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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场讲座采用问答结合的方式,梁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各种问题,一一做了有针对性的回答,继而进行展开性的论述,对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立法语言、法条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介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享有实体性权利,故当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场学术论争,相对立的观点都有着不可否认的价值。3.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应该跨入一个新的阶段,应该系统而深入地对外国民事法律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对外发展和提高我国民法学的国际地位。4.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尚未形成典型意义上的利益集团,其对立法的影响较小。只是在本次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参与程度较之合同法等法律有所降低,导致该法出现若干明显错误和遗漏,需要学界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予以合理解释和弥补。5.立法语言不可能过于通俗,现行物权法沿袭德国法风格,既具有专业性学术性的特点,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6.物权法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于该法未规定的诸如添附等制度,司法实践中可以学理研究作为审判依据,而对于居住权等实体性权利,则不能够自由设立。7.结合一些具体的条文,梁教授指出,由于第196条有关确定情形的规定,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并非浮动抵押,而是集合抵押;建筑区的地下车库,没有明确约定的,归开发商所有;对近期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
梁教授在本场讲座中,不但回答了物权法本身的一些疑难热点问题,而且对该法的立法背景、利弊得失,以及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前景等宏大问题进行了精辟地分析,充分展示了其大家风范,也让到场听讲的老师同学们获益匪浅。
来源: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