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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com 2010年02月05日 15:4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http://news.cctv.com/xianchang/20100205/108210_4.shtml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2月5日下午15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屈学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级研究生王波做客央视网,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并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本期嘉宾: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主持人:有人就觉得这个《解释二》一出台,是不是就意味着又一轮严打开始了,如果不是的话,那又有什么区别呢?
屈学武:我的看法是,有的网友的这种看法显然是一个误解, 严重严打在我们国家是一项刑事政策,不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是和法律有等效的,和法律有同等效率的东西,我们法律究竟应该怎么施法,因为我们363条刑法,364条刑法,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一个空白罪状,只说了传播淫秽物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没有解释什么是淫秽物品,所以说,而且淫秽物品的主体是谁,他也没有解释。那么现在我觉得我们这个解释正好是我说的,现在数字文化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我们社会现代化的时代性的表征,既然有这个表征,那我们刑事法是肯定应当与时俱进,所以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就是说,社会物质经济基础是我们法制的最根本的东西,一定的法权关系是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的,物质经济文化既然发展到这个程度,我们法律不能滞后,所以这绝不是一个严打,而是我们一个根据法律历史发展必然的产物。
主持人:而且是一个长效管理的机制,我们不仅要治标,而且最终要治本。网络黄毒,这个家长特别担心,未成年人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形成,他们特别容易受到毒害。我们也看很多网友特别愤慨,我们来念两条留言,我们的网友说互联网低俗泛滥已经是事实,对于社会毒害早就应该对其清剿,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风清气正。还有一个网友说,现在网络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孩子们也经常会接触到网络,内容低俗势必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各个网站要有社会责任感,难道你自己的孩子免疫力超强吗?能感受到大家很气愤。
屈学武: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联合国从权利公约有明文规定,说未成年人是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所以各国,缔约国都应该对它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所以我们国家早在1991年就批准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这个定的儿童是未满18周岁的人就是儿童。所以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都是立法方面的,司法呢?所以司法解释就是司法方面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我觉得这个特别保护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我们把含有未成年人就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这些内容,这些淫秽物品如果把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把他们加进去了…
专家在线解读两高“网络传黄”司法解释
CCTV.com 2010年02月05日 15:4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http://news.cctv.com/xianchang/20100205/108210_5.shtml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2月5日下午15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屈学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级研究生王波做客央视网,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并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主持人:那两位同时也是家长,你们的孩子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现象?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让孩子明确,网络黄毒的毒害性,并且远离他们。
谢望原:确实是这样,我们做老师的既是很多年轻学生的师长,也是我们自己家里孩子的父辈,面对网络上大量出现的黄色淫秽的电子信息,我们确实是深感忧虑。一个是现在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这种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确实越来越广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他们并不真正理解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是信息自由,哪些他是可以接收的,哪些是不该接收的,所以对于网络里面的这些黄色淫秽信息不加以清除,那么未成年的这些少年儿童他们就会受到思想上严重的腐蚀,这种严重腐蚀带来的直接的后果可能表现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会受到冲击,甚至正气沦丧,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些孩子长期受黄色信息的影响,他们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会背离社会正常的道德价值的体系。那么久而久之,对于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就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二》非常及时,特别是对于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环境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主持人:这个确实非常重要,就是一旦受到影响了,因为他思想上受到影响了,你再挽救回来这个很有难度的,并且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事件发生了,孩子真的被影响之后,你再挽救的话,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我们最好还是要把这个源头上进行一些措施。我们很多网友也特别关注到,《解释二》当中有没有对犯罪行为的程度有什么样的界定?比如同样是制黄、贩黄等等这样的一个利益链条上的犯罪,那如何来界定他们的犯罪程度?什么样的是程度轻一些?什么样的程度重一些?
屈学武:《解释二》规定的比较明确,掌握的原则就是第一,因为原来《解释一》已经做了犯罪的数量和数额的规定,因为我们刑法明确规定,一个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第二,要有惩罚性,第三要有刑事违法性,要达到犯罪的程度不是说你只做了一次,一张光盘就可以构成犯罪了,有一定的量,数量或者数额的规定,数量就是你这个东西卖了多少张,或者制作了多少件,数额就是卖了多少钱,收取了多少钱,等等,但是有一个掌握的原则,原则就是第一,原则上就是基本上是以《解释一》的规定为基础的,因为它已经有数额规定了,第二,对未成年人由于要特别保护,所以未成年人凡是制作的内容含有未成年人的,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被害对象的来制作到里头的,它的起刑点就要低一倍。《解释二》主要在这些方面就是对未成年人做了特别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它对累计做了规定,他在这一年里面长期来做,这个司法解释如果不做明确规定,那法官就不好操作,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就是累计的数量和数额累计计算,达到一定额度的也要惩处。
主持人:我们有一位网友他提到了,说对这个观点不是非常认同,他认为互联网低俗之风,只是互联网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必经之段,不仅仅只有中国有,也不能因此定性国民的素质如何,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低俗之风肯定会被有效的治理,他可能还比较理性。我们一直在提倡好的风气上网,如何来保证这样一个秩序?《解释二》对规范社会秩序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屈学武:我刚才已经说了,我们现在某种意义上说数字文化是社会时代性的表征,所以从这个意义讲,你看我们《解释二》它在谈到《解释二》出台目的的时候,就跟《解释一》不一样,《解释一》说的为了维护通讯秩序,《解释二》说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现在你看我们要管理、经商、学习、阅读、办公都需要网络,需要数字化,某种意义数字化就是社会化的表征,所以我们对整个网络文化的管理,如果管理到位,那就是社会秩序可以更规则,更好的净化社会秩序,所以我们才说这个《解释二》的出台是有利于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公民权益。净化网络文化的法律,这个本身就是针对全社会公众的一场重大教育活动,因为我们这个颁行不仅仅针对犯罪分子,而是针对全社会,我们今天说这个也是一种教育。伦理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现在网络文化和伦理文化之间可能有一些冲撞的地方,因为网络本身就有共享性,碰撞性,相互交融性,我觉得某种意义上这个伦理文化还是取决于物质经济基础的发展程度,可能我们现在的物质经济发展程度使我们伦理文化,特别是表现在网络上的一些低俗化还是有关,我们可能还是要进一步发展,但是整个网络秩序的规则是需要道德的、经济的、文化的各方面的保障,法制只是最后一层保障,但这个保障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