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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丹接受《农业日报》采访: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助推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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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是最具科技含量的领域之一。随着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我国种业想要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自主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原始创新。近日,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在农业领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已逐渐经成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品种权保护意识大幅提高,植物新品种申请量、授权量全球领先,随着我国种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品种权人对于维权护权的需求也愈加迫切。

为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种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129日,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中国种子协会承办的2020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讨会在山东省寿光市举行,会上发布了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和《植物新品种权复审申请指南》,法律专家进行了相关解读及维权指导,种子企业、执法部门、种业管理部门等代表作了典型发言,为业内人士维权执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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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创新发展新时期 种业监管治理再发力

近年来,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复审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发布11批保护名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191个植物属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制度体系愈加健全,工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也在逐渐完善。

截至去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近3.4万件,总授权量近1.4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其中,来自国外的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也逐年增加,去年对欧盟各国授权量比2017年增加了近2倍。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骤增的同时,复审案件申请量也随之迅速增长。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吕小明指出,复审案件申请量由2001年至2015年间的年均不到5件,已增长至2016年至2019年间的年均29件。

随着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实施,在品种审定、登记与保护管理相互协调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复审案件上。“为规范申请材料,提升复审案件审理效率,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复审申请指南》,将为复审申请人申请复审时提供参考和技术指引。”吕小明说。

在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我国品种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升,市场上名实不符的假种子、实质相似的仿冒种子,逐渐成为业内乃至各方关注的重点,新时期新形势下,种业执法是否有力、监管是否到位,对于行业能否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

“从2016年修订的《种子法》实施前后来看,我国种子市场的监管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由种子的质量低劣转向了品种的假冒伪冒,投诉的主体从农民变成了企业,目前市场监管的突出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种业创新发展不相适应。”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谢焱指出,在谋划“十四五”新的起点上,要从制度、体系和执行三个层面提升种业监管治理能力,加快种业创新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设,优化保护市场创新的环境,打造规范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坚持联合治理,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健全打假维权机制,形成监督有力、放管结合、社会参与的监管治理体系,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创新、投入,再创新、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全面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

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品种权纠纷呈现新特点

曾经,品种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突出,给育种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市场混乱。近几年,品种权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加强了品种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品种权维权补短板工作逐步推进。

2018年起,农业农村部每年根据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典型性、社会影响、作物种类分布与案件类型等因素,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期为业内人士维权执法提供指导和借鉴。

今年,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较往年也展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从产生纠纷的作物来看,往年基本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三大作物上,2019年起,蔬菜、水果、花卉园艺植物品种纠纷开始进入诉讼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在案件解读时指出,在经济作物中,无性繁殖比例达到了60%以上,这类案件的出现说明我国对于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水平正在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整体水平步入了新的阶段。

另外,赔偿低、取证难等也是近年来侵权诉讼面临的难点。对此,李菊丹表示,发挥好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力量非常重要,同时,维权方应注重品种权价值的认定,才能准确评估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

在近三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安徽、甘肃三省入选的案例最多,侵权行为上来看,甘肃主要集中在制种环节,其他两省集中在种子销售环节。“虽然在维权监管和执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维护好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仍存在不少困难。”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吉健安指出,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品种权授权经营信息查询难,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且涉及面广,造成查处困难。同时,在种子市场检查时,侵权证据固定困难,且执法机关也不能作为处罚的核心证据,只能作为调查线索采用。而对于品种权人来说,自行取证的成本很高。“希望品种权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吉健安表示,加强品种权维权执法监管是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要从种子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强化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各地推进新品种权保护各有“奇招”

在蔬菜种植面积60万亩、年产蔬菜450万吨的“中国蔬菜之乡”寿光,严格的种子市场管理和信用等级“红黑名单”监管方式已成为当地蔬菜种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据了解,寿光每年开展种子种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全市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检查,对制售假劣种子和品种侵权行为形成了严厉震慑。今年以来,针对假劣种子、品种侵权、未审先推、标签不合格、经营未备案等重点违法行为,检查种子销售门店、种苗场380余个次,立案查处15起,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种业信用体系建设,寿光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分类、高效管理。“我们将市场经营主体的良好守信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红黑名单’,将信用分类结果与抽查检查、资格审查、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了企业的守信意识、守法意识。”寿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曹建国介绍。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寿光专门出台了《关于扶持蔬菜种业发展的政策》,设立了蔬菜种业发展专项基金。“基金累计投入3亿元,从育、繁、推三个方面持续对蔬菜种业发展进行扶持,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每个品种给予企业20万元补贴奖励。”曹建国说。

通过政策、资金的支持,创新发展模式,强化市场监管,寿光培育了一批本土种业研发龙头,蔬菜种业发展成效显著。目前,自主研发蔬菜新品种达140个,其中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82个,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育苗企业41家,全市种苗年繁育能力达17亿株,产值10多亿元。

作为三大国家级制种基地之一,甘肃拥有全国最大的杂交玉米制种、蔬菜花卉繁种和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以及蔬菜、马铃薯、油菜、苹果、中药材等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全省现有种子企业532家,玉米种子企业130多家,其中面向全国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4家,销售额1亿以上的9家。

“生产面积大、授权品种多、侵权形式多样是甘肃种子维权纠纷的主要特点。”甘肃省种子总站副站长吕小瑞介绍,相较其他省份而言,作为全国种子生产大省,甘肃的新品种保护工作情况更为复杂。未经品种权人同意,改变生产地点、超面积生产、生产经营假冒保护品种等侵权形式均有发生,而关口前移、联合执法、严惩严办是保障全省种子生产合法有序的三大举措。

近年来,甘肃省种子管理部门先后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科院等品种权单位开展了玉米杂交种郑单958、浚单2030多个农作物新品种的维权工作,与品种权人联合维权37起,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620万元,切实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简析

一、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判决销售蜜柚果实不属于品种权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出了判定特定作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并明确“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小麦“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安徽省销售“郑麦9023”种子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侵权种子销售商应对所售种子的合法来源承担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否则需要依法承担侵害品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明确了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品种权独占许可人属于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需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后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品种权侵权诉讼。

三、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诉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马铃薯“希森3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伪造“希森3号”品种权授权证书用于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未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不构成品种权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被控侵权人未实际生产销售受保护品种的,不构成品种权侵权。

四、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诉绥化市天昊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北稻4号”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品种权人充分运用了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中获得的被控侵权方的内部账簿、通过公证程序收集的侵权证据、品种权人自己收集由被控侵权人制作的宣传册、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成立。本案还有一个启示是,如果品种权人被注销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变更品种权人。

五、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戴元民、睢宁县桃园镇朱美红农资门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责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蠡玉88”品种权、停止侵害原告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仿冒原告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朱美红门市赔偿原告2万元,戴元民赔偿原告18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果被控侵权人销售的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被控侵权人明确不申请品种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品种名称相同,认定品种权侵权成立。本案还明确了,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麦“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实记录侵权种子购买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视频,以及反映侵权种子交接过程的公证书,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反映的内容是被控侵权人的真实表达,属于真实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录音、拍摄视频未经被控侵权方同意,而否定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

七、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判决沛星公司赔偿张有全、张民阁45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DNA分子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申请进行田间测试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还明确了,在侵权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并存且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品种的情况下,由侵权种子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诉谢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无法确认具体侵权地点,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植物新品种“良玉99号”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运用公证程序进行品种权侵权取证的,要确保程序合法,公证事项真实有效,还要注意公证内容与需要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无法证实侵权地点的公证文书,有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证明力。

九、安徽天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复审小麦“皖麦203”驳回品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根据DUS测试结果,判定申请品种不具备一致性,维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皖麦203”品种权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品种审定、推广、制种基地大田种植和引种试验中表现出一致性和稳定性良好的品种,仍有可能不符合植物新品种审查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级水稻研究发展中心、江西汇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请求水稻“跃恢1573”新品种更名复审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根据证据确认“跃恢1573”品种名称已在2014年的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使用,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相关规定,判定请求人请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品种更名请求,维持“跃恢1573”现有名称。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只有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经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证实相关品种为同一品种并且更名后的品种名称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才予以更名。育种者应遵守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的规则,确保“一品一名”,避免“一品多名”。

 

来源:《农业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祖祎祎)20201217日,原标题“为种业科技创新发展“护航”——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助推种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