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什么是检察文化?这在检察系统早已不是一个新问题,全国检察系统有着广泛和长期的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理论研究也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由于文化概念的多样性,要给检察文化下一个简单而又能得到公认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视角不同,对检察文化的理解自然有所区别。在检察文化建设实践中,有的侧重于通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文化素养与思想道德情操;有的则将检察文化建设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把检察文化分为精神与物质、制度与行为等多个方面。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不一致与不平衡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对检察文化认识上的差异。
检察文化的定义毫无疑问既是多元的,也是开放的,对于检察文化的确不能仅从单一的视角去理解它。我认为,检察文化至少包含两个基本的面向,即"检察的文化"与"文化的检察",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而又彼此不同。
所谓"检察的文化",是指涉及检察工作的文化活动。这里的文化是一个与经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狭义的概念,即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文化,包括科学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等。这种意义上的检察文化包括检察机关组织的、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文化活动,以及以国家检察工作为题材的文化活动。前一种类型的文化活动主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展开,可称之为"内向型检察文化活动";后一种类型检察文化活动的主体不限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公民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是一种"外向型检察文化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水平文化单位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以检察工作和检察人物为题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畅销书"和"大片",是外向型检察文化活动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这就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的检察文化工作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与努力的方向。
所谓"文化的检察",是指国家检察制度、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检察人员的活动及其物化的载体之中蕴含的文化底蕴和内核,也即国家检察活动背后所蕴含的具有文化意义的内在精神、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不同于与经济、政治、社会等概念相对应的狭义的、具体的文化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政治、社会以及狭义的文化活动均具有抽象的文化意义,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视为文化活动的一部分。中央提出要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这里的文化就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文化,决定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不仅仅是有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更主要的是国家意识形态、政治模式、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感召力与吸引力。
"文化的检察",具体说来又可分为"内在"与"外在"两个不同的层次。所谓"外在",指的是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通过创造性思维所形成的具有某种物质表现形式和文化鉴赏价值的成果。所谓"内在",指的有关检察工作的理念、制度以及具体的检察工作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所沉积下来,并在不知不觉中对人的主观思维起支配作用的那一小部分核心内容。它来源于人的主观思维活动,而又超脱于人的主观思维活动,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以及于无形中支配人的行为的规范性。一个人无论其思想如何跳跃、行为如何任性,从根本上讲都无法摆脱其所处的文化环境对他的束缚。倡导一种精神,提出一种理论或者理念,设计一种制度相对说来是比较容易的,这些字面上的精神、理论、理念、制度并不一定都能够转化为内在的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把对检察人员的理想要求转化为从心灵和思想深处支配检察人员思维与行动的内在文化。
上述两种意义的检察文化,其最终目标是相同的,但它们彼此之间的内容、功能以及生长规律不完全相同,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防止以偏概全。
现实生活中的检察文化,如同其他领域的文化现象一样,有先进、落后,积极、消极之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检察文化的建设问题与导向问题。
不同时期的主流检察文化必然具有相应时期的时代特色。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检察文化与市场经济阶段的检察文化,改革开放前的检察文化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检察文化反映不同的时代要求,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
新时期的检察文化建设必须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相适应,并服务于落实这一基本方略的需要。换言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以后,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一种的新型的检察文化,即检察法治文化,这对于新时期的检察文化工作而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我国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传统,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是排斥的,反对在国家治理中把法律放在重要的位置。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那么在党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法治国家同样是史无前例的。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严重缺乏法治文化基础,而不利于法治形成和发展的专制文化传统却根深蒂固。因此,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了许多体现和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实施不良的问题非常突出,随便怀疑和指责国家法律与法治体系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法治文化缺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
新时期的检察文化理所当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检察文化相比,新时期的检察文化新就新在需要在检察文化中加入法治的要素。在法治文化薄弱的背景下,如果不明确提出建设检察法治文化的要求,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现实中实际产生的检察文化几乎不可能走向法治文化的方向并最终达到法治文化的状态。因此,新时期的检察文化建设必须更加鲜明地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导向的问题。
坚持检察文化建设的法治导向,建设新型检察法治文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之间的关系,增强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法治区别与西方民主、法治的核心标志之一,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十分重要的时代特征。发展民主、建设法治,也要求党的方式方法需做一定的调整和改变。小平同志曾批评过的"一言堂"、"家长制"以及"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等显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更不是新时期党的领导应有的方式。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权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使命,应是当代检察文化中的核心内容。这种文化的形成与弘扬,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非法和不当干预必要保障,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
第二,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当认真研究中国国情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规律,在实践中积累正确区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界限的经验,做到检察工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第三,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法治文化建设与塑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敬业、高效、文明、理性、开放的形象相结合,与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文化对检察活动的规范作用。
第四,积极推进检察法治文化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切实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可操作性。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检察文化建设纲要,各省院发布检察文化建设指南。各级检察院分别制定本院检察文化建设规则。从很抓检察人员的职业形象入手,从细节处突破,以小见大、以小促大,力戒"虚招",扎扎实实地做好检察文化工作。在规范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时,一定要避免大而全,搞成厚厚的一大本。
第五,高度重视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引导和示范作用。实践证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单位,其"一把手"的思维习惯与行事风格,对本单位的作风以及其他群体性文化特征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为此,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应特别强调"一把手"以身作则,对"一把手"提出更高要求。
第六,倡导开门建设检察文化,在与社会互动的开放环境中,提高检察文化建设的质量与实效性;在社会参与的过程中,展示和传播检察机关的优秀文化,打破社会偏见,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弘扬、宣传先进检察文化,展现当代检察机关以及国家检察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与良好形象,形成有利于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社会舆论环境,离不开检察系统内外文化部门和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新时期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应当积极研究制定检察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深入论证检察文化大众化、产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抓住文化体制改革的契机,开辟检察文化建设的新局面。最高检张耕检察长正在牵头筹备的全国检察文联,就是在新时期、新阶段凝聚各方力量共建检察文化、促进检察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检察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问题涉及面广,建议最高检察院成立专门机构或班子负责有关规划、论证以及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推出一批具有社会广泛影响的检察影视与文学作品、若干大型检察文化展览或其他文化活动。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在为此专门作出的批示中对今后检察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相信十二五期间我国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将取得新的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