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同时还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样的调整安排体现了什么?面对新的刑责年龄规定,我们又该如何做好应对工作?新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
刑责年龄个别下调体现朴素正义观
新京报:你如何看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刑责年龄的调整安排?
刘仁文:个别下调,是回应舆论中的朴素正义观,也是对低龄严重暴力行为目前缺乏有力应对措施的一种应激反应,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还有待深入论证和实践检验,而且具体落实中,究竟哪些是特定情形,要经过怎样的特别程序,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新京报:低龄未成年犯罪现象确实很受关注,下调到多少岁合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那具体应下调到多少岁合适,犯了哪些罪的该下调?
刘仁文: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14岁),又实施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恶性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这类人员草案明确了是下调的对象。
那降低到多少岁合适?根据我们从司法实践中掌握的个案情况来看,降低1岁-2岁也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实际上,11岁、10岁甚至9岁、8岁也有被报道出来杀人作案的例子。比如2013年11月重庆长寿区一位10岁女孩在电梯内将冲自己做鬼脸的1岁男童摔死。2008年12月,海南三亚一名9岁小男孩将欺负他的一名13岁小孩捅伤,伤者医治无效死亡。可见,通过个别降低年龄的做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做法,也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和后续问题。即使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也管不住所有的不良少年,还得和特殊学校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等其他配套措施相结合。
新京报:为什么近年来会频繁发生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象,为何会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
刘仁文: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例过去可能就有,但由于媒体不发达,并未被公众所广泛了解。现在媒体发达,一件事情发生了一下就在网络上传播开了。二是现在从整体上看,青少年一代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加上网络发达,信息接受渠道多,使得青少年在生理出现“早熟”现象,但心理上却并没有完成相应的社会化过程,造成青春期前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心不平衡,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行为。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就容易迅速在社会上发酵。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不宜“一刀切”降低
新京报:现在的草案规定,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你看来,为何针对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不宜“一刀切”地降低?
刘仁文: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的精神来看,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合适的。有学者曾对世界上90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进行过统计,发现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为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是最多的,还有的设定为14周岁以上(15岁、16岁甚至18岁)。联合国在2019年发布的一般性意见中,根据脑认知与神经科学的最新研究,也建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
世界上确实也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但应当看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有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而少年刑事司法体系重在教育、感化和转处,不像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那样偏重惩罚。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更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成套的刑法制度(只是在刑法中有零星规定),也就是说,在刑法结构和刑罚制度的设计上缺乏一个缓冲地带,欠缺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分层级的处遇措施体系。
新京报:在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上,你觉得家庭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刘仁文:任何一个不良少年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所以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建立起来。首先是家庭的管教,父母或相关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起养育、监护等责任。对于放任不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修订中,这正好是一个契机,应该在此次修订过程中考虑相应的条款设计。
未雨绸缪应对“新问题”
新京报:刑责年龄个别调整后,你认为是否会产生新的“不公”,为什么?
刘仁文:这的确是一个需要未雨绸缪的问题。如何把握个案中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难点,否则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个可以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总而言之,刑责年龄做相应调整,总是希望在同一个时期能同案同判。这样才是修法的初衷,否则的话,如果在同一个时期出现同案不同判,差异很大,导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反映,这都不是修法所应产生的结果。
新京报:那该如何应对?
刘仁文: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刑法》有效的衔接,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学校如工读学校,以及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完善好。未成年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成年犯,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教育”就需要完善矫治教育制度体系,让进行“改造教育”的未成年犯有良好的环境能够实现真正地改头换面,重新走上一条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人生发展道路。
新京报:对于未成年犯刑责年龄调低一事,你还有何看法、观点?
刘仁文: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法只是最后迫不得已才动用的手段。与其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建构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体系,设计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替代措施,包括矫治强度由轻及重的各类措施。
受访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来源:《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实习生 蒋佳宸),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