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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研究员接受新华社采访 谈外挂软件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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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抢群红包、群发清理“僵尸粉”信息、对关注的人实现自动点赞……通过一些外挂软件,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普通人可能都尝试过这样一些“小操作”。通过“非正规”途径实现了方便之时,你是否想过,外挂软件可能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运营者的知识产权?

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微信“群控软件”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开发并提供“群控软件”服务的两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一起案例背后,知识产权保护离你我并不遥远。

负责本案审理的法官沙丽表示,所谓“群控软件”实际上就是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相当于在外挂平台,发出一个指令,就能让控制的所有微信号进行统一行动。”

记者了解到,此类外挂软件购买者基本是在社交平台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例如一个运营者就可以控制多个微信进行产品推广,定时发送消息、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等等。

与此同时,这类外挂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危及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沙丽表示,本案中,就微信平台数据资源整体而言,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两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应当享有竞争权益。

“虽然说不能简单地认定所有外挂软件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但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不过度、征得用户同意’的原则。” 沙丽说。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给相关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带来一定困难。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表示,网络空间仍应遵守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规则和市场竞争秩序,技术创新不能以牺牲其他竞争者及用户的合法利益为代价。部分外挂程序通过非法调用软件开发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相关功能接口地址,涉嫌侵权。互联网从业者实施技术创新,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经营者应当遵循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及一般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接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普通人也可能因为或疏忽或无意的行为举动,扩大侵权的危害,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仅仅是企业、机构,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必要提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养。” 管育鹰说。

 

来源:新华视点2021420日,文字记者吴帅帅,视频记者吴帅帅、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