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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研究员出席完善刑事辩护立法 提高刑事辩护能力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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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主办的“完善刑事辩护立法 提高刑事辩护能力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化分别作主题发言。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国际上没有统一认识和做法。我国在非法言辞证据排除方面已经确定原则,只是执行中难以实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但是存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在一些冤案中普遍存在,但是难以认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辞证据虽然被排除,但是追究警方刑讯逼供的太少。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理想,现实中很难一步到位,要一步一步推进,先在法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探讨立法问题。新《律师法》的一些进步性的规定还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就更难实现。正如死刑存废一样,最高法院主张现阶段废除死刑不符合现实,而是要采取延长刑期的方式减少死刑,并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数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认为,最高院出台的许多文件和政策给刑辩律师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辩护律师要激活和利用两个证据规定。辩护律师是规则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和受益人,所以律师要成为激活两个证据规定的主体。律师可以在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有必要的话可以与检察院和法院开展观摩庭。刑辩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比如律师在看到被告人明显有伤等情况下,应当勇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与检察官虽有对抗但是也需要合作,律师需要谨慎、智慧和勇气,既要达到辩护目的又要保护自己。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认为,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立法,公安机关也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刑讯逼供,进而减少非法证据。但是立法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还需要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同时,立法中要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外延等做出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冀祥德研究员认为,目前两个证据规定处于司法解释的位阶,应当尽快立法明确。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瞻眼光,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证据裁判规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裁判规则的内在要求,符合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背景,刑辩律师应当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责任感。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专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学者以及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200余人出席论坛。

(中国律师网 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