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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孙宪忠教授应邀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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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0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孙宪忠教授,应邀在我校学术报告厅作了题为《怎样理解物权法的现实性与科学性》的讲座。此次讲座由民商法学院院长杨敏教授主持。

孙宪忠教授是我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同时是我国多所高等院校的兼职教授,并曾留学德国。他多年来致力于民法和物权法的研究,造诣颇深。其研究成果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地得到相当的关注,是深受国际上关注和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从1995年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的颁布,一直受邀担任全国大会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

这次讲座,孙教授结合自己参与起草物权法的经历和体会从三个层面为师生们精辟地诠释了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法律理念问题。首先,孙教授阐述了如何理解物权和物权法。他强调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权,并将物权法律关系概括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的物的法律关系”,即“三个特定”——主体(支配者)必须具体明确;客体(支配对象)必须肯定明确;支配权的内容也必须确定。他通过引用生动的案例深刻剖析了物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核心问题。他明确指出人民是单个人的聚合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支配权是单方意思独断,其与依赖他人意思表示配合的请求权截然不同。他阐释了物权客体的实质,分析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含义及区别。他认为关于物权的民事立法属实体法、财产法,07年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基本法。随后,孙教授从物权法基本范畴的层面论述了物权法的基本使命和重要目标。他阐明物权法基本使命在于建立财产支配秩序,其前提是必须建立起物权类型科学完备,内在联系紧密有序的物权体系,处于核心地位的应当是所有权。由此建构起来的人际社会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才可“定份止争”,其法律关系才是具体特定的,才能达到建立和规范整个社会财产支配秩序的目标。他进一步阐发了保障交易安全是物权法的重要使命和目标,而实现交易安全就要解决物权取得问题,因此“物权变动”制度至关重要。而且,第三人交易安全也只有靠物权法来解决。他将物权法的运作目标总结概括为“静态秩序,动态安全”。最后,孙教授结合实例着重论述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并介绍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五个方面的主要争议。他从维护公有财产秩序和国家经济制度,规范和保护人民私有财产,保障交易安全三个方面论证了物权法制定的必要性,并指出物权法具有民权精神,给予私有财产充分保护是法制文明的体现。另外他介绍了起草物权法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有所有权,如何解决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是否借鉴国外理论等五个方面引发的争议,更让与会师生深感物权法制定的艰辛。

讲授完毕后,孙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孙教授法学造诣深厚、为学质朴求真、思维缜密、学风严谨、语言幽默,让我校师生领略到了学养品格俱佳的学者风范。讲座结束时,报告厅内掌声经久不息。

民商法学院

2008年3月21日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