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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福(下文简称“王”):我1950年到北京,1959年进法学研究所,到今年已经快50年了。我出生在四川南充一个偏僻、美丽的小乡村。我家境不富裕。父亲是一个普通职员,他从南充的一家疋头字号的学徒做起,一直做到该字号重庆分庄的经理。1947年他因被老板从中央大学经济系毕业的儿子排挤而失业,后来和亲戚合伙做了几年小生意。母亲是一位贤惠、善良的家庭妇女。由于家乡没有正规小学,我8岁上了一年私塾,9岁才到南充县城上小学。1941年我和母亲一起离开家乡到重庆投奔父亲,并在重庆完成了小学和中学的学业。我从小离家住校读书,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非常短暂。但是,父亲正派的为人、母亲金子般的好心肠,以及他们对我关于做人要善良、要做好人、做有用的人的教育,一直铭刻在我心中,始终没有忘记。
蒋:我是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上的大学。您去西南政法大学讲过学,想必记得那所大学紧倚歌乐山、环抱烈士墓。那儿山清水秀、人杰地灵,还有渣滓洞、白公馆,是一个革命的圣地。记得每年清明时,我们都要去烈士墓缅怀革命先烈。王老师,听说您在解放前就参加过学生运动……
王:是的,我是积极参加过当时的学生运动。我在重庆求学期间,正值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亲眼看到了日本飞机对重庆的狂轰滥炸,目睹了三千人死于轰炸的惨案,心中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对国家贫弱的悲哀。我亲身经历了国民党政府在抗战胜利后的独裁专制、发动内战、贪污腐败、制造金融危机、搜刮民脂民膏,使我对当时的社会现状越来越不满。我清晰地记得1948年重庆的9•2火灾,大火一直燃烧到我家隔壁才得到控制,我们受尽了惊吓。但就在此时,国民党特务却以受延安之命纵火之名,将我父亲用枪押走,进行敲诈勒索。因家中无钱,我们只得借钱赎回父亲。这时我对国民党的特务政治更加深恶痛绝。和当时每一位有良知的热血青年一样,我们都向往民主、自由、和平,期望国家的新生。因此,我积极参加了反饥饿、反内战的游行示威活动,并在校园中和同学们一起传唱解放区传来的“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等革命歌曲。1949年春,学校把我和另外一个同学当做学运积极分子开除学籍,还通知重庆其它学校不得接收我们。后来,只得由我父亲托民生轮船公司的朋友才使我们得以到北碚的兼善中学暂时栖身。1949年10月21日重庆解放,我与我的同学兴高采烈地打起行李,乘木船顺嘉陵江而下回到了曾开除我们的广益中学继续学业。
蒋:我记得您曾经在北大上过学,后来又去留苏,是建国后国家派出的前几批留苏学生。我2004年从北京大学博士毕业,按照现在的说法,应当叫您一声“老学长”。我们这一代年轻人,是看您的书长大的;也是您看着长大的。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段求学经历吗?
王:1950年我高中毕业。我和同学们对新中国充满热爱,对祖国的前途满怀憧憬,热切向往到新中国的政治中心北京求学,希望学成后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们16位同学结伴踏上了赴京考学的旅程。到北京后,我们得到了当时在北大中文系读书的党员老乡的热情关照。他把我们安排在北大的学生宿舍住宿并帮我们找来饭票,为我们备考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我幸运地考上了北大法律系。我听过时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的钱端升先生讲的新民主主义论课,听过时任新建设杂志主编的张志让先生讲的宪法课,参加过在北大民主广场举行的欢迎马寅初先生就任北大校长的隆重仪式……这些学生时代的往事,我至今记忆犹新。1951年8月,我随由北大、清华、燕京、辅仁大学法学院的教员和学生以及中央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中央土改团,赴广西柳城参加土改工作。土改搞了两期,第一期我任土改小组长,负责一个村的土改工作;第二期任土改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负责一个乡的土改工作。这个经历,大大加深了我对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的了解,提高了我做群众工作的能力。1952年7月土改结束,我随团回到学校。这时,国家实行院系大调整,北大、清华、燕京、辅仁和浙大的法学院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我与20多位同学一起奉调参与建校工作。我被分配到业务教研室做教学辅助工作。1953年8月毕业。1954年上半年,根据学院的推荐,我参加了留苏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通过在北京俄语专科学校(现北京外国语大学)留苏预备部一年的俄语和哲学学习,我于1955年8月入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现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师从著名民法学家奥•沙•约菲教授攻读法学副博士学位。国家当时如父母一般为每一位中国留苏学生细心地准备了行囊,并且通过学校给每位中国留苏研究生提供每月700卢布的生活费,为我们创造了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学业的优厚条件。这令我们十分感动。我四年里未敢有丝毫懈怠,读了大量民法和政治学、哲学等方面的书籍,按时完成了学位论文撰写,顺利通过答辩,于1959年6月获得前苏联法学副博士学位。同月,我与已经完成学业的张仲麟同志一起,带着俄罗斯人民的深情厚意,怀着报效祖国的强烈愿望,踏上了归国之路。
蒋:我进所的时候,根据所里的安排,专门看过所史,知道您是50年代末就到所里工作了,到现在已经近半个世纪了。50年里,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打倒“四人帮”、改革开放,您当过研究员,做过所长,给中央政治局讲过课。王老师,我特别想知道,这半个世纪给您最大的感悟是什么?
王:法学所是党中央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根据董必武同志的建议于1958年正式成立的。我1959年被分配到法学研究所工作。到所之后,我受到了张友渔、周新民、韩幽桐等前辈的多方关照和培养。他们一个接一个地让我参加集体项目,这使我学会了与同志们一道集体研究、集体讨论、集体创造。他们教导我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中国实践需要出发从事研究工作,这使我始终关注对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他们教导我要独立思考。张老曾对我说“不准抄书,就是抄毛主席的书也不给稿费。”这使我形成了勤于思考的习惯,力求有所创新。他们教导我所有的观点都必须有依据,这使我养成了认真读书、调查研究、严谨求实的学风。我是靠国家助学金完成学业的,是党和人民的心血浇灌成长起来的,是中国社科院(1977年之前是中国科学院)和法学所培养进步的。我最大的感悟就是:人始终要有感恩之心、报答之情、报效之志。只有心存感激,才能积极、热情、在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不断进取;只有心存感激,才能有忧患意识,注意研究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只有心存感激,才能有勇气触及尖锐的现实问题,坚持真理;只有心存感激,才能正确认识自己,无论境遇起落、事业顺逆,都能以平常心对待,秉持公心,专注于对事业的追求,始终与祖国、人民和同志一起沿着正确的方向坚定不移、满怀信心地前行。当时的想法就是,国家培养了我们,我们就应该积极做事,为法学所做事,为社科院做事,尽可能多地为国家做贡献。
蒋:王老师,您们那一代学者曾经遇到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政治运动接二连三,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法学研究不受重视,法治发展受到阻碍……这些耽误了您们的许多时间。您是怎么看的?
王:我想这也许是一种历练吧!我1959年到法学所,正值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所领导说我学的民法一时派不上用场,把我分配到法学理论组,从此我做了十几年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当时面临社会上普遍轻视法律的情势,但全所同仁从学界前辈到年轻学者,都没有丝毫松懈,大家积极围绕国家大局开展法学研究。我到所后的短短四、五年间,就参加了大约7本书的撰写,虽然受当时大气候的影响,大多数作品未能出版,就连中宣部文科教材编辑办公室看中并按他们指示修改好的《法学基础》一书最终亦未能付梓。但是,我们并没有灰心,把这些打印出来的书稿作为珍贵的学术档案收藏起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我们多次到工厂农村劳动,参加各种政治运动,到实际部门调查和工作。这些实践活动不仅使我们更直接地了解到中国工人和农民的真实状况,更深入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的现实,更深切地体察到人民的疾苦和要求,也不断锤炼了自己的为人品格和学术良心。在参加“四清运动”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到,把教育问题、纪律问题、违法问题和犯罪问题搅在一起,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去解决,不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会把问题搞得更乱。我开始认识到,把社会主义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多么的重要,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是多么任重道远。
蒋:王老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春风吹拂之处,一片生机盎然景象。法学研究、法治发展也迎来了春天。中国社会科学院刚刚由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改名成立,法学研究所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许多学者为改革开放而叫好。我想,您也是非常有感触的。
王: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的基础上建院的,享有崇高威望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担任第一任院长。今年是建院30周年。作为一个社科院的老学者,确实非常高兴。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的确立,为哲学社会科学带来了春天,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当时中央有事常常找到社科院提供智力支持。每天都有振奋人心的消息传来。我还记得那时与法学所和我个人相关的一些事情。1978年上半年,在当时所领导韩幽桐同志的主持下,法学所在公安部礼堂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制座谈会。在京的法学界知名人士大都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是中国法学界第一次解放思想的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供了民主法制思想和理论支持。1978年,中央对《红旗》杂志社进行整顿。法学所吴建璠、张仲麟等同志与社科院其它所的一些同志一起被抽调到《红旗》杂志社帮助工作。1978年底,我与社会科学院其它所的同志参加了党的理论务虚会,聆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学习。1979年,奉中央之命,法学所派吴建璠、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四位同志参加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工作。他们依托我所的集体智慧,提出了“严格划清错误与犯罪的界限”和“关于适用新刑法”的建议,得到了中央的采纳,为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刘海年同志还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参与了对“林彪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起草工作。1978-1979年,法学所的高西江、王叔文、吴建璠、张仲麟、徐益初等同志积极参与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修改和起草工作。1979年,我参加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滕文生同志和我负责民主法制建设部分。报告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还提到了树立公仆意识、反对特权思想。1979年下半年,刘海年、李步云同志和我应邀参加了中央六十四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起草工作。文件明确提出了法治的命题,强调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取消地方党委审批案件制度。1980年11月,刘海年、李步云同志和我撰写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文,经林涧清同志定稿后,作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发表于1980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反响。1982年,法学所同志还为82年宪法的修改做出了应有贡献。老所长张友渔同志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王叔文同志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我所整个宪法室为宪法起草做了大量的资料工作。这些事例充分说明,法学所的同志们始终与国家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大潮,为民主法制建设、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幸福安康,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蒋:明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周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法学界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记得您早就做过民主法制的调研,并较早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议。从今天看来,您关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调依法治国、划清民主、法制同专制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界限,民主与法制不可侵犯,要克服把阶级斗争同法制对立起来的做法,党委必须守法等观点,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王: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我和法学所的四位同志曾经到陕西、湖北、四川、重庆等地就民主法制问题做过调查研究。当时社科院的威望很高,接待单位都非常重视而且思想解放,对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回来之后,韩幽桐同志曾带我到国务院研究室就调研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向有关同志做了一次汇报。汇报主要反映了同志们迫切希望解决的以下问题:禁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砸抢”现象;废除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保护被告的辩护权,实行有利被告原则;加强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保证法院公开、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等。1979年,我与夏淑华同志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题为《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文章。文章提出,无产阶级专政需要健全法制,要端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认识以法治国的重要性。同时还提出,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制度、法律都要民主化。必须划清民主、法制同专制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界限。民主与法制不可侵犯。要克服党内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克服把阶级斗争同法制对立起来的做法。党委必须守法,党内斗争必须守法。必须对侵犯民主制度、法律制度的人给予坚决制裁。这些观点是在思想刚刚解放之初提出来的,是我们凭着对党的信任、对“文革”教训的深刻反思提出来的。
蒋:王老师,您是中国法学界老一辈学术带头人之一,对中国法学理论有卓越贡献。我知道,1989年初,您任所长时,曾为庆祝《法学研究》复刊十周年在法学所召开过一次“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那次会议给中国法学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今仍常为人称道。请您谈谈当时的情况好吗?
王:你说的那次会议的确是一次法学界的盛会。由于会议主题普遍受到学界关注,所以与会者非常踊跃。我所参加此次会议的同志很多。张友渔同志和王仲方同志也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刘海年同志主持,会上发表了不少对我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发展有推动意义的重要观点。法学所为全国法学界提供了一个就中国法制改革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的机会,我们为此感到非常高兴。
蒋:来与您谈话前,我专门去了一趟图书馆,复印了这篇发表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上的文章《“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内容非常丰富,讨论涉及面非常广泛。其中探讨了法制改革的概念、必要性与目标,探讨了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法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民事法律制度改革、经济法制改革、刑法制度改革、诉讼法制改革、监狱法制改革等系列问题。今天看来,当时提出的许多建议和观点我们还在不断实践、不断推进。
王:我想,我们当时只是提出了问题,并没有对问题给出圆满的回答。但那次由中国法学界顶尖级学者参加的学术讨论会对于之后的中国法制改革从理论上作了系统的筹划。讨论会除你刚才讲到的,还提到法制应当公开化、法治观念要更新、法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进行等。
蒋:王老师,在寻找这篇发言摘要的同时,我们还发现在法学研究的同一期上刊登了您和刘海年、李步云老师的一篇文章《论法制改革》。请您谈谈这篇文章。
王:这篇文章是在刚才提到的“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后,由刘海年、李步云和我三人合作完成的。这篇文章分析了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提出了法制改革要确立法律至上原则,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逐步实现建立高度民主的法治国的目标。我们还提出了要更新法律观念、抛弃把法仅看成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点,摒弃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要改变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蒋:中国的改革开放日新月异,法治实践不断推进。我们非常想听听您对法制改革的想法。
王:我一直关注和思考法制改革问题。中国法制改革同中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相伴而生,是一场深刻的法制革命,是一次全面的法制革新。它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宗旨,以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基础,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重任,以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为原则,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只有法制改革逐步深化,才能使中国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汲取人类文明成果,代表时代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蒋:您留苏时学的是民法,回国后从事了10多年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您是什么时候又开始搞民法、经济法研究工作的呢?
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国家的工作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经济建设。根据所领导的安排,我在所内组建了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并担任室的负责工作。应该说,我所是在改革开放后全国最早开展民法经济法研究的学术单位。现在记忆犹新的是,1980年我们集中了全室的智慧撰写并出版了《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一书。该书包括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关系、投资与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物资供应法律制度、发展科学技术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经济司法和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等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国家经济建设所涉及的最主要法律制度。这是第一本有关经济建设中法律问题的著作。这本书的出版,当时引起了经济学界和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重视,其中的一些观点后来被决策层、立法和司法机关采纳,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方面的支持。我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不少同志很快走到了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保法、科技法、公司法、土地法、涉外经济法等研究领域的前沿。
蒋:王老师,您创建的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是当时国内民法经济法研究的重要阵地,直到今天,它还保有国内民法、经济法研究的一流地位。它为中国民商法研究、经济法研究培育了不少人才,这与您和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同志们当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据我所知,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启动与我所有关系,请您谈谈当时的情况。
王:大概是1978年底,法学所接到胡乔木同志转来的一封信,信是一位负责同志写给中央的,信中向中央提出了不要制定民法典的建议。胡乔木同志要求我们研究一下民法是否要制定的问题。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组织了认真的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信中的建议是不正确的,中国需要尽快制定民法典,并给中央写了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报告。报告不仅论证了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而且初步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基本设想。该报告为中央所采纳,并批示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法学研究所联合试拟民法典草案。成立了以杨秀峰同志为组长、陶希晋同志为常务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领导小组(当时的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同志也参加了领导工作),集中了全国的优秀民法学者开始民法典第三次起草工作,我们所有一批同志参与其中。试拟工作历时三年,四易其稿,尽管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不成熟未能正式形成法案,但是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做了有益的准备。我们所非常重视在国内的调研工作和对国外不同类型国家的考察,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对学科发展动向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参与了彭真同志主持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后来民法研究室在梁慧星同志主持下,为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为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了专家建议稿。现在,民法研究室在孙宪忠同志的主持下,仍然活跃在民事立法活动的第一线,为物权法的起草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商法研究室先后在王保树、陈甦和邹海林同志的主持下对国家商事立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由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独立出去的经济法室,如今在王晓晔同志的带领下,一如既往地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开展了大量有益工作,使我所在这一领域形成了很好的影响。
蒋:80年代之初,围绕民法经济法还有一次论战,内容涉及传统民商法的地位、经济法是否一个独立的法部门等问题。当时,您是这场论战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当我们评价那场民法经济法的论战时,或许可以说:没有那次论战,就没有今天民法经济法的繁荣发展。
王:80年代初,我国已经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那时,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不久,计划经济思想仍占据主导地位。加之,我组织翻译的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总论》所提出的纵横经济法论,尽管在前苏联没有起到主导作用,但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却引起了关注。法学界在认识与经济有密切关系的两个主要法律,即民法和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当时的法学所曾经就这个问题组织了多次会议,用友好、平等、理性、探索的精神,交流了观点、沟通了思想,最终理清了问题,科学地界分了民法和经济法各不相同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社会功能,为民法和经济法这两类重要法律的健康发展和民法学、经济法学两个重要学科的共同繁荣奠定了科学基础,起到了促进作用。当时论战所采取的思想开放、相互尊重、理性探索的学术研讨方式,也增进了学者间的合作与团结,形成了倡导理论探索、提倡科学精神的学术氛围。我们一直主张民法、经济法比翼齐飞,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1983年,我与王保树同志还撰文论述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2001年我又在《WTO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一文中呼吁制定民法典、完善商法体系、健全经济法。
蒋:1992年我国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进步。我们总是不禁回想起1995年您在中南海怀仁堂,为中央领导同志所做的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的法制讲座。我曾经看过两张您当时讲课的照片,是不是请您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
王: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件崭新的事业。1995年初,我接到了1月20日为中央领导就这一问题做法制讲座的任务。由于法学所及我本人多年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有所研究,因此,我在课题组同志们的帮助下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讲座中,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界定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倡导效率、竞争,崇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并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我还强调,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为了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防止计划经济弊端和市场经济消极面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制度四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由于这一问题现实性强,在座的领导同志们都很感兴趣,讲座当中有不少交流和讨论,场面生动,气氛活跃,令人难忘。这些主张获得了领导同志的赞同和重视,我感到非常高兴。这也是法学界同仁多年坚持不懈、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些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导下、法学界的勤奋耕耘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新的战略思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立法,进一步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的立法,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进一步健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劳动者和弱势群体权利的社会立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自然资源、国有股权、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立法,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蒋:王老师,我们知道您是我所两次到中南海讲法制课的学者。1996年2月8日,您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给中央领导同志第二次讲了法制课。讲座之后,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能不能谈谈这次讲座的情况。
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学所和法学界长期关注和热切期盼的重要问题。司法部党组要我为中央领导讲题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课时,距确定的讲课日期已经很近。根据我对这一问题多年研究的积累,在课题组刘海年、肖贤富、刘瀚、梁慧星等同志的大力协助下,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精心准备了讲稿,顺利地通过了试讲,并如期圆满完成了任务。在讲座中,我明确指出,在新世纪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研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四个方面,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把我们希望决策层了解和关注的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用心与在座的领导同志沟通和交流,并得到了他们的正面回应。这令我十分高兴。我亲聆了江泽民同志在讲座结束后所做的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我亲历了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过程。我参与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见证了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入宪的历史时刻。我们伟大的祖国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道路。我和法学界的同仁一样为此感到欢欣鼓舞。近年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执政、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论和重要战略思想,为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提升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和水平,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业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以来,法学所先后有吴建璠、李步云、刘瀚、郑成思、夏勇、梁慧星、李林、王晓晔等同志,分别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重要法律问题讲过法制课。这是学者们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一个重要途径。法学所之所以有这样的机会,主要是得益于有对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的理论储备,有能团结攻关的研究团队,有以刘海年同志为代表的那样一些热情、大局观好、负责任的领导人。这是一个研究机构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的很好传统,应该发扬光大。
蒋:人权是当今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也是受到人们最普遍关注的主题之一。法学所一直在我国人权研究领域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可以说,人权研究是法学研究所的一个强项。目前,您和刘海年同志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法学所人权研究的情况。
王:充分实现人权是人类崇高的理想。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了广泛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应对国际人权斗争,法学所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就开始从事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1991年,根据中央交办社科院研究人权理论问题的任务,法学所遵胡绳院长之嘱正式将人权研究作为所的重点研究领域,并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1991年,我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人权研讨会,此次会议第一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概念。同年,分别由刘海年同志和我带团,去北美、西北欧、中东欧、南亚和东南亚等地,考察了有代表性国家的人权制度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并向中央写了一系列要报。同年,我还与刘瀚、王德祥同志受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委托,为江泽民同志访苏准备了一份民主、自由、人权的参阅报告。我们集中力量,研究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人权与主权、人权与法治等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了联合国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实施问题,并向中央提出了《关于我国参加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的理论对策和建议》、《关于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关于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关于合并、削减刑法中死刑条款的意见和建议》。法学所的不少同志应邀集体参与了中美、中澳、中欧人权对话,并受外交部委托主持了中欧人权网络。法学所还同世界许多国家的人权研究机构建立了友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举办了多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会议,加强了各国学者在人权领域的沟通与理解。法学所还出版了一批人权学术著作,编辑了第一本《中国人权百科全书》。2005年,刘海年同志受外交部国际司的委托,赴老挝给老挝党和政府讲人权问题。特别令人高兴的是,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所涌现出一大批在人权研究领域颇有见地的优秀学者,形成了充满活力的学术团队,其中既有刘海年、刘楠来、李步云、王可菊同志这样著名的老一代人权学者,亦有夏勇、信春鹰、胡云腾、李林、陈泽宪、黄列、屈学武、莫纪宏、朱晓青、熊秋红等享誉国内外的年轻人权学者。衷心希望法学所的人权研究事业在新的领导人的主持下更加兴旺发达。
蒋:王老师,今年3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您作为参加过民法通则起草、参与过民法起草的专家,有何感想?
王: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排他性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一部为国计民生构筑法治根基的大法。过去,我们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甚至把物权观念打得粉碎,结果造成了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发生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就是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制度。正是因为基本上有了这一制度,才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积极性,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创造了震惊世界的经济奇迹,使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上了幸福小康的大道。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对于已有的尚不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科学总结、全面完善和总体提升,是一部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世界物权法共同规则,充满时代精神,具有浓郁中国气派的物权法。它的诞生是推动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物权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它有利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健康、有序发展。它有利于切实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为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为更好地实现一切人富裕、体面、有尊严的生存权和自由、全面的发展权提供物质条件。它有利于激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极大积极性和不竭活力。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科学立法的典范,来之不易。我们应当好好珍视它,切实遵守它,认真实施它,以使人民更加幸福、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国家更加富强。
蒋:王老师,在我们后辈学人的眼里,您不仅是一位德高望重、深孚众望的著名法学家,更是一位不断提携后学、奖掖青年学者的前辈。只要是从事法律学习与研究,都或多或少拜读过您的著作,或者听过您的讲座。您培养过许多学生,包括博士后、博士、硕士,您能否对青年学者谈谈您对他们的期望?
王:年轻学者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过我们。如今中国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学术园地也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目前法学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氛围前所未有的理性宽松、讲求科学、尊重规律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国内、国际间的交流日益紧密,各种电子化、网络化的信息获取手段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都为年轻学者提供了畅所欲言、专心治学的良好条件,也使他们具备了宽广的视野和扎实的研究能力。他们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艰苦努力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创造出大量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我想,要巩固和进一步推动年轻学者成长进步的大好局面,有必要发扬以下精神:第一,要发扬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方向的精神。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中国学者,要始终坚定地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终以发展了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统领自己的研究,维护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第二,要发扬中国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自觉承担历史使命的精神。要始终心系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切实关注民众的疾苦和现实的需求,将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和终极使命。第三,要发扬勤奋精神。勤勉奋发是做好学问最基本的前提。业精于勤,行成于思。一定要抓紧时间,用自己辛勤的耕耘,创造出更丰硕的学术成果。第四,要发扬实践精神。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也是学术不竭的源泉。要着力研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实践中的重大法律理论和法律对策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解决方案和智力支持。第五,要发扬创新精神。理论活力的根基在于创新,创新是学术常青常新的灵魂。要从事创造性研究,探索未知,追求真理,要不惟书、不惟上,只惟真理。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要研究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做出新的概括、新的总结,有新的创造。第六,要发扬真、善、美的精神。要真诚,真心,讲真话。要善良,热爱人民,热爱祖国。对于弱者要有同情心。对不公平的现象要有正义感。对贪婪、残暴等丑恶现象要有憎恶感。要有高尚的品德,美好的灵魂,崇高的人格。我愿以这些精神与年轻学者共勉。我相信中国的法学事业在这样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学者的勤恳、竭诚、倾注心血地灌注和培植下会日益繁荣昌盛。我祝愿襟怀远大的年轻学者们在未来的学术道路上取得更杰出的成绩,做出更卓越的贡献。
王家福研究员简介
王家福,男,1931年2月生于四川南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与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成果有:《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经济法》、《中国专利法》、《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等著述。
蒋熙辉博士简介
蒋熙辉,男,法学博士。1975年1月生于湖南衡阳。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2004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已出版专著1部,合著近10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原载《学问有道》,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