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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研究员接受采访:私募监管规定是推进私募基金市场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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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私募监管规定》),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市场专家认为,管理规模已近16万亿元的私募市场已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私募监管规定》立足我国私募行业的监管实践和市场情况,回应了实践中亟待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对于化解行业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助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完善私募监管法治体系

规范行业良性发展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备。此前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是证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该办法对行业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然而,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私募监管规定》是将过去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将监管实践进行提炼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室主任陈洁认为,《私募监管规定》不仅对化解行业风险、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是完善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私募基金市场法治化的重要举措。陈洁认为,《私募监管规定》对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性意义。

东兴证券非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刘嘉玮表示,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投向更为广泛,投资队伍结构差异化更大,监管难度也更大。在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向专业机构靠拢的背景下,规范私募行业发展对优化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大有裨益。

坚持底线思维 引导行业树立合法合规意识

《私募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的内容,陈洁认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其明确要求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这是对私募基金“集团化”乱象所做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制。

同时,陈洁也表示,针对某些大型机构因商业模式导致的“集团化”的客观情形,《私募监管规定》也对此保留了合理空间。“这符合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发展的需求,也契合于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陈洁说。

她还表示,《私募监管规定》将此前《私募办法》中的“九不得”进行了升级,特别是对“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实践中最常见、也最突出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这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结合 强化“零容忍”

《私募监管规定》明确,对违反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私募监管规定》严格防止私募基金资金上的违规腾挪和操纵市场,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刘嘉玮认为,此次发布的规定全方位、全流程规范了私募基金投资、交易等关键环节,有助于优化私募机构投资生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助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推动境内外中长期价值投资资金进场,加速我国资本市场优化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报》2021111日,记者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