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孙宪忠:民法典草案符合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
字号: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和体系,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规划步骤和最新进展,并解读民法典草案编纂的法理和逻辑。

编纂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被视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和体系,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规划步骤和最新进展,并解读民法典草案编纂的法理和逻辑。

 

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符合我国国情

 

记者: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即先制定出台民法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工作思路?

孙宪忠:我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8年、1998年四次起草民法典,但是四次都因各种原因被搁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个大背景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制定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些民事领域重要法律,之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的民事领域法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零售再批发”的民事立法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作为当时我国民法的基本法,从法典编纂体系的角度看,内容上大体是民法总则性质,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1993年,我国通过修宪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从法典编纂体系的角度看属于民法分则。从民法典体系化规则的角度看,分则应该遵从总则。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很多内容较为陈旧,不但统领不了分则,而且还有可能妨害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的权利。

鉴于此,民法典编纂确定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专门针对民法总则进行具有统领性的一般规则的编纂,其工作内容是在民法通则之外重新制定新总则。这一步的工作基本上是新作。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整合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民法立法。此次不是重新制定而是编纂整理,其工作特点和总则不同。

民法典编纂分为“两步走”的规划,是得当的而且也是成功的。实际上,把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是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民法典编纂的科学理论,更符合法学学习、教学规律、方便司法适用的好方法。

 

目前民法典草案总体上较为成熟

 

记者:继2017年3月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也标志着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分则各编草案分别进行了多次审议。您如何评价目前的民法典草案?

孙宪忠: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可以说是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要求的。首先,从立法程序上看,其整个立法程序是符合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其次,从立法内容上看,现在的草案从民法典所需要的内容看基本上是完备的,是符合国情和法理的,而且一些法律漏洞得到了弥补、法律错误得到了纠正,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里还有创新。此外,从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的角度看,草案已经多次审议多次修改。修改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多次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等,邀请了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部门、各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一次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也会上网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内容总体上看较为成熟。

 

总则分则编纂体例保障立法质量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民法典采取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体例?

孙宪忠:民法典区分为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是确保立法体系完整、科学的必由之路,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最佳选择。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日常生活一般的法律保障,它要规范的事务非常庞杂,因此属于民法的法律规范制度群体非常庞大。这个庞大的群体,不能像一麻袋土豆那样杂乱无章,否则,民法就无法学习、无法司法适用,更无法在社会贯彻。

传统民法数千年的历史发展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那就是将庞大的民法规范予以体系化科学整理编纂,从而形成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相互区分、权利的非交易状态和交易状态相互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分的体系。

在民法典体系下,区分意味着分工和配合;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统辖和遵从,也就是上位规范和制度对下位规范和制度的统辖效力。比如,民法典总则编所建立的一般原则、一般规则,对于分则各编具有统辖的效力,分则中的制度适用必须遵从总则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良好的逻辑体系,法律规范和制度乱成一团,不但根本无法适用,反而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民法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承担着超越其他法律的重任,被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而良好的立法质量才是确保民法典完成其使命的保障。

 

“提取公因式”方法是科学立法必然

 

记者:我国的民法典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即总则编规定一般性规则,分则编规定比较具体的事务。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方式不但抽象难懂而且分割了生活现实。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孙宪忠:这种看法是很不中肯的。实际上,民法典总则编所采用的概念并不是抽象难懂的,基本上都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对现实生活关系的归纳总结,像自然人、法人、法律根据、法律责任等概念,大家都是很熟悉的。个别法律上的特别术语,稍加解释,民众也是可以明白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人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就抽象难懂。这个概念确实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使用,但其实它要表达的就是我们都熟悉的现实生活中的“我愿意”这三个字,是每一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内心真实意愿的客观表达。换言之,就是指对某个自己承受的义务予以接受的意愿。再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规定了三个条件: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达真实、意思目的合法。这些条件规则,从主体的角度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从行为的角度看适用于处分财产、订立合同、结婚离婚、收养以及订立遗嘱等等事务。如果采取列举式立法,那么,这些条件不但要在每一种主体里面都写一次,在每一种具体民事行为里面要再写一次,在各种法律事务里面写一次。这就非常繁冗复杂了。而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只需要用一个条文就解决了。

民法典编纂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为学习研究以及贯彻适用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从学习法律的角度看,虽然总则编相比分则各编来说比较抽象,但是这种抽象反而是法律学习的最佳途径。人类学习知识恰恰都是从一般到具体,抽象出来的知识其实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学习的。要说的是,这些一般性的规定,除了在民法总则中有比较集中的规定之外,分则各编中也有,各个分编第一章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适用于该编的一般性规定。它们的法律学习和适用原则和总则是一样的。

 

来源:《法制日报》2020年3月17日第5版“人大视窗”(记者 朱宁宁)