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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高远 关注现实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明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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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0年11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到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借此机会,中国私法网有幸对李教授进行了专访。在采访过程中,李教授渊博的学识、纯正流利的英语、丰富的人生阅历、甘为“垫脚石”的学者情怀以及古典知识分子的儒雅气质,深深地吸引了我们。现将此次访谈与读者朋友们分享,相信大家也会和我们一样从中获得一种难得的精神享受。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了解到您1978年上的大学,正是文革结束不久,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届大学生,这一代人的求学路都很坎坷,您也不例外吧?能给我们谈谈您求学的故事吗?

李明德教授(以下简称李):1974年,我高中毕业,然后上山下乡。我属于上山,在甘肃省武威县的张义公社,直到1976年10月离开,总共两年半的时间。下乡期间,表现还比较出色,两三个月就做了大队团支部书记,到年底的时候又入了党。当时大家都很重视政治学习,我也参与了一些政治学习的活动,包括到县里、到地区去学习,还辅导大队的公社的甚至区里的学习。政治学习某种意义上讲可能有点枯燥乏味,但在无书可读的时候,这也算是一种学习了。那时候的求知欲望很强,只要能找到的书籍、报刊,不管看得懂的看不懂的,我都拿来看,毛选四卷通读过,马恩列斯著作的单行本也读,甚至生活用书都读。虽然那段时间学习缺乏系统性,但我没有浪费时间,一直在不断积累。此外我也写一些东西,像读书辅导报告、大会发言稿等等。

1976年10月,我因为招工离开农村,在白银市火车站做铁路工人。具体工作就是挂钩,南来北往的列车需要重新编组。这个工作虽然有些危险,但属于三班倒,上12个小时的班,休息24个小时。除了吃饭休息,其他时间都用来学习,一直没有荒废。

粉碎 “四人帮”以后,政治环境相对轻松一些。到了1977年10月,通过广播知道了恢复高考的消息。我马上开始准备,找了些教科书,准备了两个多月就参加了当年的考试。后来分数出来,虽然达到了录取线,但是我报的志愿分数比较高,因而没有录取。到了第二年,一是公布了考试大纲,二是时间相对充裕,因而考前准备比较充分。考试成绩出来后,有两个没有想到。第一个没想到的是,我居然是我们白银市的文科第一名,比第二名还多了20多分。第二个没想到是考入了北京大学。那时我们是先出成绩再填志愿。由于我当时的历史成绩是94.5分,所以壮着胆子报了北大历史系。不过,对于这个志愿我没有抱很大希望,寄予厚望的是第二志愿的南开大学。结果出来,竟然被北大录取了,真是太幸运了。这就是我上大学之前的求学历程。

记:您本科时学的是历史专业,现在却是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您是怎么完成这样一个转变的呢?

李:我周围的很多人都说过,在40岁以后改行而又成功的人,为数极少,我是其中之一。至于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我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坚持学习的习惯。

进入北大以后我开始学历史,对这个专业很感兴趣。我们是中国史专业,进入2年级以后就开始分断代,就像法学方面是偏向民法还是偏向刑法一样。我在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开始研修敦煌学。但由于学术准备并不充分,包括知识积累、方法积累、素养积累都不充分,结果做了一年也没出什么成绩。当时面临考研的压力,继续做敦煌学感觉做不下去,再想换其他断代研究也感觉比较难,因为其他同学在相关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积累,我不具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考虑更换专业的问题。

我在进入大学时就担任班长,后来又担任党支部书记,甚至参与学校里的一些活动,与外界的交流比较多。当时,有一些法律系的学生说,考法制史研究生的人不多,建议我可以试试。当时我还考虑过经济史专业,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制史。我于1981年9月做出决定,经过6个月的准备,参加了1982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那时候研究生入学考试要考六门,法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政治、英语。结果成绩出来都还不错,英语考了60多分,其他各科都是七八十分,所以就顺利进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生。这样,我也完成了学术生涯的第一次转变,由历史领域进入了法学领域。

198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我在中央党校法学教研室做了两年教员,主讲的课程是中国古代法制。很快我又在198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思想史的博士论文。我的硕士毕业论文是《汉代的经济立法》,博士毕业论文是《宋明理学家的法律思想》。可以说,从硕士一直到博士这段时间学习的都是法律史,仍然与历史相关。

1991年博士毕业后,我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由于当时法制史研究室的人员较多,刘海年所长建议我研究港澳台法,尤其是台湾法。这个逻辑也是很清楚的,我学的是法制史,法制史一路延续下来,就是中华民国法制,中华民国法制到了台湾就是台湾法。不过,在法学所的很长时间里,我还是在做法律史的研究。期间写过一篇论文,叫《中国法律起源的新探索》。那时候写法律起源总是从理论上探讨,而我的这篇论文则用到了一些考古资料,例如河南龙山文化遗址中的受刖刑的尸骨。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的第一部分,就是我写的,用到了这些考古资料。我在评副高职称述职的时候谈到,研究法制史或者历史学,突破来自于两方面。一个是新资料的发现,像殷墟甲骨文、云梦睡虎地秦简、荆州张家山汉简等等。另一个就是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比如瞿同祖先生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古代法律的研究。再如郭沫若先生写《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也是引入了西方人类学的方法。不过在那个时期,我总觉得很苦闷,在学术研究上找不到突破,感觉走不出原有的藩篱。当然,这也是一种探索,为后来积极寻求学术突破积累了一些经验。

1993年的时候,我的学术生涯出现了一个转机。当时,“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每年都要资助一些年轻学者到美国的法学院进修。现在很多著名的法学家,都曾经因为这个项目而前往美国学习。当我得到这样一个机会的时候,就面临着一个专业转换的问题。非常简单,“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不可能资助我前往美国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后来,我选择了 “中美贸易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这个课题。这是因为,我进入法学所的港澳台法研究室以后,几个人有一个简单的分工,我的分工领域就有台湾知识产权法。这样,由台湾知识产权法联系到当时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就有了这样一个选题。

1993 年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的选择中,有一个撰写研究计划和面试。在撰写研究计划的过程中,我查遍了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所有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英文书籍,并且罗列了一个长长的参考书目。这让美方专家很满意。至于面试,法学研究所总共有5个人参加,但最后只能选取2人。由于我从大学以来一直坚持外语的学习,即使是在撰写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时候也没有中断。同时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时候还听过“外教”的行政法、立法学的课程,所以可以从容应对。到了1994年年初,美方正式通知,我获得了当年前往美国进修的机会。在选择接受学校的时候,一些同事建议我,去美国不一定非要去可伦比亚大学或者哈佛大学,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选择。在此期间,我征求郑成思教授的意见,他建议我考虑位于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认为这个学校开设的知识产权课程比较多。按照郑成思教授的建议,我于1995年1月前往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开始知识产权法的学习。与此相应,我的学术生涯又开始了第二个转变,从法制史转到了到知识产权法。

在美国的两年期间,我继续秉持坚持学习的态度,旁听了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所有的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课程,例如专利法、商业秘密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东亚知识产权法。除此之外,还旁听了财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移谈判和法律文献学等等,以及一系列各种主题的讲座。这里所说的旁听,与选修不一样。所谓选修,要参加考试,要有学分的积累。而我作为访问学者,既不需要参加考试,也不需要通过学分的积累去获得学位。这样,到了1996年暑期,我已经旁听了所有的上述课程,并且利用整个暑假,整理了读书笔记和课堂笔记,以及我所阅读过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科书、专著、论文和典型案例。通过这个过程,我感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魅力,更感受到了英美法系归纳方法的魅力。于是我决定,回国以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那是一个决定了我今后将从事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夏天,也是一个彻底改变了我的学术研究思路的夏天。

在这里,我还要提到郑成思教授。郑教授介绍我到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时候,他对我的了解很少。1995年7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承办了一次“国际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促进会”的年会,郑教授作为来自中国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此期间,我带他参观了学校,并在图书馆向他演示了电子邮箱的使用。到了1996年10月,我给他写了一封信,表达了想在回国后到知识产权法研究室工作的愿望。一个月以后,他回信说他本人没有意见,欢迎我到知识产权法研究室工作。很有意思的是,因为有前面有关电子信箱的故事,郑教授在回信里说他也申请了一个电子邮箱。很快,我和郑教授就通过电子邮件继续联系,包括商量课题研究的事情。当时在中国,使用电子邮箱的人为数极少。

记:下面我们想向您请教一些学术研究的相关问题。您在走上知识产权研究道路的开始有没有为自己做一个学术规划或者说定一个学术目标?如果有的话,您觉得目标达到了吗?

李:1995年出国之前,我虽然接触到了一点点台湾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但就整体的知识产权法学来说,则是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开始的。这样,1997年回国以后从事知识产权的研究,就要扬长避短,从自己最熟悉的领域开始。事实上,在1997年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对于国内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制度了解甚少,很难发表什么看法。当时有一个非常粗糙的想法,就是希望将来能够成为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专家。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考虑,我很快写出了自己研究知识产权法的第一篇文章,《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这篇文章发表之后,让我有了一些意外的感受。文章首先在1998年的《法学译评》上发表,很快为《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又收录在郑成思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研究》里。除此之外,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会议上讲过,还参与了商标法修改中关于立体商标保护的讨论。我在学历史的时候,深深接受了中国学术“学以致用”的观念。而这篇文章能有如此广泛的用途,让我切身感受到了学以致用,学术研究与社会现实结合的甜头。直到今天,我仍然不赞成为了学术而学术。至少,就我自己的研究而言,我一定会想,这个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现实会有什么用处。如果预期不会发生对于现实的影响,就坚决不做。

我在美国学习知识产权法,回国以后研究和写作美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东西,似乎应当很顺利。然而,在进一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当时在法学院里所学的东西,不过是皮毛,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深入研究。所以,随着第二篇和第三篇有关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文章的完成,我决定花个几年的时间,把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都梳理一遍,对相关的问题有一个深入的认识。这样,经过几年的努力,就有了2003年出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如果要说设立目标,这算是我进入知识产权法研究后设定的第一个目标。

早在美国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我就了解到世界上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有三大块,一是美国,一是欧洲,还有就是日本。当然,日本主要是在工业产权方面。1997年回国以前,我也尝试过去欧洲,但没有成功。这样,到了1999年年底,我申请了“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于2001年2月到8月,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做了6个月的研究。在此期间,我萌发了写一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念头。目前,《欧盟知识产权法》已经出版,共计70万字,是我与闫文军、黄晖和郃中林共同完成。他们都是毕业于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博士。毫无疑问,研究和写作是非常艰苦的工作。写《美国知识产权法》,我花了八年的时间。写作《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我明白不可能再用八年的时间。毕竟,我还要承当许多其他的社会责任。这样,我就约请了他们三位,总共用了两年半的时间,完成了这部著作。这算是我为自己设定的第二个目标。

再往下说,第三个目标就是写一部《日本知识产权法》了。在这方面,我于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在日本特许厅之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了5个月的客座研究员,写了一个“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的报告。在此期间,我大量阅读了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文献,初步勾画了写作《日本知识产权法》的计划,包括写作团队的构成。不过,这项计划还没有进行。因为,在完成《欧盟知识产权法》之后,我正在修订《美国知识产权法》,预计2011年第完成。《美国知识产权法》出版已经6年多了,一是很快售罄,二是近几年来又有了很多新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发展,我必须加以补充。事实上,2003年出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是一部尚未完成的著作。因为在此之后,我又写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共三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思想观念提供”各一章。这些内容都会加入再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之中。待《美国知识产权法》修订之后,我会进入《日本知识产权法》的写作。

说到这里,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花这没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写作美国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和日本知识产权法。早在上大学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做研究写论文一定要立意高远。中国的禅宗和宋明理学,也一再强调立意要高。显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美国、欧洲和日本比较发达。这样,研究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东西,就会让自己站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上,去思考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学的了解,回过头来看中国的现实,就会发现很多人司空见惯不以为然的问题,从而有了一些发言权,讲出来的东西也容易受到重视。除此之外,随着对于美国和欧盟研究的深入,我又感受到了一些这两个法系在处理一些问题上的不同,进而对于中国如何解决相关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看法。

以上是就个人的研究而言。如果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制度建设而言,了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东西,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我在写作《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时常感到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许许多多的司法判决,是几代美国人智慧的结晶。每一个制度规则的设立,每一个典型判例的产生,都反映了很多人的智慧成果。我了解了这些智慧,也就相当于用这些智慧武装了自己。当然,不仅美国知识产权法如此,欧盟知识产权法,日本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是几代人智慧的结晶,都是学学多多探索者智慧的结晶。在学术研究上,我们总是说要站在巨人的肩上。如何站在巨人的肩上,首先应当了解巨人的“肩膀”。只有充分了解了巨人的肩膀,我们才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学术研究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如果不了解巨人的肩膀,坐井观天,自以为是,就会或者走偏了路,或者进行一些重复的工作。所以,我对自己的定位是做一块学术研究的“垫脚石”。通过我的努力,介绍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学说、制度和典型案例,为后来者的研究打下一定的基础。

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我的理想是,我们应当站在美、欧、日的高度上。

记:您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版专著、译著10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约60余篇,可谓著作等身,能不能介绍下您做学问的方法?

李:我首先要谈到的是历史学的方法。我从1978年上大学以后,一直学习和研究历史,历史学的思维方式已经根深蒂固的,由不得我去改变。与此相应,面对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也总是习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比如我曾经写过一篇《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其中就用历史学的方法,探讨了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如何从侵权行为法(tort)到财产权法(property)的转变。其实,在研究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每一个制度的时候,我都会不由自主地去探讨这个制度的历史变化是什么,中间有哪些重大的变化,是那个学说或者那个判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样的一个思路,就会让读者,当然也是让自己,对于某一制度的变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可以展望这个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记得个别学者研究某个问题,将20世纪70年代的案例和90年代的案例放在一起去写,这对我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为70年代和90年代的历史时期不同,法律的思维是不一样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关注司法判例和社会现实。事实上,这也是我接受历史学方法的一个必然结果。中国古代的学术传统是“学以致用”,中国哲学也特别强调每个人都应当践行自己的思想观念。无论是孔子、孟子和荀子,还是墨子、孙子和韩非子,他们既是某一学说的提倡者,又是这个学说的实践者。春秋战国以降,董仲舒、韩愈、二程、朱熹、王阳明,每个人都是自己学说的实践者。除此之外,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曾经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为什么在今天研究历史上的这些而不是那些问题,我们今天为什么研究知识产权的问题,都是由现实社会的需要决定的。事实上,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现在的一些年轻学者,包括一些博硕士研究生,对于抽象的理论问题比较有兴趣,甚至对某些理论、概念或者观点进行思辨的分析,并且乐此不疲。显然,这是一种经院式的研究,有其特点和必要性,我不想做简单的否定。但是,从我接受的学以致用的思想观念,以及我所接受的英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我更愿意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些有可能推动现实发展的问题。其实,我写《美国知识产权法》,是选取这个问题还是那个问题,是使用这些案例还是使用那些案例,都带有从中国现实出发的痕迹。例如,我进入知识产权法研究写的第二篇文章《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与救济》,就是因而当时的学术界正在讨论知识产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问题,以及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问题。

就经院式的学术研究而言,欧洲大陆做得最好,产生了康德、黑格尔等一系列的思想家。然而,就制度的设计来说,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来说,美国一直走在前面。我在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深刻的感觉,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是由司法尝试解决,然后上升到立法。由于美国的经济最为发达,技术最为发达,美国的法院也总是在不断探索解决新的问题,然后上升到立法上,再去影响全世界。从这样一个思路来看,我一直有一个预感,假如中国将来能够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贡献,也一定是在司法领域首先有所突破。

中国在1978年和79年,曾经进行过有关真理标准的讨论,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打下了理论基础。今天,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在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我们是否真的贯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我觉得,这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最后一个研究方法就是比较的方法。我在上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曾经听过一位数学系研究生有关参照系的演讲。在我看来,比较的方法,就像是把不同的数学参照系放在一起,比较其中的异同,进而得出自己的结论。我在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时常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比较,由此发出一些议论。我在研究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又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欧盟的东西与美国的东西作比较,或者将欧盟的制度与中国的制度作比较。例如,我最近认为,著作权与版权不是一个概念,前者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后者起源于英美法系。无论是在理论内涵和制度设计上,还是在产业实践上,都存在着种种不同。随后,将这种比较延伸到中国著作权制度,我提出看法认为,我们已经接受了起源于欧洲大陆的著作权法体系,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但在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这个体系对于版权文化产业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们今天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显然不会是美国式的,也不会是欧洲大陆式的,更不会是日本式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依据中国的现实需要,吸取国际上立法和司法经验,经过中国式的探索而建立的。如何吸取国际上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如何使之与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就需要通过深入比较的方法加以解决。

记:国务院2010年11月5日在京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他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请问您对温总理的讲话有什么看法呢?

李:从我们目前的体制来看,这当然不是温总理个人的看法。这是很多层级,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研究部门等机构研究得出,再由温总理来表达。显然,温总理的说法,反映了我们国家的领导层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在自然经济之下,知识产权当然不重要,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制度。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有了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需要,也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制度。最先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和运用这个制度,到今天已经非常成功。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运用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和国外投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的耗竭,城市化的问题等等。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在这个发展阶段上,都提出过产业升级的问题。提升产业等级,包括转换发展模式,都需要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这样,如何保护智力活动成果,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毫无疑问,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到现在,要再往前走,需要大量智力成果的支持,包括发展文化产业,运用专利技术,培育知名品牌等等。

温总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调尊重创新性劳动和激励创新,应当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加以理解。大体说来,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智力创新的制度。人的智力成果非常广泛,知识产权制度选择其中的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标识及其所代表的商誉,加以保护,其目的是鼓励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生产。显然,这些智力成果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既然我们鼓励这些智力成果的生产,一旦它们产生出来,符合法定的要件,我们就应当予以保护。这包括打击假冒,打击侵权。

此外,温总理在讲话中还提到了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从法治国家的角度去说,既然某些智力成果符合法定的要件,就应当获得切实的保护。从诚信社会的角度来说,就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能投机取巧,不能不劳而获。他人创作了作品,做出了技术发明或者外观设计,或者培育了自己的品牌,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盗版、假冒和侵权,显然有助于诚信社会、诚信经济秩序的建立。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本人更强调知识产权的运用,让知识产权所覆盖的智力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体说来,第一,我们要获得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比如技术创新,去申请专利,去创作电影、音乐之类;第二,当然是要保护权利,不保护就会损害创新的源泉。但最重要应当是第三,让智力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这方面,温总理曾经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显然,这句话所表达的是一种市场规则。

说到市场规则,那我们就可以说,知识产权的获得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是目的,只有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充分运用,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与此相应,我们就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上,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上,在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意义上,去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就是我对温总理这段话的理解。

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最近学界研究得比较热的一个问题,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呢?

李:我们前面讲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知识产权制度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西方文化的一个基本点是个人主义。所以作者、发明人和商标所有人,包括虚拟的公司法人,都是个人。但是东方文化的特点,包括中国、日本和很多其他东方国家,则是一种集体主义。按照集体主义,研究出来的成果应当归属大家。遗传资源也罢,传统知识也罢,民间文化艺术也罢,在其一产生就属于集体。按照西方人的观点,既然已经属于公有领域了,那还有什么必要受到保护?然而在另一方面,这些东西也是智力成果,为什么就不能保护呢?这样,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东方的体系和西方的体系之间寻找到一个链接点。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像现在某些学者所说的赋予其知识产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中医药管理总局有一段时间有一个提法,赋予中医药知识以知识产权。但问题在于,赋予中医药以知识产权之后,这个权利归谁?属于哪几个人拥有还是归国家所有?从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来说,如果不想让别人使用,是不想让韩国人用,不想让日本人用吗?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们恐怕管不着,因为我们的主权仅限于中国。如果在中国的范围内,又不让谁用呢?中医药知识本身就是整个中华民族共有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我一直认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思路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这个公约有三个原则。第一个是主权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规定遗传资源的保护。第二个就是知情同意,在获取他人遗传资源的时候,应当尽到告知的义务,应当获得遗传资源所有人的同意。第三个就是利益分享的原则。我拿了这个东西做出了发明,申请了专利,获得了利益,也应当分一些利益给遗传资源的所有人。目前从整个国际社会和我国立法来看,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基本上是这样一个思路。比如说《专利法》2008年修改,其中有一个遗传资源的强制披露问题,就是说申请专利利用了他人的遗传资源,一定要说明来源。说明来源之后,紧接着就是利益分享的问题。这包括利益分享的安排,也包括一些制度的跟进。值得注意的是,在200年修订《专利法》的时候,还涉及过传统知识。根据当时的草案,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并列在一起,利用他人传统知识做出发明申请专利,也要披露来源,也要有惠益分享的安排。但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对,我们一些领导人也认为传统知识比较模糊,讲不清楚,然后就把它删掉了。不过,这个问题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还会不断提出。

关于民间文艺的保护,也应当是这样一个思路。国家版权局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时,我们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提出过惠益分享的思路。当然,民间文艺不同于遗传资源,可以不要求“知情同意”。比如王洛宾是西部歌王,他去西部采风,或者其他人去西部采风,应该随便采。如果采风也要获得授权,麻烦就比较多,就会限制创作。但是词曲作者们,或者根据民间文艺创作而成的文学作品,或者依据民间文艺拍成的电影,出版发行获得利益之后,应当有一个利益分享的安排。所以,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将这个思路归纳为“法定许可,惠益分享”。

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或者说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原则出发,我们就可以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方面找到一个链接点,将东西方的两大文化传统衔接起来。事实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之所以摆在我们面前,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感到自己吃了亏,就是因为感到西方人拿走自己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做出发明赚了大钱,就是因为感到西方人拿走自己的民间文艺创作作品赚了大钱,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是我们很多代人的积累,也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不应该无偿地为他人所拿走。

记:接下来我们想问您一些有关法学教育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学教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李:我觉得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学究式的素质培养。这种素质培养,在本科阶段是必要的。然而在研究生阶段,是否还有必要这样,就值得思考了。

1996年底的时候,司法部的领导,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西南政法、华东政法等一些政法院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去美国考察法学教育。他们当时正好去了我所在的华盛顿大学,我也参与了其中的一些活动。在此期间,华盛顿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告诉我们,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性训练(professional training),由此而培养出来的人,可以直接去做律师,去做法官。但是有一个前提,法学院的学生都必须有一个先前的学历,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实际相当于硕士研究生。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本科教育,应当关注基本素质的培养,学理能力等的培养。这样,即使某些学生直接进入了实务部门,依赖他所获得的基本素质和学理能力,可以在实践中慢慢适应和提高。但是在研究生阶段,则应当更多地关注现实的法律问题,关注制度的推进,关注制度的创新,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

欧洲大陆的法学注重素质和学理的培养,英美法学注重职业训练,应当是各有千秋。我本人对两方面的教育方式都接触过。例如大陆法系的教学一上来就会告诉学生一系列概念、理论和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等等。而英美法学教育,一上课就是一个或两个案例,然后你提一个问题,我提一个问题,老师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就下课了。当我初学的时候,几堂课下来都搞不清学到了什么。但是事后把它课堂上的东西归纳起来,连接起来,才发现原来学到了这样一些东西。这是一个归纳的方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演绎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说哪一个好,哪一个不好。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在研究生阶段要多引导学生去关注现实问题。

记:您刚刚已经谈到,年轻学生走上学术道路应该是立意要高,同时也要对现实多加关注。那在这方面您还有什么其他的建议呢?

李:其实也没有什么太多建议。我在前面谈过,我是学历史的。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时代的学问。与此相应,我们每个人也要对自己所处的时代有一种体会和领悟。即使这种体会和领悟达不到透彻的程度,也要有一个差不多的体会和领悟。比如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时代。如果每个人都醉心于理论和概念的研究,相关的科研院所又难以容纳这么多的人,那么有些人在毕业以后就会发生是否饭吃的问题。

学术研究的定位也是这样。比如,我们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曾经对郑成思老师有一个地位:郑成思教授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此前不可能有,此后也不会再有。谁也不要再想着去做郑成思,如果有谁要特意地去做郑成思,那肯定也是做不成功的。郑成思教授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开创者,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的内容他都研究过,甚至还参与民法方面的论争,讨论物权法或者财产权法的问题。这种高度,是后来者很难达到的。显然,明白了这样的定位,对于我们自己应当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就会明白许多。比如,《法制周末》对我有一个访谈,最后的题目是“舶来品的传播者”。应当说,这也是我对自己的定位。事实上,我从1997年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就是想从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开始。后来又研究欧盟的,将来还打算研究日本的。

关于学术研究,我还说过一句话,将来可能不会再有“知识产权法的专家”。请不要误会,我说的意思是不会再有在知识产权的每个领域都有精深研究、都有独到见解的“专家”。现在很多人都会称自己是知识产权的学者、专家,甚至说是知识产权的大家。但是再过若干年,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我们可能会说某某人是版权法的专家,某某人是专利法的专家,某某人是商标法的专家。我们今天所知的美国、欧洲、日本的一些著名学者,都是这样。显然,这也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所以,现在涉入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青年学子,如果能从这样一种历史发展的角度选择自己的研究课题,可能在将来有一个好的发展。

顺便说到“大家”。我觉得,无论是大师也罢,还是大家也罢,是不能刻意去追求的。我曾经研究过宋明理学家的法律思想。就中国哲学的发展而言,在朱熹之前已经有很多人做了基础的工作,做了学术的积累。这样,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需要有人来做一个全面的总结,成为集大成者。又如,文艺复兴时期有三杰,达芬奇、拉斐尔、米开朗基罗。就绘画的风格而言,在他们之前尚没有成熟,在他们之后的很多人又走上了繁琐细化的道路。显然,这都是时代所造成的,大师都是时代的产物。所以,作为年轻的初学者,我们要有“只求耕耘,不求收获”的精神。事实上,只要耕耘到了,收获总是会有的。至于能否成为大家、大师,那还要看历史的发展是否眷顾我们。

记:我们还想问您一个学术之外的问题,您的人生格言是什么?

李:我的人生格言很简单,就一句话: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原载中国私法网。记者:吴小曼、谭学文、黄伟。录音、文字整理:吴小曼、刘创、黄伟。校对:黄伟。责任编辑: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