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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主办。
研讨会上,宁波中院的一起案例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
近日,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宁波中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本案也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
这起案例背后,体现了正在加速形成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宁波法院执行体系,以及正在逐渐成长的奖惩并重、刚柔相济的宁波信用体系。
“司法裁判正向激励机制在破解难题中应时而生,在制度探索中应势而长,在实践检验中向善而为,在理论引领中向美而行。”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志君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为有效发挥失信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双重功能,构建综合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镇海法院和江北法院率先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宁波两级法院经过两年来实践摸索和发展完善,努力通过司法正向激励的途径,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后疫情期间赋能“六稳”“六保”工作贡献法院力量。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
信用修复再度造血
近年来,法院诉讼案件量居高不下,执行案件量占比近四成。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此外,还有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履行意愿强烈,却因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致使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经营活动更加困难,信用惩戒在这些案件中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在宁波,有这样一家建业集团公司,3年来,该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但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这家诚信履行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项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法院工作报告。
在宁波,还有另一家置业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多万元成为被执行人。公司虽然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融资复工。关键时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其首创的信用修复机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在建工程,并最终还清欠款。这个案例,入选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旨在将问题解决于“执行前”;信用修复机制,为自愿履行者再“造血”,重在将问题化解于“执行中”,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助力宁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9月,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2019年底,宁波市委深改办将两项机制纳入市级重点改革项目;2020年3月,宁波中院与市信用办共同建立两项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正向激励机制推行以来,在实践中已展现强大生命力。今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共完成信用修复案件666件,解除限高措施案件643件,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发布诚信履行名单1408个,410家企业先后享受到正向激励机制红利。
以镇海法院为例,2019年下半年自动履行案件数环比增加94%,自动履行金额是上半年的8倍,首次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环比下降22%;今年1月至6月,自动履行案件数同比上升120%,首次执行案件数同比下降32%,自动履行与首次执行案件之比达0.98:1。
两项机制的推进,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宁波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说:“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项机制深入推进
全面彰显司法担当
3月29日至4月1日,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浙江考察,赋予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宁波中院党组以此为契机,作出全面深化与完善两项机制的重要决定。
推进自动履行。宁波法院树立当事人“一件事”意识,激活法官审执兼顾的积极性,深化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今年1月至7月,宁波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
强化联合激励。宁波法院积极落实部门联动“红利牌”,对自动履行当事人,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今年1月至7月,宁波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深化信用修复。宁波法院明确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今年1月至7月,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两项机制在宁波的深入推进,得到了上级法院认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新璋说:“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敏锐地抓住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环节,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担当作为,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推广时,要通力合作,正确把握强制和善意的关系,统筹兼顾审判和执行的关系,并处理好司法信用和社会信用关系。”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将两项机制纳入其中。2020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全面推广宁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做法。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评价说:“两项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是实践性,在实践中形成,在实践中经过检验,最终应用于实践中;二是创新性,两项机制是司法实践和执行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措施;三是有效性,两项机制在强化破解执行难、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得到了多方的认可;四是提升性,可以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提升;五是可复制性,可以归纳出一般的理念、一般的做法,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
完善机制防范风险
强化协同推动落地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5月9日,宁波市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召开,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会,标志着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两项机制的建设中来。5月13日,宁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全市推广两项机制。市人大协同各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力求在立法层面推动两项机制推广完善。
大疫当前,百业艰难。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宁波法院充分发挥两大机制优势,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中院受理了一起大型腾退执行案,涉案场地使用面积达29000多平方米,内有龙门吊、切割机等大型设备。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并不想抗拒执行,只是因为与场地承租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上有分歧,才不愿意搬离。经过多次沟通和释法析理,石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腾退计划,并按约完成前几期腾退。
之后,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经过研判,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使其可以不获得负面的信用评价。今年5月初,石材公司完成了全部的腾退。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参与招投标。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如约支付第一期款项10万元。北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
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禾建议:“信用修复应更加精细化,做到有头有尾,有始有终,有进有出,并正确处理改革与制度稳定性的关系,正确对待失信名单和地方营商环境的关系,正确认识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妥善处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标准统一性,处理好审执一体化和信用修复的关系,将法院信用修复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局中。”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实施两项机制在现实中存在一定风险。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多数人会产生认知误差,觉得安分过日子的反而不如到法院打官司的,因此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而信用修复机制最需要防范的是因机制滥用导致的错误修复和随之而来的执行风险。
据镇海法院院长张军斌介绍,他们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对大部分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主要给予视同正常状态等恢复性激励,对履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同等条件下择优赋分、企业评定优先推荐等多种优享待遇,从源头上消除虚假诉讼可能,降低滥诉风险。
在破解执行难过程中,如何发挥机制建设的长效作用?浙江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建忠认为:“一是把握自动履行的激励边界;二是把握信用修复的实施尺度。一方面要不断深化优化,继续跟踪评估两项机制的实施成效,进一步深化完善,找寻问题。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化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推动机制落地,取得更好的成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陈东升建议:“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作用和导向作用。作为政府,‘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要带头讲诚信、秉公用权,带头履行生效裁判,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树立诚信形象,作诚信社会的表率。”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8月18日,记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