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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8月,上海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严打”斗争。
“严打”中判决的罪犯被押往火车站送边疆改造。
棺材和衣服都已经准备妥当,家里正在给董伟挖坟墓……2002年4月29日上午10点30分,董伟将被执行死刑。
就在董伟被枪决前,最高人民法院急电:暂缓执行死刑!
6年前,这起“枪下留人”的案件轰动全国。
虽说,董伟最终在2002年9月5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暂缓执行令下达128天后仍被执行死刑,但此案却引发了全国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更高呼声。
2007年1月1日始,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这也意味着,中国司法进入了一个“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时代。
回眸我国刑事司法30年风雨路,从“严打”再到宽严相济,无疑做了一个U型转弯。
“严打”方针提出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发生了一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来被称为“控江路事件”。
当时值勤的交警在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五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主持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那个时候,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还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
1981年5月,彭真代表党中央,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武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抓一批、判一批、杀一批。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回忆,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同他谈话时,尖锐地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7月21日,彭真在一次谈话中表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要下决心,这个决心非下不可。形势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有些人就是不从重从快,扯皮。这不是个别问题。邓小平同志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到了全党下决心的时候了。我完全赞成。”
由是,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在3年内组织3个战役。
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此,严打的刑事政策正式形成。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死刑案件缩短了上诉、抗诉等期限。
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996年2月2日凌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李沛瑶在住所被担任驻地警卫任务的武警执勤哨兵张金龙杀害,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发生的国家领导人遇害事件,举国震惊。
当时全国部分地区重大抢劫案件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为抢劫目标,持枪实施抢劫巨额财物的案件。
199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发表了许多意见要求整顿社会治安秩序。
于是,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全国进行了第二次“严打”。这是继1983年第一次“严打”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令人触目惊心。
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的声势更为浩大的“严打”斗争。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和爆炸案的恶劣影响,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治安面貌。
于是,第三次“严打”以“打黑除恶”为龙头,分为三个阶段,以三条战线展开。第一个阶段从2001年4月到5月;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6月到2002年6月;第三个阶段从2002年7月至2002年底。第一条战线,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为龙头,开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第二条战线,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第三条战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犯罪。
三次“严打”斗争,取得了很大成果。仅1983年至1987年1月的“严打”战役,全国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4.7万多起,摧毁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团伙。人民群众发挥了重要
的积极作用,检举犯罪线索317万多条,向司法机关扭送违法犯罪人员33万多名。“严打”斗争打掉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取得全面进展。
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及时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在全国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006年10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死刑核准权收归彰显宽严相济
范凌祥怒了,自己的妹妹和母亲,被同父异母的兄弟范凌云打了,他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2006年4月29日,范凌祥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赶回家中,随手拿起一根铁棒翻墙进入范凌云家,持铁棒击打范凌云的头,并朝范凌云和他的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2006年12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省高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院通过做工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调解,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范凌祥近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
这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若干死刑案件中的一起。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终结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从司法制度上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2007年,可以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最为关键的一年。
除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这样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坚持审时度势,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态势,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确保罚当其罪,确保刑罚效果。”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文件对检察机关在各项检察职能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随后,高检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从‘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到‘宽严相济,少杀慎杀’,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重大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海年表示,这种调整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
刘海年说,宽严相济政策的确立,说明中国在法治方面的认识加深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方面所作的政策调整,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http://www.s1979.com/m/young/announce/2011/0110/1040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