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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权视角
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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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这在中国尚属首次,被国内外广泛关注。近日,记者为此专访会见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

作为研究人权问题的专家,刘海年教授还担任着北京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职务,曾参加过北京市院“五种情形”案件的评议活动和涉检信访调解活动的监督,并多次出席北京市检察机关组织的人民监督员座谈、交流活动。

刘老精力充沛,虽已70岁高龄却坚持每天阅读人权资料、不时撰写论文随笔、参加国内外人权交流活动。接受采访前,他正在查阅相关资料,准备参加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谈到他研究的人权领域和他“兼职”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原计划一个小时的采访被延长到两个半小时。他说,媒体是个放大器,它的传播要比小范围的讲课、交流活动更有力量,希望通过自己有限的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感受到中国的人权与法治。

中国人权发展的最好时期

作为我国首份政府人权白皮书的起草者之一和此次《行动计划》的最初参与者,刘老首先介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背景:“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权曾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奋斗口号;50年代之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人权被视为‘资产阶级口号’,成为人们不敢涉猎的禁区;80年代末,一些西方国家开始针对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人权’成为了中国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中央的号召下,‘人权’这一曾经的理论禁区被打破。”

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2004年的“两会”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被正式载入宪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随后,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多份人权白皮书。刘老说,在制定《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认真研究和参考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2002年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南》的相关要求和建议,参阅了有关国家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另一方面,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研究确立了制定该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

刘教授长期研究人权领域的问题,不断从事与外国的人权交流活动,曾参与我国与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人权对话;参与和主持同欧盟的司法人权对话研讨、中欧人权网络研讨、中德、中美等国的司法人权研讨和交流;先后三次访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和人权研究中心,对我国的人权发展体会得特别深刻:“不论是和我们自己的历史相比,还是与同为发展中的国家相比,中国的人权现状可以说是发展的最好时期。”谈到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现状的质疑,刘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要以该国法律制度和政策能否促进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为标准,西方国家不能把自己的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中国。”

检察工作与人权保障

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领域, 国外对我国仍然存在的一些刑讯逼供、死刑适用等司法问题比较关注。刘海年教授说,与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距民众的法治要求的确存在一定的差距。今明两年,国家将会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十分关键,应切实担当起监督法律实施的重任。 

刘海年教授说,不久前出现的“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所管理部门长期存在的问题,除了需要加强对监所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规范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力度,“其实任何一个监管人员工作认真、到位,都能避免那样的悲剧”。检察机关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今后,检察机关要在现有工作范围内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更加充分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刘海年说:“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相比,一般公民的监督权行使还略显薄弱。公民有效地行使监督权首先需要国家机关转变执政理念,主动接近民众,了解民情、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特别是官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面;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唤醒民众的监督意识,宣传、教育、引导必不可少。”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强化、有效行使的重要举措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权保障功能

刘海年教授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明显的人权保障功能。在“三类案件”中,其中一大类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这就是直接的人权救济渠道。在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中,主要对是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监督,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也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写入《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6年中国的国防》、《中国的法治建设》等有关白皮书。本次《行动计划》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的部署与规划,关键是看下一步改革与完善的落实情况。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刘海年说,因为自己的学者身份,北京市检察机关经常会有些问题找他咨询,检察机关主动向监督员求计问策的做法是民主作风的体现,改变了过去冷冰冰的官气,说明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刘海年坦诚“自己做得很不够,很抱歉”,因为学术活动繁多,有些时间实在脱不开身。他建议:“退休干部是很好的人选,他们有水平、有热情、有精力,能够胜任人民监督员的工作。”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试点,一些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开辟一般民众自荐成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渠道,刘海年认为,这种做法突出了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但要注意自荐人的自荐动机以保证监督质量。另外,人民监督员在个别受“潜规则”影响的案件面前要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防止制度“异化”给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机会。

其实,“异化”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的问题,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的鸿沟更需要通过实践的摸索不断弥补,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刘海年,1936年4月出生,北京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发表中国法律史、法治和人权理论论文100多篇,主要著述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公约研究》、《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人权与司法》、《刘海年文集》等。

资料来源:正义网,http://www.fangyuanfazhi.com/rmjdy/fangtan/200906/t20090629_237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