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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举办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讨会
周汉华等专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体现对国情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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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为此举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讨会”,邀请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就草案交流研讨。会议由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和“网络强国与法治创新”创新工程项目组承办。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参加研讨会并致辞。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草案》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则,专节规定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全面加强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周汉华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进入立法议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成功。随着网络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会越来越显现。《草案》既参考了个人信息立法的国际经验,亦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体现了对于中国国情的深刻思考。草案的亮点有很多,包括敏感信息的界定、坚持个人信息与隐私相区分的立场等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卫球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准备了比较长的时间,《草案》整体上比较成熟,其中的架构、条文设计比较科学,相对于国外立法亦有许多创新之处。他建议对有关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方的法律责任、自动化决策的说明义务、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制度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调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吉豫说,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构建的基础和关键所在。草案已经具有比较高的成熟度,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接受委托处理个人数据者的义务和责任,并在风险评估中补充社会伦理维度的评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充分肯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草案》具有鲜明的权利保护法、产业促进法、权力规制法的时代特征,符合中国国情也与国际成功经验基本同向,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综合法,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制度上有重要创新,充分考虑了个人同意以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会上,专家还就《草案》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条文的表述提出了意见建议。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202010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