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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涉黄短信”是否侵犯通信自由?
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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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5日 08:2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背景】近日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移动通信运营商纷纷表态,对发送“低俗涉黄短信”的手机用户,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短信发送功能或停机。

目前,各移动运营商正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低俗涉黄短信”的认定和处理。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称,认定“低俗涉黄短信”的依据是2009年初相关部门“认定网络低俗的十三条标准”,途径是“系统自动监测或用户举报”。

2009年初,国务院有关部门曾下发《认定网络低俗的十三条标准》。该文件由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署,意在支持“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

上述13项“低俗认定”标准,具体包括“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等。

北京移动则称,将根据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经系统监控或客户举报,并查证用户是否发送了大量违规信息。并依据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合关闭该用户的手机短信功能。

北京联通咨询热线的服务人员称,关闭手机用户短信功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短信发送量要达到一个级别;其次,要有多位用户举报;此外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查证,认定为黄色短信或属垃圾短信。

显然,在认定何为“低俗涉黄短信”的问题上,各移动运营商的依据并不相同,执行手段和处理力度也有所不同。此举遭受了诸多手机用户的质疑,有人担心通信自由或隐私权遭侵犯,有的用户则于近日发送各种短信以测试“低俗涉黄”的尺度。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认为,所谓各类“低俗涉黄短信”,只要其没有触犯中国的有关法律,没有违反《电信管理条例》所列九种情况,就应当被认为属于公民个人通信自由的范畴,毋须加以管制。

周汉华指出,首先,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私自“叫停”涉黄短信,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手机短信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与网站向个人传播涉黄信息完全不同”,应当被理解为私密的信息交流,与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其次,手机短信属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移动运营商只是传播平台,而非传播主体。未获相关部门授权,电信运营商并无权力实行“停止短信功能”或“停机”。这与查禁“低俗涉黄”网站不同,因为后者的责任人是基础运营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

周汉华认为,依据《宪法》,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只有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才有权依法审查公民的通信。移动运营商私自审查、过滤用户的所有短信,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在周汉华看来,筛查短信涉及公民宪法权利。如需要审查公民的手机短信内容,惟一正确的程序是,执法部门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宪法对其授权,移动运营商才有权审核该用户的通讯记录。否则,运营商无权干涉其用户的通信自由。

周汉华强调,如果只是为了查“黄段子”,就授权移动运营商对公民的通信活动加以干预,“即使的确符合中国相关法规,仍然有违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初衷”。同时,从技术上无法确认短信收发双方之间的关系,冒昧对手机短信“逐一排查”,也会影响手机用户正常的信息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汉语中存在隐喻、暗喻、借指、双关语等多种修辞方式,很多真正的“涉黄短信”,其用词本身并不“黄”。而对这类“涉黄短信”,目前从技术上几乎无法解决。一旦查禁,反而会引发各种“隐晦涉黄”新问题,甚至激发更多涉黄“双关语”,“得不偿失”。■

记者 刘志洁采写

http://economy.caing.com/2010-01-25/100110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