。不像过去,不是一种社会保险的这种模式,因为不是国家财政承担的;现在是保险的模式,那就有人交费。怎么去交费、怎么去形成这种基金?这是公务员养老保险的一个问题。当然从这个法律里面规定,尽管它说是国务院规定,但是肯定也是要走养老保险的模式。这是独到的一点,当然同样它是独立的一种,单独的一种模式。那么至于说另外一方面就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怎么走原来一直争议是比较大的。2008年,国务院也有一个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方案。那么就在一些地方,在全国五个省份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试点改革,那么对于事业单位这部分怎么去做,比如有人就期待,能不能把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绑到一起。现在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有三种:行政性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三种模式。通常来说行政性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的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第10条第三款跟公务员绑到一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然按企业来走了毫无疑问进入到企业的养老保险里面,那么现在问题就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比如涉及到一些学校、 教育、科技、卫生、文化这些事业,这类的人员 他们的养老保险怎么走,现在争议是非常大。当初有不少人是希望,能跟公务员绑到一起,因为这一类的事业单位吧,它最终也是国家财政拨款。那么国家财政拨款,这类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它承担的是公共的服务职能,它的性格确实跟公务员在某些地方也是有相似的,因为也是全部由国家财政来拨款。如果是这类是按公务员一样的选择,还是单独的一种选择?如果是走企业化的话,它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除了个人要交税单位也要交税,那么这样一来单位交费怎么交,这也是一个问题了:因为事业单位,如果你是用一个比如单位缴费,按最基本的费用去缴的话,那么个人缴 单位缴可能再一算下来,可能退休养老拿到的钱,跟你现在拿到的钱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很多人就会算一笔帐了,如果我是公务员,我是事业单位这一部分人员,我走的是养老保险而不是现行的那种体制,他一算下来差别就很大。刚才讲的2008年那次改革,尽管是推了 但实际上,并没有有很多的进展,因为很多人一算这个帐,比如大学老师 他去算这个帐,如果是按现在的不改革的退休,拿退休费 可能可以拿四五千,一改革了以后 拿退休费,可能拿三千,差了百分之四五十。那很多人就不干了,为什么制度改革反而少了?所以这个问题是需要非常慎重去考虑的,事业单位这一部分如果说单位缴费, 单位怎么缴?你这个单位缴不出费,可能会想因为都是拨款嘛,拨的款就这么多。那又要用来发工资,又要用来缴这个社保费,这个钱 够不够分配?而且还要给福利、给待遇,那只能说某些地方压低,或者说你去创收。当然创收在一些事业单位里边是两难,你这个福利增加了,但是另外一个方面福利的方面,如果一个事业单位,这些比如教育:本来就是做教育的,要这些教育的人都去创收,比如老师 你让他都去创收,确实有很大问题。一个单位比如法学院,法学院都出去创收,那我们的理念就变了,教育的理念肯定就得变了,你要一个教授去创收,那他这个教书育人的这种本质他也会变,所以不能把这种创收,作为一个单位来去做或者去努力的一个方向,那绝对不行。我们这个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这些人员,既然你是制度你应该有设计,能够最好的去发挥这个制度功能,你确实在设计上你要有非常好的考虑,因为事业单位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么多事业单位人员以前都没有缴税,没有缴费那么现在这个缴费的问题怎么去解决,单位的缴费个人的缴费这一类的问题都是需要在这个制度设计上要很好再进一步去研究去规范的。因为事业单位对这部分也是涉及到一些社会知识分子或者精英阶层,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在改革的路上要非常的谨慎。

同样医疗保险也是全民覆盖,设计了三种医疗保险制度,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有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这三项制度 这三项制度的设计,也同样是给我们的工龄,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险的保障;也你处在不同的人群,你在不同的身份,那么你可以选择进入到不同的保险体系。当然医疗保险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这么多年要比养老保险还复杂,这个问题它就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养老它可测性比较高,医疗的话 每个人差异性又太大,比如医疗:你要医疗保险,每个人身体健康情况不同,那么你需要的保障水平是不同的——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不生病,他也不需要做太多的医疗保险,但有些人从生下来就有病,一直到他死亡为止,他可能都不断的有疾病,那他需要的这种费用就会更多。所以在医疗保险这个问题上,现在我们尽管是设计了三种制度,把人们都装到这三个制度里面。但是我觉得医疗保险要走的路还是非常长,我们真的是给予公民提供这种免去医疗问题的忧虑,这恐怕要比养老这一块儿的财政投入可能要更大。你要搞一个全民的医保的话,这个财政的投入是非常大的,因为养老他单位交费个人交费,比例都比较高。医疗交费费率怎么设计,这一块儿现在怎么去做,而且现在医疗费不断地在上涨,所以这个也是很忧虑的。但是目标应当是全民的医疗,而且这种医疗希望不要太多的去看它所属身份是什么,比如它是农民、比如他是无业的还是一个有职业的,这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能够提供一个全民基本保障的,这种医疗水平的话,我觉得这个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而不是说他的身份是农民就拿多少,工人就拿多少,然后干部你又得到多少,这个如果是用这种身份去做区别的话,那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不公平问题,存在很大的不公平的问题。因为生病——比如你得病,比如你得白血病 那白血病它治疗,你是工人也是一样的,你是农民也是一样的,你是干部你也是一样的,你需要治疗的费用是一样的,那如果你得到的医疗保障是不一样的,那肯定等于说,生命权都是同等重要的,但是你可能因为你的保障不一样,你获得的受益也就不同;如果说你农民保障水平很低,那我就治不了,你干部公务员你保障水平高,你可以治得了,那如果说我们的制度,还停留在这样的一种模式的话,那肯定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是失败的。所以我们希望这种制度能够构建出一种 三种保险,但是差异性不要太大,尤其我觉得医疗保险在一个疾病生命的这种问题上,应当给予一个同等的对待,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非常难走的这个路,可能是在医疗保险上,要真的实现这种全覆盖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我们真的要非常大的努力,还需要有很多的最终完善,才能够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这是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中还有其他三个险种,工伤、失业、生育这三个险种,都属于典型的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险项目,没有再分说工人的一种,农民的一种,居民的一种,他没有这样分。因为这三个保险,现在我们的设计就是与职业相关,所以只有是参加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他们才会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三个险种里面,现在我们的这个规定,工伤和生育 个人不用缴费,全部都由企业缴费、单位缴费,而失业个人和单位都需要缴费,这个是制度设计里面,通过这五个险种覆盖不同的人群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一个目标,这个基本上制度设计是往这个方向已经实现了。所以我想这个意义是非常大的,这也是从法律制度上的一个很大的创新。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政府国家的义务

这是在这部法里面非常明确地把政府或者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定位清楚。前面我们讲从恩惠到权利,那么既然是一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权利,那么要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他必须要有一个义务主体,要有最终的责任人,那么我们想在这部法里面,实际上它是把国家作为义务主体,作为最终的责任人来作出明确规定的,在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它负有尊重的义务 负有保护的义务,负有促进的义务 负有提供的义务,在所有这几项义务中,我们想提供的义务是最重要的,国家对社会保险负有提供的义务,或者给付的义务,那通过提供实现这样的一个义务,那么作为国家来说,它需要给公民提供一个社会保障的,这样一种制度 实现这样的一个权利,承担它相应的一个责任,具体来讲就是在这里面,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以下几点:一点就是提供财政补贴的义务,国家要提供财政补贴的义务,所以在这个法律里面,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的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有财政补贴的义务。财政支出、经费支出不足的时候,国家有补贴的义务,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把国家政府的责任,在法律里面明确下来固定下来。所以当初是政府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这个东西怎么来规定,确实是也是争论比较大的。原来也有人提出能不能明确,比如政府的承担怎么的一个、多少的一个责任,但是最后还是非常难写,难写到财政,最终的一个责任是什么。这也是我们想,这里就已经明确政府有给付的义务,对作为国家来说,它承担的基本的一种义务,写的还是比较清楚的。如果是不足以支付的时候,国家有最终的这种责任——财政,可以说兜底的一个责任。第二点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义务,作为国家来说必须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这里面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实现这种服务提供的义务,那么这些经办机构,它负有对社会保险的登记,个人权利的记录 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等这方面的工作,这是社会保险机构,它需要承担这种工作。还有一个义务就是监督管理的义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我们这次《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也是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包括人大监管 包括行政监管,包括社会监管 方方面面对监管的体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关于国家责任 我们把它明确,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一个定位政府它在公共服务中的职能的,这么一个法律随着这种思维的一种改变,作为政府来说,我们提倡服务型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你就更多应该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的服务。那么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就是政府在这一方面,大有作为的一个领域,就是你给公民提供更多的,保障的服务的一种义务或者责任,这是这部立法里面明确的。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同时明确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以及统筹层次的提高是最为体现一种博弈的这个地方,体现了一个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一个博弈。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转移接续的问题和统筹层次的问题,它有一定关联性,转移接续我在一个地方交了保险,当我要到另外一个地方去的时候,我能不能把我在这一个地方交的保险带走带到第二个地方。带不带得走,而这个问题呢?恰恰当然就是因为统筹层次低所带来的。如果统筹层次高,比如在一个省内统筹、比如从广东省从深圳到广州 一个统筹地区,肯定没有任何障碍就转移走了,但是现在由于我们的统筹层次低,比如深圳是一个统筹地区,广州是一个统筹地区,那么我从深圳带到广州 我就带不走,那么还有就是上海市的统筹地区,南京市的统筹地区,那么我要从南京到上海,我也从南京那部分也带不走,那带不走的背后是什么,那就是这些钱、这个利益归谁拥有,显然 只要你带不走就是我的,你带走了我就要受损失、受影响,所以现在转移接续的问题,和统筹层次的问题,一直是争议非常大 博弈非常多 非常大,也就是很充分的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各个部门从自身的立考虑,设置的一些障碍,确实现在我们在制度运作过程中,是有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我们一直说现在覆盖率很高,覆盖的人群很多,两个亿的人群覆盖着养老保险,但是这个数字的背后,它并非是真实的反映,我们的这个人群受益的这个情况,因为可能很多人是交了保险,但是他一旦退保了,我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我就退保了,他等于他就丧失了这样一个权利,那就等于说最终他也不能获利了,社会保险对他就没有什么效果了,但是恰恰我们现在各个地方:比如每年到春节前,各个地方都排大队去领取领取退保费,这是非常不能想象的。为什么这么多人都去退保?确实很多农民工他就想,反正我在这个地方,你要我交15年才能拿养老保险待遇,我15年我肯定达不到,我肯定我干个三五年 我要走或者回家种田、或者到另外一个城市去,我肯定待不了15年,那好待不了15年,那我今年必须要交啊。企业要我交,不交就得要解雇、解除合同,那我必须交。交完以后,到年底了我可以再去申请,把我交的这一部分退回来。但是这里面 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它有两部分构成 一个是20%,工资比例20% 由企业交,还有一部分 工资比例8% 个人交,那也总数加起来,28%的养老保险费,交到了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成了养老保险基金了,问题就是你去退保的时候,你只能拿回来你自己交的8%,而单位交的20%怎么办,能不能退回给单位呢,或者给你个人呢?那都不可能的,交了就交了,这个金钱受益的人是谁,最终受益的人就是地方政府。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不符合逻辑的做法,这些钱人家交了最后你退保了,退保的话 你只能把个人这部分拿走,单位交的就白交了,单位不能去主张要回这些钱,个人你也拿不走这个钱,你也没办法去主张要回这个钱。那么这个钱 最终就是政府拿,而政府非常乐意这种现象。为什么?等于我白拿钱不用尽义务,因为这些人最后他们不参加社保了,那不能因为他没有记录嘛?那已经取消了,等于我政府白白拿20%的钱,当然政府很高兴。你退保退的越多越好,但是这个问题很严重的。实际上劳动部门应当早就提出来,应当禁止就是限制这种服务,不允许这种退保现象,不能轻易的这么退了,所以现在这个由于转移接续的困难,他转不走带不走 他就愿意退保,又由于这个统筹层次过低,确实这都是很致命的,在我们的制度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很大问题 也就是我们那么多的,当然退保的主要是农民工了,从农村进城务工的这部分人群,他们是每年几千万的人,到我们城市里去就业,他们确实是一个很大的人群,他们这笔钱确实交了很多,但是最终没有享受,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终政府白白拿了企业的钱,拿了把钱花去了,所以现在企业说负担很高,企业确实负担也很高,现在我们的费用设计是非常高的,养老20% 医疗6%,还有工伤可能2%左右,失业的是1%、2%还有生育。五险加起来,很多企业要交工资总额的30%出头,那你想 这么大的一个比例,交这么多的钱,那确实企业负担也是非常大的。

这个问题由于有太多的个人、部门的利益在作祟,导致制度运作出现很多问题,所以这次社会保险法,也是在一定的层面上解决这个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在立法里面是明确规定,那么如果是跨地区转移的,跨地区转移的话,你可以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带走,随本人带走,你从广州到北京你可以把它带来北京。当然这里面 带来以后,就有一个怎么去计算的问题,比如你在一个地方交了5年,在另外一个地方交了10年,那么这个地方怎么来计算,它也是有一个分段计算,再统一支付的做法。你在这个地方来看看你交了多少,最后怎么支付,当然如果这个问题全国统筹了,相对就比较简单了,因为基金都是全国统筹,那么全国统筹的话,那可能计算起来就比较简单,因为你都是在一个统筹单位来计算了,它就没有说这个地方要给多少,那个地方给多少的问题,当然要实现全国统筹,它的障碍也是很大的,这里面也有一个利益问题。这个利益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利益的博弈,这个差异性也是非常大的,如果是全国统筹的话,那可能发达地区会觉得,我交那么多钱自己留不下来,全都给了中央了做全国统筹了,而欠发达地区,它本身财政支付比较困难,现在好象中央来支持了,中央来拿这笔钱了,所以它也可能感觉会比较好一点。但我想这个制度设计,实际上它最终的目的,还是应该让百姓来受益,百姓来获得这个实惠,而不是由地方、由部门来获益,如果这个制度设计本来社会保险制度,它就不是一个让你受益的一个制度。但是如果是通过这个制度,地方来受益的话那肯定有问题,所以这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考虑,这样的一种想法,一定要让位于百姓的利益,才能够把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这是转移接续.

当然与这个问题相关的,还要谈一谈个人帐户的问题。关于个人帐户这里面,涉及到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以前是医疗保险拥有个人帐户,这次医疗保险没再提个人帐户,但是养老保险,就是《社会保险法》第11条还是提到,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在这一次的,这个法律起草过程中,争议是很大的,有人认为就不应该再搞个人帐户,有些人认为 还要继续坚持,搞实做实个人帐户,所以这一个立法里面,最后我记得有一稿,是把个人帐户给放弃了没再提。但是后来又上来了,所以这也就说明这个问题,还是争议非常大的,当然大家都可能注意到,我们国家中央文件,几次的一些中央的文件,都提个人帐户。就是党中央的这个报告,比如十七大的报告,其他的报告 都会有个人帐户的提法,所以有这样的一个提法的话,确实它在立法里面 也就没有回避,但是个人帐户做实还是不做实,这个问题法律里面没作出明确,但应该做实。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因为这个也是跟整个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运作是相关联的,我们讲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就意味着我们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里面,单位交的20%是完全按现收现付走,个人交的8% 理论上来说是积累制,你交的钱进帐户不支取,然后累积,累积到你退休的时候,30年以后你退休,从个人帐户里面再来计算,来拿你的退休金,从个人帐户再分配你的退休金。

那么这样的一种模式设计,个人帐户的提出,也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所采取的一种模式,因为中国现在人口老龄化现象,已经不可逆转,是一个趋势,社会的一种基本现象,当时的制度设计,希望能够通过个人帐户的积累,能够解决未来20年 30年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财政支付的压力。因为现收现付,它很典型,就是现在的人、他的收入,他交的钱去养活退休的人,一旦你现在的人 在职劳动者的数量,和退休劳动者的数量的比重发生变化,那么你养活的人你就要更多,你的负担就会更重。所以当时这种个人帐户的设计,就是希望能够自己为自己来积累,然后让社会到时候帮你提供这种,养老人的这个负担能减轻,是这么一种设计,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出来它有问题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它不会说这个制度,是在一张白纸里面重新构建的,而是在一种制度延续下来完成的,就是我们的计划体制下,计划体制下我们的工人的退休费,完全是由国家负担的,那么也当我们在改革的时候,我们在做改革的时候,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那同样已经有一大批退休的人员,他们要由国家来负担他们的退休费。而国家怎么去负担退休费呢?理论上来说 国家应当把国家的钱、国库的钱,拿来支付他们退休费,然后现在工人你自己交的钱,你要存到自己的个人帐户,但实际上做不到。国家告诉我没钱,那没钱 就只能由企业交的钱,个人交的钱拿来支付所有的,那些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 那这样一来,就是大量的个人帐户就是空帐,它没有办法来充实,那没有办法充实 这就是一个矛盾,我们一方面说要做实个人帐户,另外一方面全部挪去,挪做他用了 挪作支付养老金了,所以你现在说要做实个人帐户,可能差的钱是万个亿,现在我们个人帐户欠的钱以万亿来计算,那你要做实,那国家你必须把钱给补上去,比如一万亿、两万亿或者几万亿,你要补充到个人帐户,那这些钱从哪儿来?确实是一个很大的一个问题。另外个人帐户,它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尽管它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但是我们知道个人帐户,它是用今天的钱来提供未来30年,你退休的时候的养老问题。大家试想一下,30年前我们的钱,到今天我们的钱,你想想这个钱能够同日而语吗?30年前我们拿100块钱就高兴的不得了,我读书的时候一个月的生活费补贴18块钱,那我一个月还吃不完。那现在你想想 8块钱加10倍,180恐怕也不够,加20倍加多少倍才够呢?那么反过来说,我们现在积累到个人帐户的钱,你用在30年以后用,你会想象这个风险有多大吗,所以通胀的风险,特别是现在大家越来越感到,这个物价上涨的太厉害了,那么这个物价不断的飞涨,那么你想想你这个个人帐户积累的钱,是很难保证你未来退休的时候,你的这个钱能够对你退休的时候的基本生活是有所保证的。所以这个个人帐户,真的是很难应对这个几十年,而且现在我们又没有办法,有一个很好的投资的一个渠道,比如在实行基金制的个人帐户,积累的一些国家,他是可以允许你按投资公司,对你的帐户进行管理运营的,那么你的投资回报率,比如你能达到8% 甚至10%。你可能可以应对通胀,如果你仅仅是存在,我们目前存银行买国债,那么这个2%、 3%,根本就比不过现在CPI的增长、通货膨胀的增长。那么你比不过这个等于就是负增长,你存钱越多你就越亏,所以这是这个问题。

个人帐户还有一个很大的不足,每个人有一个帐户,它有一个管理成本在里面,如果几个亿的人群,都要设一个个人帐户,那么你的管理成本不断的上升,谁来承担这样的一种管理成本呢?所以通胀的压力管理的成本,这些问题 都会抵消个人帐户可能带来的利益或者好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需要非常谨慎的。我个人也不太赞同做实个人帐户,当然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要确确实实要承担,因为个人帐户现在要做实,就是要政府拿钱嘛,政府要拿钱把原来缺的口给补上,所以我觉得不是在乎你要不要做实,而是政府需要承担起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历史欠债必须要有勇气的、要有责任地去承担起历史的欠债。所以=个人帐户的问题,需要我们很理性的去思考。


(四)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对接

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就是交保费,交养老保险要达到15年,就是交保险的年限是15年,然后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费,那这里面,如果没有达到15年会怎么办,以前就是一直以来我们也是规定15年,那么好多地方不到15年,我就一次性把你交的钱还给你,你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当然你交了那也没关系,你替个人交的给你退回去,用一种非常不合适的,或者不太人性化的一种方式来处理。因为很多原因 这种转移接续很困难,你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是转不了,或者有些地方你档案丢失了,包括体制的一种转变,比如原来是有国有企业的,后来自己停薪留职,自己出来干,那么自己出来干以后,然后过了若干年,你可能再去找一个单位,但是你原来那部分档案找不到了,那新单位说你原来没有档案,你不可以接续原来的,那么你可能只能,这种情况你可能缴费就交不够15年,种种原因确实会有很多人缴费不足15年。如果缴费不足15年,那很简单的话,简单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简单的话把你退保,让你把你自己交的部分拿回去,这么处理的话 ,那当然是非常简单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它离开我们所要实现的全民覆盖的目标就有差距了。因为这个制度,不是要给你设置更多的一种障碍,让你达不到、享受不了,而是说这个制度让你尽可能的应该是能达到这个条件,所以要更多的从百姓的角度去考虑,它怎么样才能够完善满足这些条件,然后去获得相应的待遇。所以这次的法律规定就是很明确,如果你缴费不足15年,而你又到退休年龄了,那么这个时候呢你可以补交,可以补交 缴费至满15年,缴到满15年。比如你60岁的时候差3年不足15年,那这个时候你可以缴够满3年可以领取养老金,当然这里面制度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很多后续是需要考虑的:比如你缴费 那这个时候,你个人补交就意味着,你单方面来承担这个责任了。本来是单位帮你交20%自己交8%,那你现在个人补交的话,你是补交20%加8%,还是补交8%这一部分,还是说怎么样的一个比例,这就不了了之了,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如果说让个人,把20%加8%一起交,实际上负担是很大的,比如我缺三年,我等于我三年我就要按这个比例去交,那等于是我的整个没多少钱啊!我现在生活本来退休就没收入来源了,你现在一下让我交这么多合适不合适?或者单位有没有义务帮他交,还是怎么样一种情况?所以这个我想可以考虑,如果要补交的话,能不能再设计一个更合理的一个费率呢,而不是20%加8%这样的一个比例,能不能8%的基础上,比如再加个8% 或者再加个多少?能够有一个比较合理的一个比例,这样更加公平一些。否则你要一个人交工资28%拿去交养老保险,是不是合适?当然这个现在没有规定。还有不同制度的对接问题,即使我不能满足15年的条件比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这一部分不能满足,那我可不可以再去选择其他的保险呢?比如刚才讲城镇的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能不能转移过去,这一次也是在四审稿,最后一次审议 把这个规定确定下来了。三审稿的时候没有这一条, 四审稿就把这一条给规定了,就是如果你不能满足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那么你可以在转到农村的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你是农村的 你可以转回农村去,城镇居民的你可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样就完成了不同制度的对接,我觉得这非常关键。这样不同制度对接,就使得退休以后确实有制度保障,而不是说退休以后 我来一次性拿钱,一笔钱拿完以后 我只够活两年,剩下的20年我不知道怎么办了。家里靠孩子,可现在孩子靠不住,现在养老也不要指望孩子,因为现在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孩子现在都是要父母来养,啃老族越来越多,你要想指望孩子是不太容易的。所以只能说靠自己,靠自己也靠不住的时候,你必须要靠制度、靠政府、靠国家、靠社会,所以确实不管怎么样,你应该在老的时候有一份保障,这是最重要的,而不是来源于主要靠家庭、靠储、靠孩子,孩子确实靠不住,另外很多没有孩子。现在不要孩子的家庭也越来越多,那么更加靠自己了。所以我想这一次这个对接制度,也是在制度上一次很大的创新,非常有价值的一个制度。


(五)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直接结算和异地结算制度

这也是这次规定的一个比较大的亮点。直接结算以前我们国家在医疗保险、看病这个问题上,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上,我们是采取后付制。你先看病,看完病以后,再去找人给报销。后付制这个问题是很严峻的,你看完病以后,还要去把报销的单据找到,然后去单位排队报销。有一些单位 括人民大学,曾经也发生过,就是老职工去报销,排队排到最后排不下来了,然后病倒在报销的队伍面前,倒在报销单位的门前。因为排队得拿很多单据去排,从早上7点一直排到下午,这个确实是很突出的问题。所以这种医疗保险,本来就是给老百姓创造福利带来好处的,而且既然是医保单位是报销的,你能不能直接有两个机构直接来管呢?直接结算 而不要让老百姓自己先掏金钱,然后我又去报销。这么麻烦,太多人力物力都浪费了。

这一点美国的医疗保险在服务方面是可以借鉴的,我们一直也称美国的医疗保险商业味道太浓,觉得在美国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去做,美国有3千万人没有医疗保险等等,确实它由于医疗、商业保险它那个医疗费很高,这个保险费很高,很多人付不起。但是美国,它在这个医疗费的支付问题上,是很值得我们去借鉴的。所有人去看病你不需要拿钱,你不需要口袋里要揣一些钱几十美金几百美金,他连挂号费都不要,直接去那儿有什么病医生让你登记,登记完了让你去哪个科室去看,看完了以后该给你怎么样就怎么样,然后你看完回家。根本不会说你先交费,没有交费不能给你治病,然后急救的病人没有交钱,不能给你抢救,确实在美国这个不会出现。所以他们这个医疗纠纷里面,肯定不会有 我先要交钱,不交钱把这个病人病情耽误,然后死在急救室里面这种情况它应该没有。因为在美国你只要去医院看病,它不管你有没有钱,你身上带没带钱,它都会给你看的,但是看完以后它会有费用问题。费用怎么来结算呢?很简单 保险公司跟医院直接结算,他只要登记你有没有这个上医疗保险,他不需要问你他去一查就知道,因为你的身分证号是唯一的、部联网的,他一查他就知道你上没上哪个公司的保险。他们只要是看到你在哪个公司上过保险,他直接就会找这家公司跟他结算。如果你没有保险,那么账单直接寄给你。你那个时候才收到帐单,如果你有保险是不会收到这种帐单,当然保险它也有一些,就是免除额度的问题。比如它保险里面 有一个个公司,他给的保险费不一样,你交的越高、得的利益就越大;你交的很低,比如你一个月交100块钱,几十块钱的保费的,那可能你自己要交的部分,还是会比较多一点,帐单也会寄给你,比如头100块钱的医疗费你是要交的;后面的1000块钱,保险公司帮你给交了,所以它也有很多一些规定。但是他在费用方面,你看病就看病,你不要管钱、不要管交费,不要你排完这个队又排那个队,排完那个队又排这个队。所以不至于说有个病人就因为排队排到最后,倒在这个医院里面。

所以我觉得我们国家这个结算制度,后付制之下的这种直接结算一定要做实做好:让老百姓去看病,不用排大队 或者不用先去交钱,口袋里没有钱不能决定你能不能看病。这个问题能解决了,我们觉得确实这个医疗保险,是一个很实惠的,很对老百姓带来实惠的这样一个制度。当然现在也规定了异地结算的制度,这也是这次一个很大的一个创新,比如你在一个地方上了医保,因为我们现在医保的统筹还是比较低的,统筹单位比较低的,比如你是在城市里面,市一级的、地区一级的城市你交了保险,那你可能到时候只能在哪儿去报销;比如现在人老了很多都会到孩子那儿去居住,孩子在北京工作,父母老家在四川的话,父母现在也跟着居住来了,如果在北京看病,需不需要再回去报销了,我们讲这个问题也解决了,就可以异地结算的制度,就不需要你再回到四川去报销,所以医疗保险,这种直接结算的 异地结算的制度,应该是对百姓是产生实惠的。


(六)明确了工伤保险中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

这一点是在这次立法里面的一个非常有创新的一个制度,就是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另外我们知道工伤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它确实是很难避免的一种风险。那么当工伤发生以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是明确规定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的问题。这里面都有涉及到一些比较极端的一些个案,比如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的责任怎么来承担,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个情况按照原来的规定、按照我们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应当交,应当让员工加入工伤保险没有加入,那么按照规定呢,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这个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费用,单位没有给员工交工伤保险,没有给他办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那么由单位来承担工伤责任,这倒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一个设计。但是如果这个单位没有偿付能力,或者这个单位根本就跑掉了,现在因为单位这个概念,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能够固定的,现在有些个人我就开一家公司,包括金融危机之下,有很多外资企业,一夜就逃掉了、一夜就没了,所以如果是单位没有偿付能力,或者单位它就跑掉了,你这个个人的老板都找不到了,这种情况你说怎么办?而且工伤保险 你说单位给,还是获得这个制度的保障,它也是有不同的只是单位比照,但是往往工伤保险它还有一个后续,比如我遇到一个求助者,他说他当年因为受工伤、也被认定为是工伤了,但认定为工伤以后法院判了,法院判是按月支付,支付了一段时间这个单位没了,这个单位被兼并、并购啊或者改制了等等,反正是被另外一个单位给并没了,他现在还没有赔的那些部分,根本就拿不到。一般他是由单位按月给他支付的,而且还有后续很多治疗的问题,他找新单位新单位根本不管,这个原单位都撤销了,原来这个公司已经不在了,你现在要我管 我没有义务管你,所以他就求助无门。

像类似这种情况是会大量发生的,而恰恰当一个人受伤以后,他是最最弱势的群体,一个人受伤、伤病是一个方面,同时一旦他丧失生活能力、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要想再获得一个机会、再去找到一个工作,几乎是不太可能,或者至少会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制度怎么来保护他们呢?他们也是最需要保护的这些人群,这一次的社会保险法在这个问题上它规定的是非常好的,提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以单位不给,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兜底,必须承担这个支付责任。这个规定对老百姓,对我们受伤的职工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条款。因为单位没有去交工伤保险费,这种责任绝对不是在员工,你不能把这种责任加在员工的头上,让他承担这种单位违法的后果,因为这个肯定是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员工没有办法去享受工伤保险这种待遇。从另外一个方面去看,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你政府监管失责、监管没到位,本来应该交你没交,所以政府也要承担这个责任。我觉得这个制度设计还是非常合理的,那么让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补偿。

当然这个问题真的是非常复杂,我前一段在深圳跟他们做一个讲座,在这之前我也做了一些调研,在深圳现在也是这一类的情况很复杂,比如他有一种工人叫风钻的工人,风钻行业的风钻的工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开放过程中,大量的建筑、高楼大厦,大量的需要这种风钻工人,那么这些工人就是要打钻,就是专门打钻。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大量的工人没有保护,没有劳动保护,最终几年以后全部变为尘肺病。尘肺病是很严重的,不好就会死人的,那结果就是因为你的肺成为一块石头,你呼吸不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工人根本不知道也会得这样一个病,他会觉得我有钱在,我到深圳特区了有钱赚了,我每个月挣个几千块钱,因为工作很苦,干个几年下来身体跨了,现在他们要求去工伤,要求有人去管 老板根本想不到,你想想 那老板他很多都是包工头,都是在包括可能在立交桥底下蹲着,人家来找你 然后你去干,所以根本找不到老板。老板找不到 谁承担责任?那就找政府要求工伤,那政府说那你怎么能够证明你是在我这里受的伤呢?或者说你跟哪些单位有劳动关系呢?就是由于劳动关系没有办法确认,导致几百工人没有办法解决。现在这些问题非常突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确实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他确定的标准如果很严格 又没有办法去证明的话,那么导致后面的一系列问题解决不了。但是我想这是最基本的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必须要从立法到执法,方方面面必须要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不能说你没有办法去证明劳动关系或者老板现在都不在了,谁都不承担责任了,那确实对这些工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但是又由于这种利益之争存在,比如它也会担忧,如果你在我这里认定 我帮你负责了,你说你是在我这里受的伤,得到的职业病,我给你承担这个后果,就会担心全国那么多地方,都有类似的情况,那别的人是不是也都跑来深圳说:我在你这儿深圳得了这个职业病,我都要你深圳政府来赔,所以确实他也不太敢。但是我想从国家来说,应当是去考虑的一个问题。这是国家发展过程中、地方发展过程中,老百姓或者工人付出了那么大的代价,谁来承担责任呢 ?所以这个问题至少我觉得这次社会保险法第41条在这点上规定,还是有很大的一个进步和创新的。

另外一个就是这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的问题;还有一种就是第三人侵权,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工伤,那么导致了赔付的问题。这里第三人因造成了工伤,工伤职工可不可以得双倍的赔偿?比如得工伤保险的赔付之外,可以得民事赔偿,这个双重赔偿问题,一直也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那么这个问题确实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来做,它确实也是一个工伤救济的模式选择问题,那么这个问题,这次立法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它只是解决了一个先行赔付然后追偿权,它确认了但是能不能、是不是给双重赔偿这次是没有解决的。

当然我觉得有一个追偿权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解决追偿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呢?因为我记得今年小谢老师也参加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上下班职工机动车事故算不算工伤的那个讨论,当时争议非常大。其中一个理由,为什么当时国务院的草案是把这部分给剔除了?上下班途中,如果是遭到机动车伤害的不作为工伤这样的一个思路去设计的,当时之所以按这样的一个思路设计,提出一个理由就是由于上下班途中,如果说按工伤来赔偿,同时他又可以向第三人去追偿,那么这样的话,他就可以得到双重赔付;而在工厂里面工作劳动受伤的,他可能只能得一个赔付,可能会有一种不公平,本来上下班交通事故只是比照工伤,那么他拿双重赔付。而真正的这种,实实在在的这种在工作环境中受的伤,它是一重赔付。那这样的话,是不是一个不公平?当然 其中能不能解决这种双重赔付的问题呢?当时也是有一个说法,如果是用追偿权的问题,是不是一定程度,也可以减轻这种双重赔付,但是当时由于法律设计上,没有追偿权的制度,没有追偿权制度就是使得这个双重赔付,就是实实在在存在,那么他可能实实在在带来一些不公。所以当时国务院的这个工伤保险条例,他就把上下班给去掉了。

现在来讨论估计还得恢复到原来,因为争议太大而且老百姓都不答应,凭什么原来上下班算工伤,现在上下班不算工伤了?这里面确实有一个问题,尽管追偿权解决了,但是确实在双重赔付,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那么这个问题呢?在实践中,理论和实践都存在问题,而且我们立法里面也存在。大家再回顾一下:之前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对这个工伤赔付的问题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也做了一个规定,比如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它是这样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到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因生产安全事故 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当然大家注意到,这里是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刚才我们讲第三人民事赔偿,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所以涉及到民事赔偿,双重赔偿的问题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第三人侵权的,第二种情况是基于对本单位的原因,在本单位造成伤害、工伤,能不能再向本单位获得民事赔偿。

这里面的民事赔偿是有两种情况,从世界各国的这种制度模式来选择的话,确实工伤救济的这种模式选择和民事赔偿之间,是有不同的类型或者有不同的选择的:比如有一种是选择的模式,你可能在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之间选一种;还有一种是替代模式,完全由工伤保险来替代民事赔偿;还有一种是兼得模式,可以两者都兼得两个请求权不同,你向两个请求赔偿,都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还有一种是普通赔偿。那么这四种情况在我们国家目前各个地方做法是不同的,各地方就是对第三人侵权所带来的这种赔偿问题,在北京的法院和外地的法院、各省的法院的判决肯定是不一样的。现在五花八门没有一个统一的途径和标准,所以对待这个问题,这次立法也没有作出一个回应。

上次张世诚主任来讲,他自己是比较主张双重赔偿的,他觉得是可以让百姓可以多得实惠的,可以双重赔偿。这个双重赔偿,确实从理论上来说或者说从这种为百姓的实惠角度来说,也是可以考虑的。然而一个制度还是需要有一个很好的逻辑的严谨性,或者说这种法理的一种推断:比如从请求权的一个理论来看,它这种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一个伤害,可不可以获两个双重的赔付?所以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再进一步去研究的,当然我个人也不太同意完全的、纯粹的一种双重赔偿模式,就是第三人侵权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都可以同时可以追究,然后两个采取不相通的一种模式你走你的、我走我的,哪边走得通根本两者之间没有感到。在这个问题上我希望还是采取一个有条件的补充模式更合适一些,比如你这一个伤害,不应当获得相同的一种双重的赔偿原则,如果是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说康复费用等等已经支付了,那么可以赋予社会保险机构再去对第三人行使一个追偿权,受害人可能不能再就同样的费用获得一个双重的赔偿,这个做法会不会更合理一些。当然这里面会涉及到更多的、一些复杂的一个程序问题,比如赔完以后我再去行使追偿权,这个可能会更复杂的一个程序。但是我想为了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公平的一种制度,还是要有一个在法理上 在制度功能方面在它的理念上,还是应该设计一套更合理的一个制度出来。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觉得可以考虑采取一种补充模式来做选择的,这是我今天要讲的基本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下一步的制度设计、法律完善

最后我还想提这部法尽管出台了,但是还有很多问题,还有需要有很多地方要完善,而且这部法大家知道《社会保险法》这么重要一部法律,条文才98条。98条确实有很多地方是比较原则的,很多地方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规范的。


(一)坚持公平的理念

这在进一步制度设计上,这种公平一定要贯穿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比如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制度之间差异,怎么来寻找一份公平?而不能因为这个制度出来,那么好的东西反而造成新一轮的不公平,那就是有问题。所以包括公务员的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问题、企业的问题、不同人群等,在这种制度中应该制定出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一种制度、一种规范的待遇出来。比如现在公务员,不能说因为是公务员,待遇太高了、差别太大了,然后作出这样的一种选择。所以我觉得在这个制度上、进一步的规范上,一定要考虑一个公平的理念,要创造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环境出来,而不是这个制度实施又造成了新一轮的不公平,所以这一点是要坚持的。


(二)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

确实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险制度里面一定要强调这种权利义务的统一。比如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的义务必须要坚持,单位承担的义务、各自的责任各自的义务,还有国家的责任国家的义务必须要强调在里面。同样,我们国家也不可能是走到过分福利型的一个国家,这不太可能、不太现实。因为现在大家也都知道,当你这个福利过了以后,也许会产生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比如在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也持不同的态度:有些人会觉得这个制度很好;有些人会提出批判,提出批判的一个理由就认为这种制度会鼓励懒人,遏制竞争、扼杀竞争,扼杀社会的一种创造的一种机制。所以在我们制度设计的时候,确实你还是要考虑权利义务的统一。在某些地方、某些问题上,比如缴费既然我们是属于缴费型的,那么缴费和你义务之间要有一个很好的一种关联性。要不然你缴的费、你得的利益跟你享受的保险待遇等等这种关联性怎么去看?我想这也是我们一定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的,不能走向极端:比如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它有很多带来一些负面的东西,我们一定要避免。


(三)公共利益优先

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一定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一定要让位于个人的权利的实现;而不能以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得到利益的一种工具,这肯定是有问题的。在制度设计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一定要让位于大众的利益,我们在这一步还有很多地方要完善的,还有很多进一步的规定:比如法律、进一步的条例都要出台,这些出台在制定这样的一些规定中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些原则和理念。

我今天的讲座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嘉老师精彩的演讲,在短短的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林嘉老师从三个部分来给我们作出了《社会保障法》的一个框架、很大的一个全景。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很多问题,是关系到我们这个社会很深层次的,是一个制度性一个本质性的一个问题,而且往往是我们普通的民众,所密切关注的。

那么下面就请社会科学院的,谢增毅副研究员为我们做点评, 谢谢!


谢增毅:我就具体谈一下听了林老师精彩的讲座之后的一些收获吧。收获是很多的,今天林老师讲的非常全面、也很深刻,把这部法出台的意义以及这部法主要在制度上面,能够做全面深入的分析,那我就再谈一下收获以及一些体会。在这个法的出台意义当中呢,林老师从三个角度评价这个社会保险法,这个权利法它有利于公平,有利于拉动内需。我想这是非常深刻全面的,不光从法律的角度,也从这个社会学的角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比如林老师讲到《社会保险法》是一个权利法,那的确是这样的。我们以前很多社会保险它像一种政策,那么职工也好、居民也好,它是没有这种实现这种法律的途径,当然这个《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呢,这个权利的色彩更重。但是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就是我们很多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一个试点性的或者处于一个摸索阶段。比如农村的养老保险,虽然还是处在试点,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法有很大进步,但是还是需要一段时间。

另外在谈到这个法出台,林老师讲到出台的原因、克服这种收入差距,由于克服这个不同阶层收入的过大,刚才也讲到公务员的问题。现在有很多人想考公务员,我现在有一点体会因为我现在也做一点行政工作,我是建议大家千万不要当公务员啊,先去做律师或者做这个投行,等挣够钱了再来做,这样以后我觉得再来做公务员,觉得会更好。另外一个林老师也谈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能够拉动内需,我们目前的工资水平太低,就导致大家不敢花钱。那的确是这样,有一个数据当然我们的平均工资是很低的,中国的最低工资实际上只占到,平均工资大概只有1/3,那么在国外 特别是很多欧洲国家最低工资往往占到最低工资的60%左右,大家收入都差不多,自然舍得花钱。那么我们很多人收入非常低,很多人只是在最低工资,所以他的那个消费的这种需求会比较低,这是第一点 就是收获的第一大点。

第二大点就是刚才林老师在第一个大点谈到制度创新,那么我也是收获很多。具体来说 第一点林老师谈到,社会保险法扩大了覆盖面,这个我也是很赞同。但是所谓这个扩大覆盖面,实际上它等于说制度上覆盖所有人群,但并不代表我们现在每个人都有了社会保险,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差距。实际上就像党委书记李连成也谈到,目前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实际上仅仅才25%,也4个人只有一个享受养老保险。所以你这个权利与社保严格来说差距还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中国有三千万的个体户,那么我想个体户大部分是没有参加社保的。大家可以想像,我们今天交的这个农村的养老保险,实际上现在属于试点还是非常有限的,这个可能到十二五规划的时候基本会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

另外林老师特别谈到医疗保险是非常复杂,因为与医疗保险相比养老保险更好一点,它现在覆盖面大概是90%,因为大部分的农村有个新农合,这个制度由于国家强力的推进,新农合的参保率很高,所以农村的医疗保险参保率很高,就是整个现在医疗保险是超过90%。但是这个覆盖面已经到位,还是没有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为可能他的待遇很低的话,即便你被覆盖,可能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所以说在这个覆盖面上,虽然法律是覆盖,实际上这个覆盖面也好、待遇也好,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这一点林老师谈到,《社会保险法》强化国家的责任,我也是特别赞同的。条文里头很多这个条文,都体现了这个原则。所以我想这是社会保险跟商业保险一个最大的区别,如果国家不承担责任的话,我想老百姓也会把钱存到缴费,缴费相当于一种强制的储蓄,所以它的这个收益实际上是很少很少的。另外 我也可以把这个钱给劳动者,使劳动者的工资更高,所以这一点我觉得是,《社会保险法》很重要的一点体现,当然这个国家责任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说怎么落实呢,这个条文还是不够清晰。

第三点就是林老师谈到,这个转移接续跟统筹层次我特别赞同。特别林老师谈到统筹层次和转移接续是相关的,这一点是非常正确的。当然今天我们这部法实际上只是,也是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接续,但是这里头实际上面临很多具体的操作问题,就像养老保险也是呼吁了很多年。去年才有了一个规定,实际上很多人觉得这个制度不好,现在只是说了可以接续,那么医疗也是这么说可以接续,失业保险说可以接续,但是至于怎么接续实际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还需要我们来做。

另外林老师也谈到个人帐户,我觉得她分析的特别全面,讲到个人帐户空帐的风险,管理的成本。这些实际上就成为很大一部分人的观点:个人帐户如果做实的话 实际上很难,另外必要性也不是很大。因为我们知道养老保险有大量的节余,有一万亿的节余。那么如果再做实这个空帐、个人帐户的话,那么有更多的钱怎么来管理、怎么来运营,那么这个风险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做实个人帐户实际上可能不是那么大的必要性。另外林老师也谈到,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不同制度的对接,这一点我我觉得也是非常的赞同。今天她讲到退保制度的不公啊、补缴啊,就是15年 不足15年要补缴,我觉得讲的非常的精彩。那么有一个疑问我在想当然制度对于这个参保的制度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说多赔参保费 很多都不交了,那么等我15年之后再看情况再补交,其实我有一个担心:会不会说今天大家都不交,减少了以后看看情况怎么样,我先看看大家交是不交。这个可能第五点就是林老师也谈到,直接结算和异地结算,我觉得这个也应该考虑,这是社会保险法一个很大的进步。那么直接结算我想不仅便利这个病人,另外就是对于这个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这种谈判,其他服务啊个人去医院的话,很难去享受这么好的服务。如果去直接结算,那其实他们之间更好运用协议去谈判,那异地结算实际上现在也是,制度上虽然要建立这个制度,但是要做起来还是很难。现在有些省全省有一个医疗系统,它可能就可以做到异地结算,但如果没有这个系统的话,实际上异地结算也只是一个目标。目前可能还是做不到。

最后一点林老师谈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和追偿权的制度,我也是特别赞同这个制度。现在就是解决了这种不公,用人单位不交的话,个人要承担这种风险,看起来是很不公平的。当然这个法里面有一条,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话,那么基金才要支付,这个地方可能表述的话能够解释多元,可能导致说受伤啊要先认定,然后用人单位支付才积极检查。比如到法院起诉了 他不支付,还说他没有支付的能力,所以这个地方的话,如果说解释多元的话,可能导致将来可能还是会有问题的,这一点其实日本做的更好。日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费的话,劳动者他照样可以享受这个基金的待遇,那么由基金人来向用人单位来罚款,来向他追偿这个待遇,所以这个地方可能是需要今后再更便利劳动者。另外刚才林老师谈到,第三人侵权一个垫付、先行支付的问题,我觉得这个制度也是非常好的。从条文上来讲,确实没有明确说是单赔还是双赔,但是我在想这里头有一个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这个经办机构,这个基金它有追偿权的话,是不是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双倍的利益?基金可以向他追偿的话,你比如是劳动者,只能获得一方的赔偿 因为第三人的话,不能再向劳动者来支付。所以=哪些是可以双陪、哪些是单赔的,以这个条文来讲确实是不是很清晰。

我就谈我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吧,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郑爱青:同学们好,我们很荣幸今天听了林嘉老师的演讲!关于社会保险法的这样一个解读很全面。为什么很有幸?因为林嘉老师是我们法学院从事社会保障法研究最早的,除了老一辈年轻老师里面最早的。她在十多年前就研究社会保障法的问题,而且她的博士论文,就写的是社会保障法问题。而且这些年来林老师她一直都积极的参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甚至更广的。保障法立法的所有过程、她给中央领导做的讲座报告,也是关于社会保障法,所以我们是非常荣幸,她今天的讲座 实际上就主要是两个方面,当然忽略一些 因为时间关系,从两个方面介绍了这部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制度创新。这两个部分实际上是既从宏观上也从微观上,概括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像林老师在讲座中讲到了一个,他自己认为社会保险,还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这两部分覆盖的人群要少得多,所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口是最多的,是实施类保障里面的龙头法。之后法律通过,她概括了三个方面的里程碑意义,我觉得是比较全面的:第一是从法律制度上我们作为法律人,怎么来看待这种法律?从权利的确认上,这是第一对于我们来说要认识到从法律上,它是一部权利法;第二她是从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只不过是一个外在表现形式。那这项制度的功能是什么?追求制度公平。所以她从这个角度上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认识,从功能的角度;第三个方面是从法律的对经济的作用,特别是当前我们社会当中,这部法律的通过对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有什么样的意义?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经济转型,有利于拉动我们国家的内需,所以我觉得她这三个方面的概括角度非常好。听了以后至少应该知道,对这部社会保险法怎么样去认识,非常全面,而且从不同角度 对它全面的概括。

对于第三个意义特别有感触,就是关于这部法律对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符合我们国家当前经济转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这是一个当前以及今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核心的问题,那所有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应该围绕着这个制度去设计,那社会保险法就是比较早、比较快的来跟随这个目标的确定来为它提供服务。所以它是 因为现在我们国家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养老医疗的问题。这是最基础 涉及到吃饭和看病的问题,所以社会保险法的确定把社会保险权利的这种确认、把宪法性的权利,落实到一部基本法的确认,这是非常基础性的。所以这部社会保险法,我认为它是一个基础的法律,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它对经济发展的这种作用、对于经济转型的这种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当我们不再担忧,不再那么担忧。可能还会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是提供基础的保险,不提供全部的一种满足性的保险,这种担忧 至少是由国家为你建立的,这种替你分担了很大的一部分,养老的问题、医疗的问题,解决了这些老百姓最最关心,第一步关心的问题,让老百姓他的这个消费的方向,就可以受到改变,就可以有更多的钱来用于其他方面的消费,不用攒那么多钱去看病。当然这个《社会保险法》仅仅是第一步,我认为仅仅是对于促进经济转型、帮助经济转型提供了一个保障性的第一步;它不是全部、它不能全部,因为还需要其他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社会公共服务制度跟得上,比如教育制度跟得上,父母不用攒那么多钱为孩子上学,去找好学校,甚至交什么暂住费之类的。还有这个医疗、公共医疗的问题,所以社会保险它是第一步,但是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问题。紧接下来那么还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要跟得上,这样同时配合,可能对于帮助我们的老百姓,扭转消费方向扭转消费这种趋势,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第三点这种现实经济发展的作用,我觉得意义是非常现实的,也是非常及时的,那么第二部分林老师她在报告里面,从六个方面概括了这部新的社会保险法,它的制度上的创新是不是相对于国外,它是相对于我们国家过去分散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这些法规而言,在此之前我们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法规、关于工伤保险的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生育方面的一些部门规章,这是这部法律相对我们过去,通过法规所建立起来这些分散的零散的制度创新。所以这六个方面的创新,我觉得概括的是非常准确,不管是覆盖面来说,还是国家责任的确定,国家义务的明确。再有就是其他的就是涉及到缴费的,还有转移啊、还有基本医疗基本保障和保险,各个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的做法,这些都是相比我国制度来说,是一种创新。这也是难能可贵的,我们这一部法律能确立这些创新,本身就证明了我们立法者,有这个勇气和胆量,重新的在过去分散的这种碎片化的。这种制度之下确立一个新的制度,我觉得林老师概括这几个方面是非常准确的 而且在介绍创新里面,她也同时介绍了这个制度里面,在这个相关方面,是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每一方面都会涉及到宏观的还有微观的问题,所以概括她的这个报告,关于这部分内容是非常充实的、非常翔实的,如果你去仔细领会的话 这六个方面,实际上你去扩展,都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已经解决的问题、正在确立目标的问题、还有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包括了。确实从这六个方面来看,林老师她已经讲到我们的很多方面,已经确定了一个目标,有的是已经建立了制度,有的是仅仅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仅仅是确立了这样一个方向。就像谢老师讲的,就是如何去落实、如何去进一步落实,这还是很困难,比如异地的转接的问题,还有不同的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特别是基本养老里面的个人帐户的问题,本身这些问题都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还应该继续进行大讨论,必须进行大讨论充分讨论清楚我们国家的国情到底是什么,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最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只有讨论清楚之后 然后再决定,不能在没有讨论清楚之后,只听取一部分人的意见,然后就匆忙的草率的作出决定。所以这是这部分内容非常丰富,如果你对这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感兴趣,你应该去从这些方面都去探究,利用有很多需要思考的问题。

理论问题其实社保个人帐户的问题,就是涉及到我们国家基本养老制度,应当是采用什么样的一种模式的问题:是采用现收现付制,还是采用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还是纯粹的积累型,实际上现有的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制这个模式就是,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不像国外有的是纯粹现收现付制,比如法国就是现在的人养已经退休的人,有的国家纯粹是积累,就是完全靠你自己交钱 你来养老,我们国家实际上是这两种兼有,但是这个个人帐户,确实由于我们国家过去没有实行过,也没有缴费过,那些老体制下的人没缴过费,国家积累的那些财富,又已经消费掉 没有存下来,所以现在动用的这个,退休人员的一些费用,就是动用我们现在这些人缴的费用,所以说个人帐户就是空的,那确实也是一个难题,个人帐户是不是要做实,你怎么做实 这一系列问题?

实际上世界各国都有这样不同的例子,那我们国家到底应该是适用哪一种,哪一种最适合我们,我觉得恐怕还要再深入的讨论,因为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人在担心,未来可能20年左右,也就是将来你们是成为,主要劳动力的时候,将来工作的劳动的人,他的人数少于享受退休金的人,那这时候现收现付就会出现问题,而且个人帐户的钱也没有到位怎么处理?如果想到这个问题会觉得很困难,未来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国家责任应当承担起来。像林老师在报告里面提出来,不管怎么说我们国家责任得上来,国家责任得通过一定的制度,去落实下来。所以这个我觉得得有智慧,而且得在一定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一个比较适合的选择,这是非常难的一个难题。所以林老师的报告,这里面的内容是既有宏观、也有微观,既有一些理论问题,也有涉及到微观层面的问题,内容非常充分,是值得我们去仔细玩味、去琢磨、去研究的这一篇报告。我相信大家听了以后也会有同感,所以我觉得对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因为我自己有这样的一种预感:将来你们退休的年龄一定会延长。所以你们一定要健康的,一定要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健康,因为这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为什么?因为现收现付制,很多国家都在采用。现收现付就是靠当时劳动人员去养退休人员,那很重要的一个措施是什么?因为人少啊、要养的人多啊,那就是要延长退休年龄,要让人的劳动年龄时间越长,他对社会的缴费的时间就更长。所以我觉得你们,应该好好的关注这个问题,而且从个人的角度也应该去关注这个问题、去思考这个问题。不管是理论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思考去探究,在实践当中也去关心关心,到底我们国家这个制度怎么运行的?将来你工作怎么缴费?而且最现实的自己要保持健康,为社会做贡献!好吧,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 谢谢!


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