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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与保障财产性收入需加强制度建设

——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甦一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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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阮占江

对话时间:2007年12月2日

对话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楼

对话人物: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甦

陈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联合党委书记,兼任法学所副所长和国际法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和物权法。

实现民富国强目标的重要政策措施

主持人:“除了工资,国家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首次提出的这一与老百姓利益最为直接相关的新观点,内涵丰富,新意十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此前更是有媒体与专家把这句话直接“翻译”为“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作

为一名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学者,你对此如何认识?

陈甦:这确实是一个新提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规范和调整社会收入政策的新视角和新选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社会财产观和国家收入政策不断科学化和合理化的过程。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十七大报告在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的同时,又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说明党在新时期鼓励人民增加财富,鼓励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增加财富,这是实现民富国强目标的重要政策措施。

法律并不保障非法的财产性收入

主持人:对于什么是财产性收入,此前各方面其实已有了一些初步的界定。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呢?

陈甦:财产性收入其实是一个社会经济政策用语,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对应的概念。如果用法学概念来解释这个词,我的表述是:在保留既有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前提下,以既有财产的使用价值或价值作为对价的一种取得收益的方式。根据这样的界定,法律上规定的许多种获得收益的方式,都可以归结到财产性收入,例如,房屋汽车等的租赁收入、向企业投资的股息收入、购买基金的收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性收入其实并不等于“非劳动收入”,两者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其一,用于获得收入的既有财产也是以前劳动的固化或转化;其二,以既有财产的运用来获得收入也要再付出新的劳动,如财产的运作、经营与管理等。十六大的提法是“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十七大的提法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从保护所有合法财产的角度,十六大的提法十分

周延;从完善社会财富增加机制的角度,十七大的提法相当准确。

同时,十七大报告提到的财产性收入中的“财产”,其实指的是合法财产。在法律和政策中,一般性地提及“财产”,都是指合法财产,这是法律和政策的应有之义。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能凭借非法财产来获得法律保障的收入,非法财产也不可能成为社会收入政策的着眼点。因为非法财产的持有人没有受法律保障的相应财产权利,只要持有非法财产的情形被发现,就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即使持有合法财产,如果运用非法方式来取得收入,其收入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法律保障和政策鼓励的财产性收入,只能是凭借合法财产、通过合法途径而获得的收入。认为法律或政策中不明确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就有可能导致保护非法财产或鼓励非法收入,那是对法律性质和政策机制缺乏基本的了解。

增加财产性收入应与缩小贫富差别的政策有机结合

主持人:任何一个社会总是难免会存在贫富差别,有人既有财产多,有人既有财产少。当前我们这个社会也是如此。那么,我们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怎么样才能与缩小贫富差别的政策制度相结合?

陈甦:我们应当完整领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表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在报告的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提出的,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其主要宗旨就是要进一步改善民生,将改革成果普遍惠及人民。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丰富的内涵,表明了财产性收入也是政策鼓励和法律保障的获得收入的途径和方法;表明了要扩大的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体范围,就是“更多群众”;表明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任务,就是要为此“创造条件”。所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党基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宗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执政任务。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只有在改革开放并取得伟大成果的时代才能得以提出,才能得以落实

。首先,改革开放使人民拥有了更多的财产,如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大量城市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和汽车。广大群众在满足自己的日常消费之外,还有富余的财产用于获取财产性收入。其次,改革开放建构了更为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使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各种方法得以有效运用。如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普通民众得以通过买卖股票、基金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

而且,改革开放建立了系统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特别是保护财产及其运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法等,使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所以,只有在改革开放取得成就的时代,才能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只有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才能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改善人民生活、缩小贫富差别的一项举措。不能认为收入低的人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而且越是收入低的人越需要财产性收入来改善其收入构成和收入总额。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包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助于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目标。当然,既有财产越多,财产性收入也相应越多,但国家的收入调节政策会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甚至我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的“创造条件”,就包括创造更为有效的缩小收入差别的条件。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制度条件

主持人:此前,很多专家和媒体曾围绕如何拥有和增加财产性收入提出了许多具体性的建议,比如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那么,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应该创造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陈甦: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说,创造条件主要应该在于创造制度条件,因为制度条件始终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通过完善投资立法,增加大众投资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投资活动的立法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与市场发展需要和人民投资需要相比,有关投资活动的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允许更多的金融产品上市交易,方便更多的投资者设立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放宽,进一步减少对投资活动的不必要限制等等。

其次,要强化为群众投资活动服务的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处理好管理与限制的关系,避免以禁止代替管理的简单化做法。在群众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中,确实有需要规范的地方,但绝不能因为群众获取财产性收入活动出现些许混乱,就简单禁止了事。比如,如今一些城市群租房出现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就出台规则禁止房屋群租。其实,一个单元的房屋分别出租给不同的承租人,既可降低承租人支出,又可扩大出租人收入。如果群租房出现了普遍性问题,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使群租活动秩序化,而不应采取有损租赁双方合理需求的禁止群租措施。再如,由于城市出租房屋中治安案件发生率较高,有的城市就对房屋出租特别是出租给外地人施加种种过度限制。其实,政府的应有职责是改善社会治安环境,让房主更放心更方便地将房屋出租给外地人,以提高其利用房屋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使群众的既有财产及其财产性收入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比如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善相应制度,如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方便财产归属的确定与财产运用的便利;比如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利用知识产权获得收入的安全与效率。

总之,要为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制度条件,就必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行法制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