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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大数据杀熟”怎么办 新规释放治理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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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叫停“大数据杀熟”行为。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商家通过大数据描绘用户画像,据此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中,以低价吸引新客户,却对老客户设定高价。

2017年年底开始,就有消费者反映各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2018年以来,在媒体不断曝光下,“大数据杀熟”几度成为热点话题,各大互联网商家纷纷出面解释,否认自家平台存在“杀熟”行为。

但“大数据杀熟”从未消失,时至今日,不少消费者仍为这一问题所困扰。在哗哩哗哩网站上,一则名为《如何破解“大数据杀熟”》的视频自39日发布至今,已获得51.7万观看量。不过,该视频下一条获赞破千的评论直言,为了赚一点差价,消耗大量时间精力太不划算,并感叹:“可能我活该当韭菜。”

此次《规定》能否改变消费者被“割韭菜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表示,《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亮剑态度,但目前仍缺少配套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新规明确监管态度

 

实际上,根据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服务,采取不同价格策略是市场中的常见现象,比如机票价格会根据经济舱、商务舱、头等舱等不同舱位有所差异。但“杀熟”行为显然有悖商业伦理。不少专家指出,“大数据杀熟”与传统“杀熟”行为无异,都是透支公众信用,如不加以管制,将影响整个行业发展。

在大数据加持下,商家不仅能够精准识别新老客户,还可以根据用户信息发现客户更隐秘的购物倾向,从而将价格差异化策略发挥到极致,由此针对不同群体单独定价,甚至可以细化到针对不同个体定价。

管育鹰指出,这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同时,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并使用用户信息,也侵害了用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8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管育鹰表示,电子商务法第18条是原则性规定,指向性并不明显。而此次《规定》更具针对性,首次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加以明确禁止,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再次强调用户的知情权,规定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经营者必须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此外,根据20193月北京市消协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在网购、网约车等消费平台中,在线旅游平台的“杀熟”问题最多,此次《规定》首先对旅游服务领域进行规范,体现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决心。

 

维权依旧是难题

 

尽管如此,要真正有效减少“大数据杀熟”现象并不容易。管育鹰表示,目前,“大数据杀熟”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家进行监管,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或消费者协会反映商家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会对后者进行约谈或予以警告。如果消费者掌握足够证据,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但在现实中,每笔交易涉及金额往往不高,负责举证的消费者通常不愿花费时间精力,也没有专业能力通过诉讼维权。即便消费者有心,如何证明自己被“大数据杀熟”又是一道坎。刘先生曾状告某外卖平台存在“杀熟”行为,最终却由于证据不足而维权失败。

2018年,刘先生在某外卖平台上订购了一份午餐。13分钟后,他以同事的账号在某外卖平台上订购了同一份套餐,却发现后者的配送费比自己更低,遂将其实体公司告上法庭,称该公司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不过,由于两笔订单下单时间不一致,法院认为,该公司根据平台交易量对配送费进行动态调整,是自身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刘先生的侵权,一审驳回了后者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时,法院再次指出,原告证据不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实际上,面对消费者质疑,多数商家都以“属于自身经营行为”否认使用“大数据杀熟”。比如据澎湃新闻2018323日报道,滴滴出行CTO张博曾在滴滴内网发文否认滴滴存在大数据杀熟,称平台预估价是根据定位、路况、里程、时长的不同,尤其是路况因素,“按毫秒实时刷新的”,手机进入界面时间不同,就可能导致价格差异。

再如据澎湃新闻201857日报道,携程发布头条文章《携程大数据杀熟了吗?并没有》称,网友看到的差价是由于日期、支付方式、是否含早餐、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造成。此外,用户领用或购买优惠券也会带来低价。而针对“携程都给什么人发优惠券”的问题,文中并未正面回答。

 

如何矫正乱象

 

管育鹰指出,目前在与商家的博弈中,消费者仍处于弱势,要真正遏制“大数据杀熟”,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介入,还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对于单个消费者孤立无援的状态,可以由公共组织打破信息孤岛,凝聚力量加以维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育鹰建议,各地消协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帮助众多消费者维权。

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应当加快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管育鹰提出,可以借鉴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协议进行严格规范,比如规定不得在协议中使用模糊或难以理解的语言,不得使用非常复杂的隐私保护政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消费者获得数据使用权限等,从而加强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使用知情权的保障。

此外,还应当提高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罚金,或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根据消费者反馈,查证后,向市场公开违规互联网企业名单,发布风险警告,提醒消费者谨慎使用相关线上产品。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