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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来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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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3日晚,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梁慧星教授在校本部国际报告厅作题为“《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刘继虎副教授主持报告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薇博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礼文博士、法学院党委书记马跃如教授等领导出席。我校法学院、商学院、政管院的师生,以及来自省高院的法官,来自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的学生共四百余人到场聆听。

作为《物权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的内容是对物权法起草中的争议性问题,如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物权的排他性,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转让与抵押,居住权,典权,让与担保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所谓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梁教授指出,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状况,符合宪法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梁教授还讲到,排他性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不仅包括排除私人干涉,还更指排除国家干涉,是私权利与公权利之间的界限,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梁教授还特别介绍了典权,他指出,典权是中华民族的发明创造,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也一直承认典权,保留典权制度很有必要。

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梁慧星教授深入浅出、风趣幽默的讲述,让师生充分领略了学术大师的魅力和风采。梁教授此次讲学,对于我校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梁慧星教授简介:

梁慧星,男,1944年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普升为研究员,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被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起担任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98年被全国人大法工委任命为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成员,1999年起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起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起担任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民法物权、法学方法论。代表作有《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1年修订版)、《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等。

来源: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