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之际,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向中新社记者畅谈他心中的民法典。
他认为,民法典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也是语言平易近人、通俗易懂的存在。
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作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全程参与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向立法机关提出民法典“两步走”编纂建议的“立法者”,孙宪忠眼里的民法典,首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国家治理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基础和民众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他说,民法典因此理应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孙宪忠强调,一定要从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意义。在他看来,民法典在促进中国现代化方面,有至少两方面重要作用。
一是解决了中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存在的立法散乱的问题。孙宪忠指出,过去先后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不可避免的存在指导思想、具体规则上的不协调,甚至与民法通则相脱离的情况,而这些都在民法典草案中被优化。
“解决了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的一系列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从立法基础的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者的法律支持基础。”孙宪忠说。
二是按照民法的科学原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民事活动分析、裁判规则的制度缺陷,为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准确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妥善的法律依据。
孙宪忠强调,这也为民众学法、用法提供了更“以理服人”的系列规范和制度。“个体现代化也是国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中国立法智慧的体现
外界认为,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立法智慧的一次集中体现。比如将工程浩大的立法任务分解成“两步走”进行,先制定民法总则,再制定各分编,最后再进行“合体”,这体现了中国“化简为繁”的立法技巧。
作为提出这一建议并被采纳的民法专家,孙宪忠如今更关注民法典草案中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和规范。他认为,相关条款体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中国智慧。
比如,字词顺序之变体现出深意。在传统民法和此前的民法学说中,都是用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达,而民法典草案中,首次把“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
“这样一个定义,并不是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中国立法者对于人身权利特别的重视。”孙宪忠说,这是从2015年编纂工作开始时就已经明确了的。
再如,孙宪忠提及民法典草案中的一个“世界首次”。草案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孙宪忠认为,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过民法规定下来,当作民法协调的基本权利,“这在全世界其实还是第一次”,它与宪法相衔接,又落实到了民法协调的具体范畴,意义非常重大。
与之相对的,草案还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在人格权越来越受关注的时代,此举被认为是中国此次编纂21世纪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这肯定将对中国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对此我满怀信心。”孙宪忠说。
通俗易懂的存在
翻开厚厚一本的民法典草案,几乎找不到太多艰难晦涩的词句。即便像是“人格权”这样抽象的法律概念,草案也用“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样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表达。
“民法典采用体系化科学化的编纂模式,但是其概念和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生活现实的,即使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和规范,其语言也是平易近人的”,孙宪忠指出,这为学习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为民法典是最贴近生活方方面面的。
如其所言,民法典草案对民众生活中可能涉及的具体事项,都作出明文规定:“大”到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小”到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它不是政治口号,”孙宪忠说,民法典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现实,都要落到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身上,“而且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分分秒秒,时时刻刻”。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社记者 梁晓辉)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