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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培育社会自身的导善机制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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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陈凯在两会召开过程中,呼吁尽快制定《无偿施救者保护法》,他认为,“3年来,各地不断发生‘彭宇案’的翻版”,公共道德危机已经开始出现。当民生等议题成为两会关注热点时,当3月5日“雷锋日”的知名度有所降低的同时,维系社会存在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交织与冲突的问题,的确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为此,编辑《法制日报》、《环球时报》上所刊载的评论,希望这些探讨能益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胡健:促进好心善报要仰仗司法而非立法

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彭宇案”发生后,由于真相的缺失和官方的失语,全社会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后遗症”:我们不敢再做活雷锋,因为被帮助的人有可能是故意“碰瓷”敲诈勒索,也有可能会对你提起侵权的诉讼;即使要做活雷锋,也要先找到身边的路人作证,否则断不敢贸然出手,甚至一个“苦不苦,想想红军长征两万五;扶不扶,想想彭宇四万五”的顺口溜在网上流传甚广。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和信任危机的深深忧思,必然也会引起了民意代表们的关注和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陈凯和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都在修改各自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或《好心施救者保护法》,在立法上向帮助者倾斜,把无偿、自愿、合理、善良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从社会争议上升为议政考量,从司法层面进入到立法层面,这个提案可以说是“两会”上的新气象,也是“彭宇们”的好消息。姑且先不说该提案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兼容,但在国外确实是有立法例可循的。比如美国法律体系中普遍认可“仁慈的撒玛利亚”原则,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所谓“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成语和口头语,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仁慈的撒玛利亚”原则,就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其核心是鼓励或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虽然《无偿施救者保护法》重点是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且在具体条款上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强调“无偿”和“善良的主观愿望”,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前提下,倾向于无偿施救者,例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这一点,其实我们国家即使没有出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或《好心施救者保护法》,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会在责任分担上对无偿施救者进行倾斜。问题的关键是,被告究竟是无偿施救者还是加害者?也就是说,法官如何来发现“真相”。司法的过程不是像放电影一样重现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举证、质证乃至法官自由心证的环节,像拼凑碎片一样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场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司法只能最大限度地去还原,但无法原原本本地去再现。就好像真相至今扑朔迷离的“彭宇案”,这究竟是一出现代版的“东郭先生与狼”,还是一幕“贼喊追贼”的伪见义勇为闹剧,恐怕除了当事人本人,谁也无从知晓。法官所能做和应该做的,其实是对原告和被告供词的真实性进行耐心比较和对照,对双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独立判断,并公布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能通过现代司法鉴定技术和各种证明手段全面还原案件的事实,固然是皆大欢喜;但在各种证据要素比如证人、视听资料等都欠缺的情况下,法官也应该对原被告的证言进行“权衡”,确定哪一方更可信一些,从而作出对该方更有利的判决。这个过程说起来好像不难,但做起来却很难;因为这种判决方式,要求司法机构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必须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否则,谁会认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谁能保证法官不会滥用心证,擅断案情呢?如此说来,“彭宇案”的症结其实并不在立法的不完善上。如何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去信赖司法、仰仗司法、服膺司法,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支振锋:要培育社会自身的导善机制

以法律的形式来对好心施救者进行保护,当然是不错的选择。已有人指出,之所以美国“雷锋”多,跟许多州都制定有“无偿救助者保护法”是有关系的。但是,先不说在我国各地已经出台了各种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提倡、表彰和救助的政策或法规,是否还有必要再专门立法对好心救助者进行保护;仅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及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已经能够解决一些相关问题。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事情是泾渭分明、事实确凿的。但问题在于偏偏很多时候情况并非如此。过去发生的事情往往难以复原,所以才要重视证据;客观事实不可再现,法律只能相信根据证据而推断出来的法律事实,故而才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说。好心救人被诬告当然冤枉,而如果在现有证据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判原告败诉,那么他被侵犯的权利又如何得到救济?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中美法律出现了分野,美国是举证不能即败诉,然后赢家通吃;而在我国却不行,哪怕证据不能充分支持他,判决败诉被侵权者也是不干的。所以我们只能讲求某种平衡,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各打若干大板。这是两种诉讼文化的差异,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

更实质的问题是,虽然“彭宇案”后遗症严重,让“许多善良的人们彻头彻尾的寒了心”,但这并非法律对好心救助者保护不力的问题。检视该案会发现,与其说是公众对判决不满,不如说是公众不能接受相关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推理逻辑。因此,“彭宇案”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公众对裁决的不信任,而这又导致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自我选择性相信,最终破坏了社会信任。但为何社会信任会如此脆弱,以至于这么容易就能被破坏?为什么在社会信任如此脆弱的情况人们却选择相信自称的“救助者”?这又是一个社会心理结构的问题。

无论对于“彭宇案”还是之后类似的“李凯强案”,不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彭李二人的“冤枉”,而是公众选择去相信“助人为乐”的阳光故事。这与其说是公众经过各种信息筛选和判断之中真正认定了彭宇和李凯强是助人为乐者,不如说是他们“希望”彭李二人是助人为乐者,并在没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心理上又将这种“希望”认定为“事实”了。更深层地说,这种社会心理又有着其社会结构背景,反映的是在社会公德整体下滑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心底的无奈与期盼:面对每天都发生的冷漠和自私,他们从心灵深处发出了对真正助人为乐的呼唤!

一言以蔽之,社会的冷漠和自私导致人们对恶的唾弃和美的渴望,这才是彭宇案引起争议的背景和逻辑。因此,与其试图以一部法律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还不如对其认真地进行研究和剖析。在个案已经导致公众对法院和法律产生某种程度的怀疑的情况下,重要的是重塑和强化法院以及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要能够发现公众的质疑里面对“信任”和“美好”的期待。同时,政府要做的就是充分鼓励、引导和培育这种社会自身的导善机制,鼓励自由讨论,在立法时充分考量国情,而不是再次强行介入社会。

雷少华:美国为啥“雷锋”多?

“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为中国多年的雷锋式社会救助投下一抹阴影,此后各地类似老人倒地而众人不敢相助的新闻不断出现,直至近期再现“郑州彭宇案”,甚至还有媒体报道一名老汉“专业碰瓷”近十年,道德与正义问题被再次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在美国求学和生活的几年中,深感国家在维护公共道德方面强大和积极的作用。虽然并非每个人都是活雷锋,但是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和互助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笔者自己的车因车胎被石头割破漏气停在路边,素不相识的路人会纷纷停下车来,冒着大雨帮助我们换轮胎。诸如此类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社会道德就是这么一点点建构起来,并影响着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平心而论,美国人的基本素质并不见得比中国人更好。之所以有这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是因为公共道德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权威在作支撑。美国的法律体系里普遍有所谓“仁慈的撒玛利亚”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核心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虽然《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在具体条款上都有详细规定,如强调“无偿”和“善良的主观愿望”,但是在出现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因此“碰瓷”在美国是很难发生的,因为不是揪住一个人就能起诉对方是肇事者。以“碰瓷”的老人为例,不是揪住了来扶自己的任何人就可以告成的,他(她)必须要有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扶自己的人确实是肇事者才能胜诉,否则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要交出庭费。类似南京、郑州这种判决,原告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判决救助者做出赔偿的判例,虽然法官可能是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但是违反了“法律实际上向道德延伸”的这一理念。这类判例,将鼓励“碰瓷”的行为,扼杀中华传统的社会救助美德。

国家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责任编辑:韩冰)

上海政府法制参阅(专报)2010年第37期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编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