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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我们为什么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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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33日下午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仅是保护自然人涉及个人的信息利益,更是对现代信息化社会条件下合法取得以及合法利用自然人信息的各种活动建立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对现代社会最前沿的领域的国家治理。”311日上午,在接受《人民周刊》记者专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所在。

 

把预先防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本出发点

 

202010月,孙宪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会议上就提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问题意识既要明确、更要精确。

“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直备受法学界关注。在我国,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三部法律均从不同角度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已经有了三部法律的情况下,新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跟这三个法律怎么区分、衔接?更重要的是,这三部法律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必须要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和实施基础。当然立法不能重复,为同一个问题制定多个法律不符合立法的原则。所以今年两会上,在长时间研究的基础上,我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孙宪忠分享了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思考,并阐述他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的思考:“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要认识到,现代信息社会里所说的信息保护和以前人们正常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区别,应该将现在普遍发生的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收集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核心环节,在此环节中,重点解决过度、强制、非法收集信息问题;谁‘占有、保管’个人信息,谁就应该对个人信息给予保护,并承担责任;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使用及保护,禁止买卖个人信息,把预先防范作为信息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解决违法收集、不当保管是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核心

 

徐玉玉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五年前的夏天,那一年她18岁,高考超出一本线30多分。由于家境不富裕,2016817日,她前往区教育局填报材料申请助学金。三天后的下午,一个自称是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要给她汇助学金,几番电话沟通后,徐玉玉用来交学费的9000余元全部被骗走。

当晚9点,报案结束后的徐玉玉倒在了她父亲的电动三轮车上,再也没有醒来。那个本将坐在南京邮电大学英语系教室里开启全新人生的妙龄少女,因受到外界强烈刺激导致心源性休克引发多器官衰竭,永远地“留在”了她的家乡——山东临沂中坦村。

这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案件显示,共有60多万名考生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徐玉玉是其中的60万分之一。在2017年全国法院全年审理的2500多万起案件中,这起案件成为当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

“在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信息收集;其次就是信息被收集后保管不当甚至被非法利用。”孙宪忠说,纵观徐玉玉被诈骗一案中,电信诈骗犯当然是导致徐玉玉离世的重要原因。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徐玉玉上大学的个人信息是由谁来收集的?是由谁掌握的?她的招生信息是从什么地方、从什么人那里泄露的?“这都是我们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有人简单地认为,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直接导致死亡。这一说法没有仔细分析导致徐玉玉死亡的多重原因里,尤其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度看,立法应该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正式施行,民法典也于今年11日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在这三部法律中得到的“保护”权重各有不同。

“比如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国家网络层面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包括企业等组织的安全问题。其中虽然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侵犯个人信息与侵犯个人利益两者间是有距离的。电商法主要针对企业主体如何利用网络经营的问题,虽然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该法的重点不在于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而是侧重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在商业上的利用问题。而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解决的是个人信息被损害后的法律救济问题。关于个人信息没被收集、采集之前和被收集、采集期间存在的问题,民法典则管不了。”

孙宪忠说,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时,有一个关键环节是很多人没有认识到的。“民法典上所说的个人信息都是单一自然人(你、我、他)的信息,但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团组信息,从收集掌管到利用,才是信息化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那些利用个人信息群发广告、群发诈骗信息的,都是针对团组信息发生的。这种情况和民法典里的考量不一样,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的问题意识之所在。”

 

需协调个人信息安全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团组这一概念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信息占有、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孙宪忠认为,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主要存在“过度收集,强制收集,甚至存在不法收集、非法收集”的情况。但在实际生活中,信息化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众多利好。他说,某种程度来讲,2020年中国战胜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就是利用信息化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的正能量样本。“反过来看,有些西方国家因为过于强调个人隐私和权利,无视信息化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的作用,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他看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个尺度问题,如果收集信息对社会管理有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收集信息,但在立法过程中,要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要正视信息化社会的进步意义。如果过度渲染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会给民众带来心理上的恐慌与不安,认为只要涉及个人信息采集,就是暴露隐私。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看法。很多记者都知道我的电话,去过我的办公室,见过我本人,这属于掌握了我的个人信息。但我不能因此说,记者掌握了我的个人信息就是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权,伤害了我的人格权。”

一部好的法律就像一剂良药,能治愈亟待解决的顽疾。“明确问题意识、提升立法精准度”,孙宪忠相信时间的力量。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人民周刊》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