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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凸显立法缺位 如何为劳动者在烈日下撑起一片阴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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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高温劳动保护立法缺位的情况,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在烈日下撑起一片阴凉。

7月以来,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许多地区遭遇高温天气,一些地方的最高气温屡破当地气象纪录。炎炎烈日下,人们将目光投向仍在坚守岗位的劳动者:他们有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吗?法律对烈日下的劳动者有无保护?用工单位应该尽到怎样的责任?我们就此进行了走访。

高温天气凸显立法缺位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1960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外,无专门立法

7月15日,一场小雨浇湿了北京东三环旁一个在建的大楼工地。一周前,在这个工地附近,北京公交集团一辆空调车因高温发生自燃。来自河北省廊坊市51岁的刘师傅对此一无所知,当时,他正在工地上挥汗如雨。刘师傅所在的工地,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5时到下午6、7时,雷打不动,有时晚上还会加班。高温的那几天,工地也没实施过避开高温时段的措施。

“不干没办法,一年才发一次工钱,平时是5天100块钱生活费,供吃饭、买烟。”当记者问起有无高温补助时,他无奈地摇了摇头说,“事先谈好是每天80块钱的工资,别的啥都没有。”

刘师傅说的“啥都没有”并不包括高温那几天工地发的两三瓶清凉油(10人用)、一桶矿泉水,以及“喝过一次绿豆汤”。他肠胃不好,不能喝凉水,而工地上连一个饮水处都没有,更不用说可以乘凉的地方。刘师傅干这行多年,去过上海、深圳、无锡等很多地方。据他讲,去过的这些地方只有广州发过高温补贴。

我们随机走访了北京市几个建筑工地,有些工地确有因中午高温而暂停施工的情况,但问起防暑降温措施以及高温补助时,均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医学专家指出,高温可能会引起热射病,即由于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而引发的神经器官受损症状。患者会出现局部肌肉痉挛、高热、无汗、口干、昏迷、血压升高、咳嗽、哮喘、呼吸困难、甚至呼吸衰竭等现象,这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类型。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救治,死亡率达40%至50%。据媒体报道,在7月初的高温天气,不少地方都出现了因高温中暑而死亡的案例。

7月6日,在连日高温的情况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将户外劳动者高温津贴翻倍,由原先每月不低于60元上调为不低于120元。尽管如此,还是有评论认为由于缺乏法律硬性规定,“北京标准”仍明显偏低。

“高温下的劳动者保护缺位,和立法缺失有一定关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谢增毅表示,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上,除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之外,并没有专门针对高温天气下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

不能只考虑高温补贴

“中暑”已列入职业病目录。专家建议,未来立法应考虑对劳动者全面保护

谢增毅介绍,实施已经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在面对当前社会形势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适用范围狭窄。该条例主要针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以及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无法涵盖高温条件下各个行业和各种岗位的劳动者保护。其次,该条例主要规定企业应该采取的技术措施,针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热源的处理、通风等,难以全面保护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因此,该条例在适用范围以及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规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据我们了解,在地方立法方面,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后被废止),目前仍然有效的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相对低下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北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由于缺乏上位法的基础,这些行政性规范文件不管在内容上还是执行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难以有效解决高温天气对劳动者保护带来的问题。

高温天气下,各地纷纷提高高温补贴,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推广?谢增毅表示,这个作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企业只要支付了高温补贴就没有义务和责任了。发放高温补贴,只是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防暑降温以及劳动者保护还需要其他有效措施。因此,即使企业支付了高温补贴,企业在高温条件下应该采取的其他防护措施的义务也不能免除。

“因高温造成劳动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则,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谢增毅说。

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做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原则规定。近年来如北京、福建、深圳等一些地方也依据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了各自的规定。

谢增毅建议,未来我国的立法不能只考虑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保护问题,其他极端天气,比如低温、台风、暴雨、冰雹等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极端天气都涉及劳动者保护以及用人单位防护义务的问题,应该一并加以规定。特别是应当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在相关的立法当中。

极端天气呼唤企业责任

国家有必要督促企业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要结合生产特点和保护职工健康需要,配置和完善通风、降温、防尘、防毒、降噪等设施,改善生产环境。”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对企业责任作了29条规定。劳动法专家认为,将高温下劳动者保护问题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各国立法的既成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据介绍,在工作环境等问题上,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均在各自立法中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有必要制定和颁布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工标准,更好地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除此之外,日本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也规定,企业有义务进行劳动环境测定,要求半个月进行一次测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廉慧介绍。

事实上,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我国各级工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总工会极为关心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推动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防暑平安度夏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平安度夏活动,并下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介绍,为了保护高温作业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级工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四川省总工会在7、8、9三个月将开展“送清凉、送健康”活动,注重改善生产一线,尤其是户外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内容。”谢增毅认为,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企业义务不甚明确的背景下,企业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精神,履行社会责任,本着“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等宗旨,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和物品,在高温等极端条件下,该停产的停产。

原文载于《人民日报》2010年7月21日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