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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网友调查躲猫猫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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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28日 新京报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 事件

2月12日,在押人员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最初通报死因为李荞明在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撞门框所致,消息一出,舆论哗然。随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友组成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因检方拒绝其会见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不仅没能平息争议,反而引发政府作秀与涉嫌违法之争。

"保持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不违法

新京报:宣传部门组织网民成立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这种行为遭遇了是否违法的争论,你怎么看?

刘仁文:我觉得不能说它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以说,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如果出于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渠道,来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网民调查并不取代司法调查。

新京报:有人举例说,一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做企业劳工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都是很正常的。

刘仁文:我同意这样一种思路。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举措,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就违法,这与限制公民私权利的思路是不同的,后者除非法律有明确授权,否则国家机关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私权利。

法律解释提倡一种目的性解释,就是要根据法条在适用时的目的、意义和所要保护的利益来解释,看它最终实现了什么效果。如果从宪法上能找到这种合目的性的条款,行为本身又不是为了干涉司法独立,而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即便表面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是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宗旨的。

新京报:有人可能不同意,说你去企业调查,是秘密进行,而进看守所是上级打招呼的,涉嫌以权代法?

刘仁文:这倒是个问题。前面你例举的那些调查基本上没有障碍,但网友要参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看守所却是封闭的,如果没有宣传部门出面牵头和协调,恐怕是进不去的。不过我的意见非常明确,这种吸纳民意的举措总的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只要这种介入不影响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不仅不违法,而且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不能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就拒绝社会监督。当然,如何使这种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是下一步要讨论的。

借鉴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新京报:虽然网友进入了看守所,检察部门却拒绝网友见犯罪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你怎么看?

刘仁文:对于网民调查这种做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也没有明确赋予权利允许这么做,这个时候,司法的能动性应该根据宪法里的"依法治国"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允许做这个事情,而不能囿于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法习惯和思维,一拒了之。遵循的原则就是前面我所讲的:凡是不利于公民的,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做;凡是有利于公民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

在这方面,也许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能给我们一些启发。1981年,英国伦敦南部布瑞克斯顿市发生大规模骚乱,事后,斯卡曼大法官率领的调查小组在报告中认为,骚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黑人社区对警察的愤恨,并建议应当加强当地社区对警察羁押的监控。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怀疑情绪,针对警察羁押机构的独立巡视制度开始建立。经过不断完善,最终在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案》中,将羁押的独立巡视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

巡视员是从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他们的探访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刻进行,法律要求警察对巡视员探访警局的临时羁押场所提供迅速的放行。巡视员可以与被羁押人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在警察局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享有法律咨询以及通知外界其被羁押的权利。

此外,像国际红十字会对战囚的巡视工作机制也有类似的功能,那就是增加对这种神秘而不开放的场所的社会监督。

新京报:侦查机关会提出异议,说侦查阶段为了办案,需要保密?

刘仁文:只有这一个理由,说见了以后会串供、会导致毁灭证据,影响案件的侦破或诉讼程序的进行。但这个是可以技术解决的,比如办案的民警站在旁边,限定谈话的具体内容等。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外人。可以设立必要的批准程序,但前提是确认这是嫌犯的一项权利,原则上应当批准。会见既包括基于满足亲情需要的亲人,也包括基于监督需要的社会其他人士。尤其是当办案机关已经搜集好证据甚至侦查结束、完全不存在毁灭证据和妨碍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时,更没有必要禁止见人。国外和境外都规定可以根据案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允许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

将来应该立法,明确一个原则,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鼓励一切适当的民意监督。以这个原则为指导,去细化我们的立法,不能细化的,再按照这个原则来解释法律,找出路径。前面说了法律解释的目的性原则,还可加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解释的体系性原则,也就是说,在找法和用法的过程中,要从宪法的高度、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宗旨来判断,看看我们究竟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能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新京报:我们现在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让网民见嫌疑人,连亲属也不让见。

刘仁文:这已经是司法实践中见多不怪的一个现象了,尽管这种做法非常不妥。

大家想一想,在没有判刑之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尚是无罪之人,那些已经被定罪投到监狱里去的人都可以允许家人探望,为什么无罪的时候不允许?过去我们太强调办案机关的方便了,老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关起来什么人都不让你见,不是又安全又便利办案吗?这种做法和观念已经不适应这个权利的时代了,应当加以改进。一个人被抓起来,一家人都着急啊,这时候你可以说基于办案的需要,不允许他们交谈案情,但应当允许他们见面。

从侦查阶段开始,法院就要有效制约

新京报:有人担心,网民或者媒体参与调查,会影响司法独立性,你怎么看司法独立性与舆论的关系?

刘仁文:司法独立性与舆论,二者既有冲突的时候,也有一致的地方。司法有自己的尊严和规则,司法机关办案不能唯民意是从,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应有其独立的品格。但从另一个层面看,在不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一定要尽可能多听民意。这里还涉及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不强,那就更应该加大民意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正因为其他权力的干扰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才强调司法独立性。所以,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新京报:民意应该怎么对司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侦查阶段,比如对看守所的监督?

刘仁文: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论著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并没有作为一个重点来加以关注,主要是从检察阶段算起,才开始比较细致的研究。但如果你看看英美等国家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书籍,警察的侦查阶段是占有很大比重的,比如警察的权力怎么使用,搜查、监听、警察圈套等如何规范。

特别在我国,由于警察的权力较大,在刑事诉讼中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打官司到最后还是要打证据,到底是被刑讯逼供死的,还是玩躲猫猫死的,只有靠证据才能说明。在搜集证据、发现真相上,公安机关是中心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人权保障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刑讯逼供、腐败发生,那后面再怎么设计也用处不大。

新京报:我们不是总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吗?

刘仁文:我们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不要误会它,它指的主要是建立法院对检察院和警察机关的制约,法官要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这其中不仅仅是指定罪判刑,而且包括审前羁押或开释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在多数国家不管是抓还是放,都是要由法院来决定,而大陆,是否拘留警察说了就算,逮捕虽然要报检察院批准,但检察院欠缺法院这种开庭的公开听证方式,当然也就影响决定的质量。

强调以法庭为中心,就要从侦查阶段开始,建立法院对侦查机关的有效制约,使有关的诉讼主体和当事人能在法庭这个剧场内以演员的身份得到表演的机会,如是否拘押,由法院来决定,这就要开庭,既然开庭,就要双方展开辩论,并允许媒体和公众参加旁听,这就有了剧场的表演,既有演员又有观众。我们现在恰恰在侦查阶段缺乏这样的机制,比如律师本来是演员,却没机会出场,在批准逮捕的时候,也没有民众来做观众,监督力度自然大大减弱。

要逐步改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新京报:对于加强侦查阶段的监督,尤其是对看守所的监督,你有哪些建议?

刘仁文:第一,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拘留期限要大大缩短,国外一般为48小时,过了这个期限要继续关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而且不能因为一次法院裁决羁押就一直羁押下去,要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允许开庭以便决定要否变更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对监听等秘密侦查措施也要纳入法院的裁决范围,当然此时可不公开审理,接触案件的法官更不能泄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从与国际接轨来说,要把律师的介入从检察机关提前到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希望能在这点上达成共识。律师介入也不要等到把人送进看守所,那样太晚了。只要警方抓人,就有义务给被抓的人提供免费的通讯电话,让其与家人联系,请律师来帮助他。要规定死一条:没有律师在场,警方的问话一律无效,不得作为下一阶段的证据使用。

第三,要改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将目前的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看守所的体制改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包括改进现在的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使之真正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对看守所的设计予以改善,不能让讯问人员无遮拦的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谈话,而是要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如通过栏杆隔开来问话,使刑讯逼供难以得逞。

第四,目前很多刑讯逼供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一个留置制度,抓到人后,留置起来,这段时间是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因此,要把留置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视野,只要抓人,就要毫不迟疑地送往看守所。

第五,要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实行羁押场所的巡视员制度,巡视员可以根据民众的投诉或自己掌握的信息,随时进入看守所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巡视,可以要求见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看守所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