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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磊接受法治日报采访谈备案审查:自我纠错可通过“找上级”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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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略显神秘的备案审查工作关注度正在与日俱增,连续几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都备受瞩目与肯定。可以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但也应该看到,备案审查在发挥维护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作用的同时,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需完善之处。这其中,审查意见若存在疑义甚至产生巨大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引起了学界关注。

近日,一些业内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要积极探索形成符合法治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备案审查体系,为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适时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积累经验。特别是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自我纠错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备案审查机关作出的存有疑义或争议的审查意见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应及时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程序机制。

对于如何处理备案审查自我纠错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朱学磊认为,一个主要思路就是要遵循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和基本原理。

据朱学磊介绍,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多层级、多主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法等关于立法适用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出现立法争议,解决方式上预设的基本逻辑就是立法者的层级越高,立法能力越高、民主性越强,也就越有资格作为纠纷的裁决者。同样,这也可运用到备案审查的自我纠错工作。

“在纠正备案审查机关可能出现的错误时,首先要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纠正错误,不宜过于复杂,其次,应当有一个最权威的裁决者。”朱学磊具体指出,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决定则为终局决定。而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则相对复杂。以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例,除了需要报请国务院备案,还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设区的市的政府规章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这就意味着,如果省级政府应当服从国务院的审查决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服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决定,那么,在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就无法通过层级的高低来判定以谁的意见为准,因为两者分属不同系统,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朱学磊认为,在此情形下,诉诸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作出最终裁决是比较合适的做法。

“总之,备案审查工作的自我纠错机制可通过‘找上级’的方式解决,如果上级之间存在不一致,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朱学磊说。

 

来源:根据《法治日报》2021413日报道整理,原标题《完善纠错机制做实做强备案审查》,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