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国际上没有统一认识和做法。我国在非法言辞证据排除方面已经确定原则,只是执行中难以实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但是存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在一些冤案中普遍存在,但是难以认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辞证据虽然被排除,但是追究警方刑讯逼供的太少。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理想,现实中很难一步到位,要一步一步推进,先在法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探讨立法问题。新《律师法》的一些进步性的规定还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就更难实现。正如死刑存废一样,最高法院主张现阶段废除死刑不符合现实,而是要采取延长刑期的方式减少死刑,并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数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认为,最高院出台的许多文件和政策给刑辩律师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辩护律师要激活和利用两个证据规定。辩护律师是规则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和受益人,所以律师要成为激活两个证据规定的主体。律师可以在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有必要的话可以与检察院和法院开展观摩庭。刑辩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比如律师在看到被告人明显有伤等情况下,应当勇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与检察官虽有对抗但是也需要合作,律师需要谨慎、智慧和勇气,既要达到辩护目的又要保护自己。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认为,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立法,公安机关也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刑讯逼供,进而减少非法证据。但是立法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还需要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同时,立法中要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外延等做出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冀祥德研究员认为,目前两个证据规定处于司法解释的位阶,应当尽快立法明确。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瞻眼光,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证据裁判规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裁判规则的内在要求,符合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背景,刑辩律师应当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责任感。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专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学者以及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200余人出席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