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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制的阶段性与超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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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过去曾提出,中国法治现代化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和法治浪漫主义两种倾向。法治浪漫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忽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渐进性和特殊性。渐进性是指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阶段的演进,特殊性是指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质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在论述渐进性时,我曾提出,极而言之,贫穷无法治,乱世无法治。哪么,贫穷到什么程度,才无法治呢?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究竟会怎样具体地影响某一阶段的法治水平呢?这是我撰写本文的第一个起因。
    撰写本文的第二个起因是,现行的法理学教材都提出,经济最终决定法律,但法律相对于经济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但经济究竟在那些方面决定法律,法律又究竟在那些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却是目前学术界语焉不详的。
    根据中国科学院现代化研究中心编写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5-经济现代化研究》,从经济效率(人均GDP)、产业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和经济现代化水平四项经济指标来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上相当于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我提交的这篇论文即据此对当代中国法制与19世纪英美法制作一比较研究。
    论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19世纪英美法制发生的六个主要变化。即:围绕工业革命目标的实现,进行了国家具体政治法律制度改革;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义务教育制度逐步确定。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在与19世纪英美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当代中国法制在两个方面超越了19世纪的英美法制。即:凡是主要通过理念变革而不是经济力量即可实现权利的法治事项,中国则超越了19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凡是主要由企业出资支付权利实现成本的法治事项,中国则可以超越19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论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在19世纪英美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当代中国法制在四个方面未能超越19世纪的英美法制。即:凡是主要由国家出资或筹资支付公民权利实现成本的法治事项,中国则基本上没有超越19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对19世纪英美关于权利的实现必须围绕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依法理念没有超越,对19世纪英美关于按照经济发展需求而逐步进行政治法律改革的做法没有超越;对19世纪英美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理念没有超越。
    本文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能否超越发达国家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虽与法律理念有关,但关键因素还是经济(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条件决定的。凡是可以超越的内容,则往往局限于那些主要靠法律理念变革来实现,而不靠或较少靠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来决定的法制项目;凡是难以超越的内容,则是那些主要靠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来实现的法制项目。因此,法治最终不得不向经济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