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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公司经营违背反垄断法 利益集团阻挠改革
贺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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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

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海仁

凤凰网财经讯 食盐加碘致病的消息受到了公众的关注。而探寻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了盐业垄断经营体系。很多人认为,正是由于盐业这种垄断经营谋求暴利,才致使高碘地区也不得不食用碘盐从而致病。

凤凰网财经连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海仁。贺律师表示,《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停止盐业公司的垄断经营。

不过贺海仁同时表示,要改变盐业公司的垄断经营状况很难,改革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两个地方。第一,盐业公司的垄断地位是有国家法规确定的,即《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具有法律性。第二,盐业公司在长期的垄断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存在着很多灰色地带。现在反对改革的主要也是这个利益集团。

另据央视报道,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和盐业局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盐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食盐计划生产指标。一般情况下,盐业公司委托盐厂加碘,然后从盐厂采购大包装的加碘食盐,随后将采购来的大包装加碘食盐改换为小包装,再批发给本地的转(代)批发点。而根据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目前,盐业公司从生产商手中购买大包装加碘盐的平均价格为每吨450元,改头换面之后,小包装加碘食盐的平均批发价约为每吨2000元,这也就是说在加碘盐的流通过程中,利润高出近4至5倍。而更有甚者,甚至直接让企业加工小包装加碘食盐,也就是说根本无需自己加碘和改换包装,然而加碘费用和小包装费用却依然计入盐业公司的销售成本。

据估算,排除浪费成本与非经营性成本的因素,盐业公司的净利润率可以高达67%,而盐业企业的平均净利润率只有5%,超出幅度为13.4倍,而为之买单的是消费者支付的食盐价格。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中显示,全国消费者每年为食盐专营多支付了大约130亿元人民币,这些额外支出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流向了盐业公司。

早在2008年10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过一份《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并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贺海仁当时表示:"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行使他的职权,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审查,废除食盐专营垄断的地位。"(马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