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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平等问题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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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西藏大学演讲稿(2006-8-17)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权利平等、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理论上的讨论涉及到平等权到底是一个宪法原则,还是一项宪法权利;同时,更多的涉及到究竟如何理解平等权的内涵。经过讨论,我认为在以下几点上取得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平等权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和规定,即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样一个宪法上和法律上的规定,要将这样一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须付出更多的努力,等等。以上这些共识,是我们在平等以及平等权问题上取得的理论成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以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过程中,违犯平等权和不平等对待的事例和案例俯拾即是。这也是平等权问题引致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权利平等问题在中国

在中国,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案例也不断出现。开始的案件多是由高考录取和研究生录取工作中所引发的一些诉讼,主要是针对录取工作中的“体检标准”。后来就发展到了有关地域平等问题(例如山东3考生起诉教育部案件),男女平等问题(2005年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小语种招生中规定男女不同录取分、河南平顶山市女职工周女士55岁被要求退休而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下面是一些涉及到平等权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来透视一下平等权问题在中国的表现样态。

案例一:1995年高考录取工作中,河南考生杨红伟被所报考学校以“相貌丑陋”为由拒收,此事引起了了全国关注(最后被兰州大学录取)。当然,杨红伟不是因为“不良生活习惯”,而是出于一种更不合理的理由,尽管它没有文字性的规定。

案例二:2000年,一位被广州大学已录取的考生苏惠妮被学校取消了入学资格,其理由是该同学隐瞒了自己曾经患过白血病的事实,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录取。[1]

案例三:浙江省龙泉市的一位女学生翁有兰,只因个子长了1.28米,连续两年先后被拒之于中专、大学的门外。1998年,高中毕业的翁有兰参加考试上了高中中专分数线,但她因个矮没有被录取;1999年,翁有兰参加高考,取得了511分的好成绩,又因个矮没有被录取;2000年,她又取得了520分的好成绩。在记者发此稿时,能否被录取,还是未知数,她在等待希望。[2]

案例四:2002年,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化名),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所报第一志愿的院校

资料来源:北京国际商务学院网站:http://www.ibub.cc/ibub/education/info_detail.php?infotype=9&newstype=15&id=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