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蒙骗舆论和社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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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民抗〔2006〕3号)。抗诉书长达40多页,列举了大量直接证据,证明安徽省立医院故意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人们有理由期待,安徽高院将正确对待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监督,正确对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通过再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公正判决,还受害人以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但出人意料的是,安徽省高院竟然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不顾,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在稻香楼宾馆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省法院副院长李献敏与被告医院院长五次会谈商定的“前提是无过错补偿”、“形式是和解”的调子。在2006年9月20日开庭再审中,法庭对抗诉书所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闭口不谈,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扬言“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生父)和诉讼代理人(祖母)排除在外,采用威逼利诱手段,迫使非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受害人生母签字,接受法院精心设计的“阴阳两本帐调解”。
所谓“阴阳两本帐调解”,即本案再审法院同时签署了两份调解协议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公开的,由当事人双方收执,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不公开的,不发给当事人,由法院保管,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要求当事人(实则指受害人)保密,不得向外披露。
2006年12月27日,省法院向交通银行转40万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 陈子菁”、“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用途 调解款”。按照银行转帐的规则,银行须根据生效调解书才能转帐。省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交给银行一纸所谓“情况说明”:“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鉴于该案调解结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请向陈子菁办理肆拾万元的转款手续。”
明明支付赔偿金60万元,却在公开的调解书中只写20万,并加上“一次性了结此案”语句,而将另外支付40万元赔偿金的真相隐瞒起来,意图何在?2004年安徽省法院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中,就已明确表示要给受害人30万元补偿。2006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赔偿金倒成了20万元。以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错误,10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对本案的监督错误。
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宪法法律至上”的今天,在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从严惩处司法腐败的今天,安徽省高级法院竟敢顶风作案,藐视法律,玩弄法律,任意嘲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搞“阴阳两本帐调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历史上开了一个恶例!
特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处安徽高院参与策划、炮制“阴阳两本帐调解”的法官,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法官资格,开除其公职!绝不姑息,以警效尤!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挽救人民法院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