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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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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设立和任务

法律的一体化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前提和推动力。欧洲各大共同体及其机构就是在条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来的。而今,这些机构中,欧洲各大共同体(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拥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包括对各大条约的司法解释)、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和监督权,成分权制衡之体制。成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后续的各自修订本构成了欧洲法的基础,被称为是基础性的共同体法 。各个机构根据基础性的共同体法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等属于派生性的共同体法。在欧洲法实施的过程中,欧洲法院也产生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判例。这些基础性的和派生性的共同体法以及判例,是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欧洲联盟法调整的主要是各大共同体与成员国之间在内部统一大市场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在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框架下,它具体调整共同体机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成员国国家之间、共同体与第三国(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它还调整各个成员国之间在外交与防卫领域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方面进行合作的法律关系。

欧洲一体化以及与经济一体化相伴随的法律一体化,为欧洲各国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不仅对于中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而且,对于发展中欧之间在各个层面上的关系具有长远的战略重要性。这也正是设立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的意义和中心的任务。

中心研究人员

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

执行主任:徐 卉

副主任:樊 文姚 佳

秘书长:姚 佳

副秘书长:毛晓飞

研究对象和领域

一、欧盟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领域:

——组织制度: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机构组成以及职责;

——司法制度:理事会、委员会特别是欧洲法院的相关程序;

——财政制度:欧洲各大共同体的财政宪法;

——欧盟公民制度;

——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法律制度:市场上的四大自由;

——法律的协调统一制度;

——农业法、竞争法、商业贸易法、经济与货币政策(联盟)、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外交政策等部门法与政策领域;

——欧洲联盟框架下的政府间合作制度。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跨学科性。其研究对象和重点是: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规范;

——私法规范:公司法、贸易法/买卖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

——行政法规范:统一货币、农业、环境、教育科研等方面具有明显行政法特征的政策;

——刑法规范:刑事案件领域的警察事务与司法合作;

——程序法规范:理事会的立法程序、委员会的行政程序以及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

——冲突法规范:成员国与共同体法之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所发生的法律冲突;

——欧洲法对中国的影响;

——欧盟及其各大共同体与中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