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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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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式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中国政法改革将全面推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对政法工作的意义

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研讨期间,专家们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步形成共识,并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展开阐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中央政法委举办的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将对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些年,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因此,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进入"十一五"以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而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因此,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和教育,对于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政法机关最必须也是最迫切的一项任务。

法治理念教育对地方政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这些年虽然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基层警力不足也成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包括警务机制改革等在内的政法改革还有待突破。从各地的改革实践来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缺乏较为具体的指导文件,各地改革基本还处于摸索状态,亟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进一步系统和完善。2006年,是公安部确定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同时,2006年"两会"还对司法、检察两大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满足新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地方干警头脑,不仅要从政策、体制、机制上,从待遇、经费、装备等多个方面拓展思路,还要在广泛的政法改革实践中逐步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来源:中国政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