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培养,感谢法学所长期以来对贵州省社科院还有贵州省社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大力支持。我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民族法治建设》。
“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顺应大势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这一宏观构想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为泛亚和亚欧区域合作注入新的活力。“一带一路”战略同时也给沿线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难得的开放和发展机遇,我现就这一战略背景下民族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推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一带一路”在民族地区的战略意义
“一带一路”是开放型纽带,它以文化为符号、以合作发展为目标、以民族交流和团结为根本、以创新核心有序的世界为宗旨,能加固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信仰、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和融合力,它的辐射范围和广度远远超过了古代丝绸之路,全新性的开展新一轮开放型的为“一基二点”模式,在提升“向东”开放水平的同时,加快“向西”开放步伐,以开发倒逼东部的转型和西部大开发,为中国经济界、文化界、宗教界等各领域走向世界搭建全新的舞台。
“一带一路”是发展型的纽带。发展是亚欧人民共同谋求的利益和追求。“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发展程度的差异很大,民族关系差异明显,借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家成为其国家利益体的共享者,将政治关系、地缘毗邻、经济互补等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持续增长优势,整合域内资源,拓展发展空间,缩小地区差距,造福沿线国家各地区各民族的百姓。
“一带一路”是合作型的纽带。“一带一路”背景下沿线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共商合作发展,促进互利共赢,为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描绘了蓝图,“一带一路”将成为中国中亚合作关系、国内东西部地区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把国际伙伴关系、国内同胞关系推进到新的高度和历史阶段。
“一带一路”是融合型的纽带。“一带一路”不仅是商业通道,更是人类社会交往的平台,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在此交汇融合,形成了讲信修睦、合作共赢、守望相助、心心相印、开放包容的丝绸之路精神。
二、“一带一路”下民族法治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国的国家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显著,各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几乎平衡,企业在不同国家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必须因地制宜,有些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稳定,比如新加坡,但是有些中东地区的国家法律法规混乱,执法环境比较差,给企业投资带来不确定障碍,给民族地区的法律建设带来很大障碍。
(一)不同制定国的国内法之间冲突
“一带一路”背景下,一国制定的国内法可能与其他国家已有的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某一法律关系可以由一国法律调整,也可由另一国法律调整,两国法律却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而当事人双方因在某一个国法律调整上未达成一致,从而使得不同国家国内制定法发生实质形成的冲突。各国总是基于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而制定的法律,国与国之间国情、文化等具有巨大的差异,导致这种制定法与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的冲突。
(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相互间冲突
“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法主体主要是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调整、规范国与国之间、地区之间的一些事项。这也是条约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例如,一是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有关国家已有的国内法相冲突;二是新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旧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冲突。包括缔约方相同内容和不同内容的新旧条约的冲突;三是新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原来的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法律冲突。如双边条约的缔约方都是原来多边条约的缔约方的情形下的冲突、双边条约的一个缔约方不是原来多边条约缔约方的情形下的冲突。
(三)经济等重要领域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立法空白
伴随着争议必然会延伸出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争议比较复杂,立法空白会增多。适用法律涉及到多国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区域性的规定也会更多,会更加具有针对性。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就要顺应时代发展,根据国际条约和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规定本国法、外国法乃至国际的商事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特别要重视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尤其要重视法治的保障职能。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民族法治建设的推进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过去我们提“战略”多一点,最近中央要求一般不提“战略”。民族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应该结合以下方向:
(一)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积极推动经济高速发展
一是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调整中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这些年来,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熟悉并且依赖人治缺少法治的国家,无疑具有着重要的历史性进步。进入新常态以后,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经济性事务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二是要完善配套性法规,健全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体系。实行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在社会领域就要求进一步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更大程度上来调动我们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创造性。
(二)法律冲突的协调
法律冲突势必会影响到“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行,因此应竭力避免减少法律冲突的出现,但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通过运用有效原则来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协调法律条约以及相互之间的冲突,一般要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强行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一般有较好的机制来解决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国内强行法优先一般能够依照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得以实现,国际社会也存在强行法。第二是利益均衡原则。三是国内法条约和相互之间的冲突解决路径应当合法化。建议加强民族地区贸易与金融的法治化,只有实现法治化,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民族地区最终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三)建议采用绿色化法治发展模式,保护民族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绿色化发展模式应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当把法治理念贯彻到深层次的生态文明过程。这些年像贵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嘱托,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通过绿色化、法治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制度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我就简单做这样一个汇报。我2004年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一直在贵州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还荣幸地被聘为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联谊会贵州分会理事长,团结在黔博士后为贵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努力拼搏。2013年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批准,成为贵州省文科领域唯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至今已批养法学博士后10余名,为贵州省高端法学人才培养做出了一定贡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管委会、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