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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为什么定名为“民法典”?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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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之时,也就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部法律为什么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非其他呢?重庆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接受《公民导刊》记者采访时道出其中原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实施之时,也就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部法律为什么没有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是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呢?重庆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道出其中原委。

 

孙宪忠代表在认真地研究民法典草案

 

“这是我国以‘法典’命名的第一部法律”,孙宪忠介绍,从它严密的立法逻辑和体系角度来看,甚至有可能也是唯一的一次,使用这种命名方式。法典和法的命名,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区别却很大。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三个特征

 

孙宪忠代表介绍,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肯定是最多的;

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以法典命名体现立法重要性

 

“从立法重要性的角度看,民法典的定名是对民法作为国家治理基本遵循和依靠的充分肯定。”孙宪忠代表谈到,民法规范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由于社会上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所以民法的内容涉及到社会成员的全部,也涉及到他们从事社会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于民事社会的治理,属于社会的常规性、普遍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活动,而民法就是开展这些活动的法律遵循和依靠。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称得上是“国家重典”。

 

以法典命名的体量特征

 

使用“法典”来定名,说明其立法体量的显著差异。

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包括瑞士债法),其条文都超过了2200多个。目前,拟提交大会审议的我国民法典法律草案条文包括七编,1260条,80余章,仅仅汉语字数就超过了十万,像一本书一样。

“这个体量,在近年来也是非同小可。”孙宪忠代表介绍,我国民法典并不是全部民法规范和制度的立法,而仅仅只是民法一般法或者基本法的立法,在此之外,还有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社会权利立法等民法特别法。无论如何,这一次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其体量也远远超过我国其他法律,将其称为法典,也是凸显了它在规范和制度体量上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以法典命名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孙宪忠代表介绍,民法典这个命名的使用,强调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群体整合为一体之时的体系科学性和逻辑性。

因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经过历史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和总结,终于总结出法律关系的逻辑,作为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之间相互连接的主线,这样一来,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之间,就建立起来了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一个清晰明确的联系;又总结出关于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相互区分、以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分的概念整理方法,使得大量的民法概念能够区分和归并为制度,并使得各种法律制度能够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地、融洽地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其功能作用。

“我国民法典就是在这些基本逻辑基础上编纂起来的。” 孙宪忠代表谈到,同时,我国民法典编纂,依据体系性科学,还采取了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的模式。原因就在于这种法典编纂方式,不但是最能体现法律关系逻辑和民事权利区分科学理论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是学习研究民法、贯彻实施民法的最佳方式。

孙宪忠代表接受记者采访

 

以法典命名是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科学立法原则,党中央提出的立法三大原则之中,科学立法原则居于首位。

孙宪忠代表介绍,民法典编纂,将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体系化科学编纂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这正是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举措和结果。

总体而言,民法典之所以定名为法典,而且本次编纂按照体系化科学,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散乱而且存在内在混乱的弊端,遏制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立法盲目和冲动,实现了民事立法体系的强烈改进,充分彰显出了民法发展史上曾经倡导的“体系化效应”的积极作用。

 

来源:公民导刊融媒体(记者:张双山)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