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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飙车入罪
屈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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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教授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接受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记者采访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有一系列亮点倍受关注和支持,也有若干争议点。日前,我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志伟教授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2010年9月2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第6版刊登了该采访的具体内容。具体如下:

最具争议三话题

法治周末记者 莫静清 温泉

草案规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网友争议:有网友认为,飙车、醉驾入罪的限定条件过多、具体处罚又偏轻;另有网友认为,醉酒是个人权利,适当规制即可,不应入罪。

委员意见:有委员认为,醉驾入刑要慎重研究。但更多委员认为,此举适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唯存争议的是,入罪门槛过高、量刑处罚过轻。

■专家观点

屈学武:我个人倾向于赞同醉驾、飙车入罪。作为风险刑法,威慑作用的意义更大。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某种意义上已进入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醉酒驾车,如果等到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结果后才处置,可能为之过晚。此时刑法需要前置化。

醉酒可以是权利,但醉酒驾车就不能称之为权利。事实上,我们国家的醉酒标准已经很高,是瑞典的10倍,美国的8倍。在这种前提下,考虑公共安全十分必要。

对于有些网友“上松下严”的提法,我认为有失偏颇。醉驾、飙车入罪,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广大公众安全,也是保护驾驶者本人的安全。这里“严”的对象是针对一般公众。

刘志伟:我认为因吸食麻醉药物驾车等行为,也应一并考虑是否入罪。以上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从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上看,将其拟处的最重刑罚设定为拘役显得过轻,将刑罚提高到一年有期徒刑比较适当。

至于“情节恶劣”的成罪条件,我觉得有必要。因为,我国刑法在定罪问题上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原则,虽属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若其危害性不够严重的话,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客观上,危险驾车的情况有一定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的醉驾等危险驾车行为都需要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之见

田文昌:醉驾、飙车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一定非要定罪,因为如果都定罪的话,打击面可能会很大,也会带来巨大的执法成本,效果不一定好。

钱列阳:现在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就像“一个胖人穿了一件很瘦的衣服”,我认为在现在修改的基础上主体应当扩大,刑期应当加长。

话题二 恶意欠薪入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争议:恶意欠薪是否有入罪必要?

委员意见:大多数委员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但也有委员认为应慎重,因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

■专家观点

屈学武:农民工是我国步入工业大国宝塔最基础的人力资源。对于他们获取最基本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不能通过法律保障落实,将会毁掉我们的根本。现实情况来看,不少企业主财大气粗,欠薪情节极其恶劣,单通过民法的调控手段已难以规制,对于这种行为,需要刑法保护。

我认为“恶意欠薪入罪”是一个周全考虑。其中“情节恶劣”的规定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收入;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无力履约”被一刀切为“恶意欠薪”入罪。

至于“情节恶劣”的具体解释以后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刘志伟:草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加强,这一立法初衷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究其实质,欠薪行为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运用现有的民事、行政等手段是否就不能解决?这种行为是特定时间仅有还是会长期存在?是否有值得动用刑法的必要?值得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思考。

我倾向于认为,是否规定恶意欠薪罪需要慎重考虑,若不规定为犯罪似乎好一些,若要规定,也应设定严格的成罪条件,以免不当地扩大打击面。

■律师之见

田文昌:恶意欠薪入罪等于将原来归民事诉讼调整的行为,改为归刑事诉讼来调整,表面看来缓解了矛盾,实际上有可能激化矛盾。

其实,讨薪的目的就是实现债权,把欠债的人抓起来,谁来支付欠款?对于欠薪行为,可以用强有力的民事手段来解决,比如强制补偿、罚款、勒令吊销执照使其没有办法再当老板等。

话题三 75岁免死

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友争议:“75岁免死”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出现“75岁敢死队”?75岁还犯罪,说明此人之恶劣,应加重处罚。

委员意见:委员的意见分两派。一派认为此举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将年龄放宽到已满70周岁。但另一派则担心,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

■专家观点

屈学武:从刑罚目的以及人道主义角度上看,我认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刑法规制。

刑罚目的一个是报应,另一个是预防犯罪。对主观恶意性很大、可能再犯的人,才会施以更重的刑罚。而老年人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对于因此会导致老龄化犯罪加大的忧虑没有必要。如果说老龄化犯罪加大,主要原因也并非刑罚对他们施以更宽缓的规定,而是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分配制度或婚姻文化、居住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漏洞所致。

事实上,现在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的犯罪,即使判处了死刑,也没有立即执行,并没有老年人犯罪因此增多的趋势显示。

刘志伟:我完全赞同这个规定,甚至认为可以考虑将年龄降到70周岁。

有人担心这会导致已满75岁的人犯罪率上升,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有,但极小。老年人犯罪的本来就极少,且对这一年龄段的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增设的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老年犯罪人的宽宥、人道,而且也彰显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律师之见

张青松: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这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不被判死刑是一个道理。不适用死刑,并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