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孙宪忠学部委员接受专访:民法典为乡村健康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字号: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和“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发展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健康中国战略正在稳步推进中,乡村振兴战略进入新发展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进入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健康离不开法治保障。20211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时代,民众的健康权益将得到哪些更多的保障?对于在农村地区推动健康中国行动有何意义?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健康中国观察》记者专访。

《健康中国观察》:健康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民法典对于推进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健康中国行动及乡村振兴战略将起到哪些主要作用?

孙宪忠:在改革开放以前,针对健康方面的法规并不多。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方面的权利有了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10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中就把与健康相关的权利进行了极大扩展,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等。尤其是身体权的增加,在法律上是非常有价值的。

202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人身权利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列举出很多具体的权利,法律上来说,这样一个列举不是一种限制,而只是一种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民法典所建立的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现实领域,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而且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为乡村地区民众的健康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

《健康中国观察》: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在民法典中新增了哪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于在农村地区推动健康中国行动有何意义?

孙宪忠:民法典总则第9条为绿色原则,其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之前,生态与环境问题普遍被认为是公法问题,最新的民法典增加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后,我认为意义还是很普遍的。在民事行为中涉及开发、经营等各类经济行为,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来要许可做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考虑到生态文明发展问题。

所以把绿色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对整个民事活动都是有规范作用。整体来讲,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也有利于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改变传统不良生活习惯,培养农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健康中国观察》: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比,民法典新增了对生命尊严、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其设立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孙宪忠:民法典与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有很多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

在新的民法典中,对法律上的“人”这一概念有了新的界定。在胎儿没有出生的时候,在法律概念里是否享有健康权,这过去在法律上都是有争议的。比如,医生给孕妇开错了药,导致孩子生下来身体有问题,过去此类问题是法律上的难点。因为如果是母亲去主张权利,但母亲实际上她没有受到损害,但是如果要小孩主张权利,但当时孩子还是胚胎。民法典明确了在胚胎期间的权利,出生以后发现有问题,可以追溯,不受时限限制。从这一点上来说,民法典对人的生命健康更加关注,更有力地保障了人的生命健康。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人的身体权利,意义也是很重大的。具体来说,身体权指的是个人的身体的完整和行动自由。人的身体器官都会受到保护,甚至包括残疾人的义肢,以后也都要受到强制性的保护。

《健康中国观察》:这一次的民法典有些条款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第34条第4款规定,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您认为这一条款将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乡村康养发展?

孙宪忠:34条的立法理由,跟整个监护制度是相关联的。民法典出台前,监护义务完全由监护人承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在不担任监护人时,更多起到监督、协助利害关系人申请等作用。这就意味着,一旦监护人因不可抗力离开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将立即陷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新增的这一条将监护写在了自然人主体的部分,立法的出发点也是希望更多借助社会力量,要求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的民政部门也要承担兜底责任,在孩子、老人遭受冻饿之苦,或者遭受了生命健康方面的重大利益损害的时候,及时安排照料。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农村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了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人群的刚性服务需求。

《健康中国观察》:最后,请您对此次民法典健康相关部分的内容做个整体评价,以及是否有希冀的改进和完善之处?

孙宪忠: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从健康角度来看,民法典对于特殊人群的问题没有囊括在内,比如残疾人、农村群体、下岗群体等,这些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保障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尤其是农村群体的健康权益、生态宜居等问题,希望能够在《乡村振兴法》得到更具体的体现。

 

受访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健康中国观察》2021年第4期,记者柴广翰、宋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