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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保障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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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时隔一个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再次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如何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反对腐败,从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霞。

问: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法治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中的作用?

李霞: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不断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规范、预防、威慑、惩戒、保障、教化、指引的多元功能,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大体来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法治的威慑和惩戒、预防和规范、指引和教化功能。“不敢腐”机制旨在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执法力度,体现了法治的威慑和惩戒功能;“不能腐”机制的形成与法治具有更为密切的关联,体现了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无论是权力结构的优化,还是权力流程的再造,抑或监督执纪问责机制的夯实,都有赖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不想腐”机制则主要依靠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育法治和规则意识,体现了法治的教化和指引功能。简而言之,我们要紧密结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反对腐败,促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最终形成,从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问:刚才您谈到“不敢腐”机制旨在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执法力度,那么法治的威慑和惩戒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霞:刑罚有其特别的威慑力和特殊的严厉性,是形成“不敢腐”机制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大量条文涉及反腐败领域,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一是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对应三档刑罚,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二是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并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四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了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规定。这些条文的修改,对于建构“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发挥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另外,反腐败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取得突出成效,也为推进“不敢腐”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建立反腐败合作机制,主导制定《北京反腐败宣言》和《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协调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联合调查、快速遣返、资产追缴便捷通道。中国还积极加入相关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这些工作推进了各国在打击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表明,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这也是“不敢腐”机制的重要方面。

问:“不能腐”机制体现了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功能,那么,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霞:腐败的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要着力限制公权力的范围、优化公共职能的配置、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程序、促进公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限制公共权力的范围;二是要落实职权法定,大力推进分岗设权,将重点岗位的权力分解到多个岗位,从权力设置上加强监督制约;三是要科学设置程序,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四是要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另外,构建“不能腐”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监督体系。监察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了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制,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各地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及时构建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之间,以及监察委员会与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之间的关系,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优化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的转换衔接,确保监察委员会有力有效履职,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有力推动“不能腐”机制的构建。

问:“不想腐”机制主要依靠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育法治和规则意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发挥法治的教化和指引功能?

李霞:从法治保障的角度出发,要让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不想腐,除了强化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和伦理修养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以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培养其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养,切实提高其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平等观念,坚持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首先,要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我们要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日常学法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要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权大于法”等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强化规则意识,要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法治的精髓在于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依法治自己而非依法治他人,要遵守权力的法律界限。

再次,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使党员领导干部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廉洁因素,把培育廉洁价值观融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增强廉洁文化建设的感染力、渗透力和传播力,使廉洁成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