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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强国建设与中国特色航空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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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航空强国的法治要素

在现代国际经济领域,国际航运秩序变革和国际航运模式创新对全球经济贸易发挥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国际航运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对实现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和世界市场的生产分工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一定意义上说,运输就是一种生产力,也是国家驱动经济的战略资源”。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际航运法律秩序之间已经形成了深刻的矛盾,促使国际社会通过创制和改革国际航运的统一立法来构建国际航运经济新秩序,国际社会出现了航运国际立法的造法运动,在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等领域都涌现出了一些多边航运统一立法。而我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航空运输国,加强国际航运立法研究,重视国际航运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对我国提高国际航运法律规则的运用能力关系重大,直接影响我国参与全球航空竞争的行为方式,影响到我国适用国际航运规则的法律利益。

建设航空强国必须凸显航空法治要素的战略地位,需着眼于四个方面的法律实践:第一是把握国际航运法律秩序改革的发展动向,积极主动参与全球航运的制度化权力博弈,在国际航运法律规则的创制上发挥中国作用和中国力量;第二是围绕中国建设航空强国的战略选择全面推进我国的航空立法改革,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航空法律体系,为航空强国目标的实现供给完备的航空法律体系;第三是大力推动航空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的航空战略发展、航空运输管理和航空运输实务部门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第四是高度重视和切实推进国别航空法、比较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的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国际航空法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对话,提升我国在国际航空法论坛、国际民航组织法律会议的对话能力,打造高端航空战略发展和航空法律智库,增强中国建设航空强国的软实力,为中国的国际航空竞争和合作发展发挥应有的学术力量。

二、中国现行民航法的修订与完善

国家民航局已向社会公布民航法修订稿,开启了我国民航法实施20年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法工作。我国民航法修订应当站在跟进全球航空治理的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快建设航空强国的战略高度,促使民航法的修订和立法改革充分适应我国建设航空强国、航空制造大国和航空服务大国的实际需要,统筹我国民航立法与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航空法多边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协调我国民航法与关联立法的衔接和适用(物权法、侵权法、担保法、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强化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严格规范航空承运人责任。民航法修订应的五个建议:

一是为适应航空强国建设和空域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民航法总则规定领空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空域的国家所有和法律归属、法律地位,强调空域在平时主要用于民用航空事业,为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空域过度军事占用制约民航事业发展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在空域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和调整上单独制定领空与空域管理的单行法律。

二是为适应航空制造大国建设的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物权制度,在民航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为航空器制造者、维修者和托管者提供充分的物权保护,为航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航空法律规范支撑;

三是为适应我国航空消费大国的需要,强化对航空消费者(航空旅客和托运人)权益的保护,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取消我国现行民航法国际航空旅客损害赔偿和国内旅客损害赔偿的双轨制做法,在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上不分国际国内航空运输,按照我国加入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实行统一的航空旅客损害赔偿标准,对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实行统一的司法标准;

四是在涉外民用航空关系上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物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民航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依航空器留置地法;

五是为实现民航立法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将民航法修订稿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和第十三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整合为一章“公共运输航空”,在体系上与修改稿第十章“通用航空”保持对应,内容上包括一般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凭证、公共航空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航空运输特别规定六节;在第十章通用航空运输明确规定真空3000米空域用于通用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飞行,用法律确定我国的低空高度,并规定拥有航空器的公民个人依法享有飞行和参加通用航空活动的权利。将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和第十六章法律责任整合为一章“民航安保法律责任”。

(机长的职权和法律地位、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营运范围等问题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