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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研究员接受《民主与法制》专访:我国数据法治建设需要加快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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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被称之为“信息时代的石油”,价值日益凸显。数字技术正在迅速改变社会,给人类带来空前进步的同时,也带来深刻的新挑战和问题,比如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或泄露、非法收集和买卖,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事件也屡屡发生等等,迫切需要加快数据法治建设。

就数据法治建设中相关问题,《民主与法制》记者对席月民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您谈谈数据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这些年来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加快数据法治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的重要任务。刚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五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根据我国“十四五”规划要求,我们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有效激活数据要素的潜能,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并通过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乃至经济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加快数据法治建设是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进入“十四五”发展新时期,实现以企业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数据法治建设亟待进一步提速。我们既需要全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领域的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不断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也需要系统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企业合规内部管理机制,在法治框架中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依法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记者:近年来数据法治建设的经验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数据法治建设方面一直在持续跟进,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均取得了引人注目的重要立法成果。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相关立法不但强化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严厉打击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行为。此外,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定等,也层层夯实我国数据法治建设的法律基础。主要立法成果和经验有:

第一,突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已明确赋予自然人和消费者以个人信息权。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建立“数据安全法定义务”的基础性标准。为保护个人信息权,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数据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该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与产业促进政策。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该法第五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促进,其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四,把网络安全放在重要地位。网络安全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具体内容看,该法主题集中,系统规定了我国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检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适用。例如,在数据保护问题上,为协调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又如,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重视地方特别立法。在地方性立法层面,吉林、山西、海南、贵州、天津等省市以及沈阳、贵阳等市,分别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和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将政务(政府)数据、健康医疗数据等数据的共享开放与管理应用纳入地方立法中,依法确定了地方政府在数据治理中的治理主体责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尚未实现真正的数据确权,尚未系统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尚未打通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数据流通规则。这都呼唤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立法的尽快跟进,通过打造系统化的数据法律体系,为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记者:近日,区块链再度引发热议,请您谈谈区块链技术对数据法治建设有哪些影响?

答: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及其应用,为数据安全制度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该技术的出现,客观上适应了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被寄予厚望。作为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和存储的一种新方式,它通过共识机制和加密技术,形成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并以独立、可靠、开放、透明、安全、可追溯为其显著特征,从而实现了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以及多方信息的安全维护。

由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因此在搭建各类业务场景下的区块链应用中,这些应用场景均可以在效率与安全价值之间达到必要平衡。当前区块链技术在大规模应用层面仍面临一些技术难题,如何在深耕“区块链+”概念下推动区块链技术更好赋能实体经济,如何实现共识性能、隐私保护、节点全球部署等关键技术研发方面的种种突破,不但需要产学研用等各方的深度合作,而且也需要建立高效协同生态,以妥善解决机构或企业数据隐私安全与共享、验证之间的矛盾,保证数据全程加密情形下的系统高性能运行。对我国而言,随着企业级区块链应用的持续走强和未来数字资产的兴起,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区块链技术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数据法治建设需要更多区块链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建言献策。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国外数据法治建设的相关情况。

答:面对数字经济的崛起,世界各国在“扩张主义”与“反制主义”的角力中竞相发力,借助各种政策与法律手段,不断推动各自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数据法治建设。企业数据合规程度与个人信息保护程度的高低,正成为衡量数字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这使得各国之间的数字经济竞争日益演化为一场数据法治竞争,数据立法的加速正在驱使数字经济的法治化驶入历史的快车道。

从国际层面看,数字经济的全球博弈引发了各国对数据立法竞争性与外溢性的普遍思考。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为例,其实施后已针对不同行业开出多项巨额罚单。在这些罚单名字里,除互联网企业外,有关航空、酒店、医疗等行业也赫然在列。该条例在全世界范围之所以备受瞩目,主要原因是它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系列具体权利,包括随时撤回同意权、知情权、更正权、擦除权(也称为被遗忘权)、限制权、携带权、访问权等。另外,欧盟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详细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事实上,对中国企业而言,欧盟的数据保护执法近在咫尺。由于该条例不再坚守属地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于美国长臂管辖的执法模式,将执法边界延伸到了所有收集和处理欧盟个人信息的企业,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无论是有意进军欧洲市场还是与欧洲企业开展业务往来,都应当尽快开展数据合规工作,把企业数据合规业务与个人信息保护紧密衔接起来。

记者: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如何对数据进行合理赋权,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少争议。您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理解的?

答: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中,经常将数据等同于信息,导致有关信息的财产权化讨论相当热烈。相比之下,有关数据的权利属性问题少有问津。通常认为,数据只是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其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但其实不然,数据价值既可以体现为其所承载的信息所包含的使用价值,也可以体现为信息流通所能带来的交换价值。换言之,数据持有人对数据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可以服务于自身的商业决策和精准投资,对数据持有人而言,这其实是一种“自用”价值;同时,通过数据市场的交易行为,又可以实现数据的“他用”目的,体现出数据的“他用”价值。对数据赋权的呼声说明,数据已实际成为现实生活中重要的“财产”形态,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这些年来,学术界在数据赋权问题上一直在争论。有学者指出,数据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客体;数据无独立经济价值,其交易性受制于信息的内容,且其价值实现依赖于数据安全和自我控制保护,因此也不宜将其独立视为财产。许多学者从数据利益出发,试图论证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有的甚至已经构建起数据权谱。但数据能否权利化,需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科学提炼和澄清,有待于审慎严密的逻辑证成。也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正向进行演绎论证,还是反向作出假设推演,数据权利化的证成进路实际上都障碍重重。尽管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资源,通过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将数据作为重要财产或资源看待有其合理性,但基于数据主体不确定、外部性问题以及垄断性的缺乏,短期内数据的权利化恐怕尚难实现,数据财产权问题仍值得斟酌。

我想,数据的赋权及其证成困境并不妨碍对信息秩序建立与维护的立法跟进。研究数据本身的法律问题是研究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信息利用和保护问题的本源所在,对网络信息的法律规制依赖于数据基础秩序的建立和数据操作行为的规范,这显然不能寄希望于网络平台或服务商的自行决定,需要国家立法对数据的采集、储存、利用、流动等作出统一规定,以此获得一个通行的数据使用和分享规则。

记者:您对数据法治建设还有哪些意见建议?

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两部法律草案去年已完成了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数据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时间是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6日,参与人数有207人,收到意见651条;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时间是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9日,参与人数有548人,收到意见1245条。目前来看,深圳等地的地方立法也在陆续跟进中,企业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仍然期待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双重保障。

除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的基础性立法之外,我认为,当前我们需要重点针对平台经济和新个体经济等新业态进行专门性立法,在优化监管中,清理不合理的行政许可与资质资格事项,依法保护平台企业和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的创新发展,打击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协调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我们还需要积极探索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领域的监管框架,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及其伦理规则,在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中科学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只有依法确立全面细致的数据保护标准和法律制度,我们才能在越来越经常化、批量化的跨境数据流动中夯实数字经济法治基础,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采访手记

我的儿时,还是一个没有手机没有网络的时代。每天守在电视机前,等着固定时间开播的动画片;和一群小伙伴在路灯下面疯跑,比赛看谁抓的蟋蟀多;按照老师要求做好作业就行,好像没有太多各种各样的辅导班。闲暇时,可以看不少好玩的小人书,还会看一些家里收藏的国内外名著,虽然会经常看着看着就睡着了……

而今我的女儿9岁了,她的儿时则是另一番光景。手机、iPad除了看一些动画片,还得按点上一些网络辅导班;虽然也有一些纸质的画本可看,但其知晓的更多的知识来源于网络;班级微信群和线上家长会成了老师和家长之间主要交流方式;小朋友人手一个的电话手表,是他们约玩的重要方式……

这只是时代差异的一个缩影而已,反映了数据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没有孰好孰坏之分。但让人深思的是,如何更好地应对数据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尤其是法治方面的影响。近年来,席月民老师一直致力于数据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包括数据安全、数据信托、企业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制度等内容,是这方面的权威专家。《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期还专门登载了席月民老师的《数据信托的功能与制度建构》一文,反响很好。因此,近期以“数据法治建设”为主题对席月民老师进行了专访并形成访谈稿,以期能让更多的读者更为全面更为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此外,围绕这一话题,3月19日,我和《民主与法制》社廖卫华、刘海燕、肖志威以及法律咨询中心李中顼一行五人,专门去了腾讯研究院进行调研,与腾讯研究院副院长杨乐、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等进行座谈,共同探讨数字社会相关法律问题,收获颇丰。

数字化转型,不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也与每个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数字化转型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数据法治建设,迫在眉睫,必须加快提速。

受访者: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12期,记者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