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陈欣新教授讲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字号:

社团网讯(法律协会 刘彬彬 报道)4月16日(周三)晚七点,由法律协会举办的第二期法律讲座邀请了著名法律学者陈欣新教授在东六楼模拟法庭为广大师生和协会会员奉献了一道精美的学术晚餐——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学术演讲,法学院曹海晶教授主持了本次演讲,裴丽萍教授应邀出席,陈绪刚副教授做了点评。陈欣新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分析透彻,同学积极参与,会场气氛热烈。

首先,陈欣新教授引出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这个话题,提到这个话题还在国内外研究之中,此领域还属于探索阶段,对于很多理论上还没有定论,陈老师谦虚地把这次演讲作为与广大师生交流与探讨的机会,共同追寻答案,吸引了与会师生的兴趣和热情。

然后陈教授介绍了司法公正与传媒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法学学理,指出这两个价值是在同一价值层面的两个法学价值——言论自由、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陈教授从法理和制度层面分别对司法和传媒进行了解说。陈老师从法理和制度两个层面给我们详细介绍了司法公正和传媒自由。

从法理层面来说,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涉及法律的两个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言论自由、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在这一层面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国家,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 从制度层面上讲,在国内法的意义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由国家的宪法调整的;在国际法的意义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由国家公约来调整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对言论自由作出了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也是国家必须保证的。

在不同的问题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区别的,在不同的问题上的倾斜不同,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标准,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传媒特权优先于司法权:是对案件的监督;司法权优先于传媒特权: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传媒的自由,保证司法公正。

然后,陈欣新教授从具体实践的角度评价了传媒自由的利弊:对于不同的部门法,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不同,司法对传媒的限制也不一样。传媒的作用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受众对信息的了解而不全面、不专业会导致盲从的危险,从而造成破坏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媒体作为公众的耳目,通过向公众传递信息,亦可促进司法公正。因而,对传媒的限制应该有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应该的明确肯定的,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不影响传媒正常作用的发挥。

接着,陈教授给我们讲解了媒体怎样影响司法公正的。传媒通过设置议题、主导议题来影响司法,在互联网时代,这种问题被放大,对司法影响尤为明显。陈教授以刘勇案为例做了阐述。但是,设置议题和主导议题是传媒的本身特点,不能阻止传媒设置议题和主导议题。我们只能防止传媒干扰司法,减少传媒的影响,这个主要通过加强司法权力、强化法官独立、提高法官素质等渠道来实现。

最后,陈教授将话题切入到中国的实际,陈教授强调探讨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离不开对本国国情的分析。陈教授分析了当前中国传媒与司法各自的特点,以及历史、制度原因,分析了中国现实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具有“中国特色”。在分析中国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时,要将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传媒与司法相区别,否则忽视了不同的语境。刘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区别。同时,要分析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要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视角,因为任何一法学问题的解决都不是单独的法律视角可以完成的,要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观点来分析才可以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司法与传媒最早的博弈发生在英国,但是英国最后还是在欧盟人权法院的压力下做出了妥协,传媒战胜了司法(一定意义上)。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分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相当的困难。

法学院陈绪刚副教授对这次讲座进行了点评。陈绪刚副教授首先的对陈欣新教授的演讲表示感谢。陈绪刚副教授接着表达了与陈欣新教授相同了意见,即认为“出版自由”的翻译可能存在错误。然后陈旭刚副教授也强调司法与传媒在中国的定性与定位的问题,中国的司法与传媒并非的西方的所谓的司法与传媒,西方的传媒与司法经过历史的积淀已经发展很成熟,形成了各自价值观点和职业操守,但是中国的现实在很长的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最后陈绪刚副教授认为“司法与传媒”这个主题既前沿又贴近生活,很有价值。

在聆听了陈欣新教授的讲演之后,法律协会为陈教授敬献了鲜花。同学就各自的疑问积极踊跃提问,现场十分活跃。陈教授针对问题也做了详尽的解答。最后曹海晶教授做了简单的总结,演讲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http://www.auhust.net/show.aspx?id=417&ci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